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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高浓盐水泄漏未报告、
未规范应急
被罚 5 万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日和4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0日,该单位发现高浓盐水管道泄漏后,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地下水部分因子超标。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罚幅度5-6万元”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伍万元整罚款。
案例警示
①.突发环境事件必须 “即报即处”:企业发生泄漏、污染等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是法定义务,绝不能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拖延处置。
②.应急管理不可 “形同虚设”: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必须落到实处,管道、储罐等关键设施要常态化排查维护,杜绝因应急缺位导致污染扩大。
③.环境违法必受追究:未履行报告和应急处置义务,即便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仍会面临行政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将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④.水务企业更需严守底线:涉水企业直接关系水环境安全,必须压实主体责任,严防泄漏、渗漏风险,切实守护地下水及生态环境安全。
各企业须以案为鉴,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要求,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
(仅代表个人观点,转载请注明来源:中环生态视点)

以案释法通过具体的生态环境违法违规案例,来了解相关违法适用法律法规,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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