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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一般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4-22 03:47: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一般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一般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7日4时30分许,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蒿岔峪PD68副井主巷斜井500米1#平巷158米处,在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透水事故,造成井下11名工人遇险,其中9人安全升井,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31.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在《潼关县太洲矿业公司一坑口发生井下透水事故致2人被困》(值班要情第1956号)上批示:请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指导支持渭南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做好救治工作准备,统筹做好被困人员家属安抚、原因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请市应急局、潼关县政府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统筹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煤矿、非煤矿山等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整体安全平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渭南市人民政府成立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一般透水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潼关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专家组成,并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派员参与并指导监督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询问谈话、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和讨论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报告和救援经过,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经调查认定,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1·7”一般透水事故调查组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洲矿业)。

成立于2004年6月29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522779926105J。法定代表人为兰波,注册地址于陕西省潼关县太要镇欧家城村。经营范围为岩金矿石探、采、选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25年7月31日至2027年7月31日。许可证开采矿种为金矿、铅矿、铜矿、银矿。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公司内设董事长1名、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总经理助理1名,下设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采供部、综合办公室、区治办、甘斜凹西坡金矿。

2.陕西昌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厚公司)。

成立于2019年1月17日,注册资金12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03MA6WD3MW88。法定代表人为宋军锋,注册地址于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西段666号欧亚国际二期2幢11447室。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工程施工,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等。许可项目为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煤碳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3.陕西秦安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百顺公司)。

成立于2022年8月17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13MABUF6FAXM。法定代表人屈晓华,注册地址于潼关县城关街道兴隆社区双桥大街东郡花城东侧1-8商铺。持有由陕西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营性),编号为6100001300012,资质等级四级,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8日。该公司为太洲矿业甘斜凹西坡金矿PD68坑口项目部提供爆破设计施工服务。

(二)矿井概况。

1.基本情况。

矿井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城关街道蒿岔峪,设计年产量为6万吨/年,矿区面积8.2181平方公里。开采对象为东区Q4138、Q4108和西区Q8701、Q589、Q470-1、Q470-2等矿体。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用平硐+盲斜井开拓系统,单翼对角式通风,机械排水方式。采用浅孔留矿法和削壁充填法开采。目前建设有PD69坑口、PD68坑口、PD68副井、PD58坑口,已形成通风系统。

甘斜凹西坡金矿PD68坑口位于蒿岔峪下游,坑口标高+1110.373m,由西向东掘进扩巷。PD68坑口作为该系统主运输巷和入风巷道,开口按原巷道56°方位扩帮掘进。坑口工业场地内已建成矿仓、值班室、空压机房、办公室、机修室、配电室,矿仓东北侧为临时废石堆场。

2.合同签订情况。

由乙方昌厚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承包甲方太洲矿业蒿岔峪甘斜凹西坡金矿6万吨/年地下开采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及附属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5年4月8日,有效期一年。

3.采空区和涌水量情况。

根据《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蒿岔峪甘斜凹西坡金矿6万吨/年地下开采扩建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该矿区存在三处采空区,分别是Q4138矿体采空区、纵投影面积2.03万m2,Q470矿体采空区、纵投影面积约2.89万m2,Q576矿体采空区、纵投影面积约10.1万m2,采空区均无积水。以上3处采空区距事故区域较远。

根据《初步设计》,6个矿体预测平均涌水量6.16-7.95m3/h,最大涌水量11.64-15.03m3/h。现场调查PD68坑口矿井排水记录表,2022年-2024年矿井排水量为600-960m3/d,即25-40m3/h。

4.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

2023年9月,太洲矿业仅依据搜集资料及现场调查的方式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未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方式进行验证。报告中载明除上述3处采空区外,矿区范围内还存在14处以往地质探矿及民采巷道,但未说明其分布位置、范围及积水情况等。

(三)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PD68副井主巷斜井500米1#平巷158米处,不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嵩岔峪甘斜凹西坡金矿6万吨/年地下开采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陕应急批复〔2024〕103号)的批复范围。2025年3月8日,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发现此区域违规施工,下达停止施工执法文书责令停工整改。2025年11月1日开始,PD68项目部在该区域擅自施工,截止2025年11月6日白班结束岩脉探巷总进尺100m。

(四)当班施工情况。

2025年11月6日18时,PD68坑口项目部经理高塬安排班长王飞带领10名工人下井作业。工人朱纯鹏负责在距PD68坑口300m处开卷扬机,工人朱纯星(死者)、李叶坤2人在沿脉巷道迎头打钻、放炮。班长王飞带领6人在与PD58坑连通的+900m平巷(距离斜坡道600m)清理巷道。岳立红(死者)负责驾驶三轮车往返将杂物运至溜眼溜到车场。

图1 透水前井下人员分布示意图

(五)事故发生情况。

朱纯星(死者)、李叶坤2人用YT-28风钻沿巷道正前方和左右帮各开凿1个探水孔(孔深6m,孔径Ø42),开展探放水作业。11月7日4时30分许,2人打完爆破钻孔并完成炸药和雷管安装工作,于斜井500米1#平巷158米处实施启爆。起爆后不到1分钟,作业现场断电,同时强大水气流冲击波将巷道左帮站立的李叶坤冲出4m倒在斜坡道上方,将背向来水方向的朱纯星(死者)冲到斜坡底后失联。岳立红(死者)驾驶三轮车向斜坡道溜眼处运渣时,被透水急流冲倒失联。

(六)人员自救情况。

李叶坤被冲倒爬起后,迅速沿斜坡道向上逃生,约5时许跑到斜坡道顶部平台,遇到卷扬工朱纯鹏和入井检查的爆破安全员谢家富,告知他俩井下发生透水。5时20分许,谢家富用卷扬机房电话向项目负责人高塬汇报情况,随后谢家富、李叶坤和朱纯鹏从PD68副井陆续安全升井。

听到爆破声4分钟左右,班长王飞见岳立红(死者)运渣未返回,即向斜坡道方向去查看,行走20m发现水流沿巷道急速涌来,立即带领其余6人向连接PD58坑口的天井逃生,6时40分左右从PD58坑口安全升井。

至此,井下仅剩朱纯星(死者)和岳立红(死者)2人被强大水流冲走失联。

图2 透水后遇难人员分布示意图

二、事故信息报送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企业事故报告和救援情况。

11月7日5时20分许,PD68项目部爆破安全员谢家富用井下300米处卷扬机房电话向PD68项目部负责人高塬报告1#平巷发生透水;高塬接到电话后,立即安排PD68项目部后勤人员陈同涛向太洲矿业公司报告情况,并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救援。

5时34分,陈同涛分别给PD68项目部实际控制人吴功喜和太洲矿业生产经理陶旺林电话报告情况;

6时11分,吴功喜向太洲矿业代总经理周勇报告情况;

7时整,周勇电话通知太洲矿业副总经理吴北海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并安排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小伟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情况。

(二)政府部门信息报送及应急响应情况。

7时17分,李小伟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矿山服务党支部书记黄金报告情况;

7时19分,李小伟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赵红斌报告情况;

7时21分,赵红斌安排黄金通知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7时22分,黄金电话通知矿山监督一股股长刘栋赶赴事故现场;

7时39分,赵红斌向县委副书记李少博电话报告情况,同时县委副书记李少博向县长左俊当面报告情况;

8时30分,潼关县县长左俊带领相关部门到达现场;

8时46分,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市委信息科电话,要求核实太洲矿业井下透水事故情况;

8时50分,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核实事故情况;

9时许,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向市委信息科、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汇报该起事故情况;

9时56分,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书面报送事故信息情况;

10时16分,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书面报送信息;

10时30分,市应急管理局陈维军局长带领相关人员到达现场;

10时50分左右,渭南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高振鑫、副市长张毅锋一行到达现场;

12时左右,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赵化龙、二级巡视员何备战一行5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副局长申旭平一行到达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潼关县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总指挥,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总指挥的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技术保障组等9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抢险救援情况。

11月7日12时32分,参与救援的澄合矿山救护大队派出6名队员从PD68坑口入井探察,现场救援指挥部对探察结果进行研判后,迅速向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国黄金)秦岭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河南排水队请求增援,并紧急调运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型潜水泵参与救援,同时安排国网潼关县供电公司负责救援现场电力保障工作。此外,陕西省应急救援保障中心于11月7日派出3名工作人员,携带3台HRS-200型水下机器人参与救援工作。

表1 救援相关设备表

序号
单位名称
主要应急装备

1

陕西省应急救援

保障中心

3台HRS-200型水下机器人

2

澄合矿山救护大队

1000m高压软体排水管、2台功率20kw、流量200m3/h、扬程25m潜水泵、1台功率22kw、流量150m3/h、扬程35m潜水泵等应急救援装备

3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国黄金)秦岭队

1台功率110kw、流量85m3/h、扬程270m的潜水泵等应急救援装备

4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河南排水队

2台功率220kw、流量251m3/h、扬程278m的离心泵等应急救援装备

5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台功率185kw、流量200m3/h、扬程200m的离心泵等应急救援装备

6

国网潼关县供电公司

1台S13型电力变压器、约1400m240mm2电缆、1套FGR115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电力保障装备

(四)救援方案制定情况。

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研判,制定了《潼关太洲矿业公司PD68坑口透水事故救援行动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从PD68、PD58两个坑口多台水泵及多条管路同时开展排水作业、抢救遇险人员。

(五)救援过程。

11月7日14时50分,澄合救援队10人由PD58坑口入井探察,从PD58坑口使用1台37kw水泵开始排水作业。

11月8日19时02分,从PD68坑口使用2台185kw水泵开始排水,至11月10日8时,水位下降35米。

11月10日10时03分,救援人员由PD58坑口进入PD68坑巷道进行探察,在进入PD68巷道内约30m处发现1#遇险人员

14时10分,由澄合矿山救护大队运出1#遇险人员至PD58坑口,经确认系失联人员岳立红,已无生命体征。

11月10日8时至11月12日8时,水位再下降9米。

11月12日8时31分,指挥部对救援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开始建造PD68临时水仓,阻断PD68水流,将185kw水泵更换为37kw、22.5kw、7.5kw等水泵进行接力排水的方法继续排水。

11月13日2时40分,在距离PD68副井口约888m处斜井巷道底,发现2#遇险人员

4时16分,由澄合矿山救护大队运出2#遇难人员至PD68坑口,经确认系失联人员朱纯星,已无生命体征。

13日6时,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同意,救援处置结束。

(六)应急评估。

1.事故企业。

事故发生后,太洲矿业副总经理、生产经理、项目负责人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人员调运应急物资架设抽水设备,开展搜救工作。太洲矿业11月7日5时34分接报后,7时17分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事故信息报送存在迟报。

太洲矿业在矿山专业救护队赶到事故现场前,虽然组织人员下井开展搜救失联人员工作,但由于现场情况复杂,该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缺乏实战经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齐,应急救援能力不足,应急救援进展缓慢。

2.政府及相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潼关县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渭南市政府反应迅速,常务副市长高振鑫、副市长张毅峰带领应急、消防、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赶到太洲矿业PD68坑口指导现场救援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有关领导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本次应急救援行动调集3支专业救援队伍、53名专业救护队员,调集8台专业救援水泵、1000m高压软体排水管等专业救援装备,用时141小时结束救援。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处置有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迅速,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有效,救援指挥科学有序,抢险救援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及衍生事故。

三、遇难人员信息、直接经济损失和善后情况

(一)遇难人员信息。

(1)岳立红,男,5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2521619751024****,家庭住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杏树坡村二组。

(2)朱纯星,男,4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252619821201****,家庭住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柴坪镇柴坪村三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太洲矿业“11.7”一般透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431.5万元。

(三)善后情况。

两名遇难者均已安葬,善后工作结束,家属情绪稳定,无舆情。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太洲矿业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引发老空水透水,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未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未严格落实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对外包施工队违规作业失察。

2.陕西昌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管理不到位,新入职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走过场,对PD68项目部违规生产行为失察失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规定,超设计范围违规进行探掘作业,由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3.陕西秦安百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对太洲矿业爆破作业项目部管理不到位,涉爆人员未按规定实施爆破作业,擅自将民爆物品交由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违规爆破作业。

4.相关部门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行业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中省市制定下发的“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等重要文件学习贯彻落实不深入,对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风险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不细致,对整治、评估及检查出的隐患整改指导、督促、跟踪不力。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

1.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一是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责任清单和考核标准,未进行考核。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全面不精准,未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未编制PD68探放水设计,未制定探放水施工方案,探放水作业人员无相关资质。三是对外包施工队管理缺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对违规作业失察失管,安全管理存在“两张皮”现象。四是安全管理人员、“五职”矿长、“五科”人员履职不到位,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管控不力,对违规超设计范围施工失察失管。五是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预案编制不规范,应急演练流于形式,应急物资储备不足,不能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需求。

2.陕西昌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一是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责任清单和考核标准,未进行岗位考核。二是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对作业风险辨识不全面不精准,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彻底。三是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无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专项预案编制不全,仅有冒顶片帮一个专项预案,应急预案虽然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但未按规定向潼关县应急管理局报备。四是三级教育培训不规范,培训签字有代签现象,培训时间不足72学时,未如实记录培训考试情况。五是人员入坑管理不严格,入坑班前会和入坑登记有代签现象。六是PD68坑口探放水作业不符合相关规定,未编制探放水施工方案,未配备探放水专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探放水作业探、掘分离制度,未见探放水记录。七是PD68项目部未按规定配备“五科”人员。八是PD68项目部在设计范围外擅自进行巷道探掘施工,违规由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3.陕西秦安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对爆破作业项目部涉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使用规定,擅自将民爆物品交由无证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二)相关部门。

1.潼关县黄金产业发展中心。

未认真履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对太洲矿业项目违规施工失察失管。

2.潼关县应急管理局。

一是对矿山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不细致;二是对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办不到位;三是对太洲矿业项目违规施工监管不力。

3.潼关县公安局。

一是对爆破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二是对太洲矿业爆破作业项目部违规爆破作业监管缺失。

4.潼关县人民政府。

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排部署不周密,对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2.陕西昌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陕西秦安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潼关县黄金产业发展中心。

责令向潼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潼关县应急管理局。

责令向潼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潼关县公安局。

责令向潼关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潼关县人民政府。

责令向渭南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企业人员(16人)。

(1)朱纯星,男,43岁,汉族,昌厚公司PD68项目部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爆破管理规定,在不具备爆破资质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2)王飞,男,33岁,汉族,昌厚公司PD68坑口带班班长,违规组织工人超设计范围施工、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自救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避免了事故的扩大,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由昌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高塬,男,33岁,汉族,昌厚公司PD68项目负责人、秦安百顺公司太洲项目部PD68坑口爆破技术人员,全面负责PD68坑口生产工作。在设计范围外违规组织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李叶坤,男,47岁,汉族,昌厚公司工人。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由昌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5)吴小安,男,40岁,汉族,昌厚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矿山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对PD68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设计范围外施工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年度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由昌厚公司撤销其项目部经理职务。

(6)宋军锋,男,44岁,昌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矿山项目施工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7)谢家富,男,51岁,秦安百顺公司太洲爆破作业项目部爆破安全员。对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由秦安百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李小伟,男,50岁,秦安百顺公司太洲爆破作业项目部经理。对项目部违规爆破作业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秦安百顺公司免去其项目部经理职务。

(9)杨波,男,53岁,秦安百顺公司副经理。对太洲爆破作业项目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0)惠战胜,男,42岁,太洲矿业生产技术部副经理,负责井下工程技术管理。对外包工队设计外施工失察失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洲矿业免去其生产技术部副经理职务。

(11)陈俊岭,男,43岁,太洲矿业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矿山建设期技术工作。对PD68坑口井下超设计范围违规作业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2)索志强,男,46岁,太洲矿业安全副矿长,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PD68坑口超设计范围作业、违规进行爆破作业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3)黎育全,男,52岁,太洲矿业矿长,主要负责PD58和PD68的改扩建项目。对PD68坑口超设计范围作业、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等问题失察失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14)李大鹏,男,33岁,太洲矿业安全环保部经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对PD68项目部超设计范围施工、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洲矿业免去其安全环保部经理职务。

(15)吴北海,男,55岁,太洲矿业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和生产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6)周勇,男,52岁,太洲矿业代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议由潼关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2.公职人员(6人)。

(1)彭涛,男,50岁,中共党员,潼关县黄金产业发展中心安全股股长,负责矿山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渭南市纪委监委研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苏军,男,49岁,中共党员,潼关县黄金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矿山领域安全工作。对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渭南市纪委监委研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刘栋,男,39岁,中共党员,潼关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督一股股长,负责善车峪以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对PD68坑口隐患整改监督检查不细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渭南市纪委监委研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黄金,男,46岁,中共党员,潼关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服务党支部书记,分管矿山监管一股。对太洲矿业检查指导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渭南市纪委监委研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卜崇江,男,39岁,中共党员,潼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指导员兼民爆管理中队中队长,负责民爆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对秦安百顺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渭南市纪委监委研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邵军,男,49岁,中共党员,潼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秦安百顺公司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经渭南市纪委监委研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不落实,领导带班下井执行不规范,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视而不见、查而不改,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盲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专业能力欠缺,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三违”行为屡禁不止。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爆破作业不规范;安全责任压力传导层层衰减,未能有效传导至生产一线,责任体系上下脱节。

(二)安全基础薄弱,管理能力和保障水平严重不足。

非煤矿山领域安全基础薄弱,资金、技术、人员、设施等安全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到位,未按要求建立专职救护队。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不彻底,图纸绘制不规范,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全面,矿山“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整体滞后。关键岗位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履职能力不足,对中省有关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重点文件要求理解不深、执行不力,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能力亟待提升。

(三)监管执法不严不实,隐患排查整治未能闭环。

安全监管执法缺乏动真碰硬、一抓到底的决心和能力,执法不严不实,隐患排查整治能力不足,形式主义问题突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存在“走过场”现象,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一般隐患“查不细”,发现问题避重就轻、处罚宽松软,执法震慑作用不足。监管工作存在“重痕迹、轻实效”倾向,部分长期存在的显性隐患未能彻底根除。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与动态管控机制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未严格落实“五定”原则,闭环管理、销号管理不到位。

九、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扛牢保平安、促发展的政治责任。监管部门与企业主体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深刻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提升风险防控与安全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协同发力,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面筑牢安全防线,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全面落实两办《意见》,保障非煤矿山安全有序发展。潼关县政府要组织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从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全面梳理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两办《意见》等要求,系统梳理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三个一批”、四化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尾矿库治理等非煤矿山安全领域重点任务,找准短板、细化清单、压实责任,动真碰硬开展专项执法,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持续提升全县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三)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全面排查防治水工作漏洞。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改水害隐患,精细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清矿区内外老空区分布与积水情况,实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科学划分水文地质类型。全面组织水害风险隐患培训,建强专业化探放水队伍,提升透水征兆识别与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钻探、物探、化探等防治水措施,发现透水征兆时坚决执行“三专两探一撤人”。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太洲矿业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规配齐“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做实钻探、物探、化探工程措施,做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与现场管理,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足额提取并规范使用安全费用,强化安全投入与设施保障,配齐应急物资、强化应急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潼关县太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7”透水事故调查组

来源: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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