2026年4月7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称化妆品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停产包括整体停产和单元停产。整体停产是指企业停止所有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单元停产是指停止某个或多个生产单元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负责组织对全省化妆品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域检查分局(以下称检查分局)负责辖区内化妆品企业长期停产期间的监督检查和恢复生产的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化妆品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自停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提交《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附件1)。相关检查分局自收到停产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停产报告签具意见后报省局进行公布。
第五条 化妆品企业在长期停产期间,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辅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仓储管理;
(二)库存产品销售管理;
(三)不良反应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报告,并提交《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附件2)。
第七条 检查分局收到化妆品企业复产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现场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在《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上签具意见,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进行公布。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恢复生产,整改到位后需重新提报《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及整改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签具意见报省局进行公布。
第八条 各检查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长期停产化妆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现企业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且在停产期间擅自生产的,依法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2.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原文链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http://mpa.shandong.gov.cn/col/col101797/art/2026/art_54f52b3d4a104f81ae8896155f0672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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