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履带  带式称重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之公司初创期法律⻛险(4)

   日期:2023-08-24 17:44:5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2023年6月

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 PART 1 -

企业

风险

指引

本文将连续登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公司初创期法律风

为使初创期下的企业尽快迈入正轨、良好运转,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章⽴制、注入原始资本,让企业在制度与资⾦的双向发⼒中茁壮成⻓。

继上一期了解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和实缴制,本期对股东转账入资进行阐述。

股东转账入资

基本要求

出资人、发起人、股东应当妥善保管入股协议以及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出资人、发起人、股东应避免通过“通道方”向公司进行转账投资,在转账时应做好信息备注,保存好能够确认股东身份的证据。

风险提示

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提供对瑕疵出资行为产⽣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已完成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交财务证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出资义务,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指引

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徐某为C公司的法定代表⼈。张某作为出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A公司14208700股中的 5777000股(即 30572838.24 元)转让给徐某。后C公司向B公司支付款项5200万元。徐某在与B公司股东之间的《确认函》上签字,该《确认函》确认5200万元是张某以B公司名义向C公司的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5200万元是否来源于徐某个人,且股权转让实际价款与转账数额无法对应,《股权转让协议》和《确认函》所述内容存在明显⽭盾,徐某并未对《确认函》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徐某的股东身份不予确认。

法律文件索引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0条、第22条。

THE END

往期回顾: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

往期回顾: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之公司初创期法律⻛险(1)

往期回顾: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之公司初创期法律⻛险(2)

往期回顾:企业全流程法律风险防范总结之公司初创期法律⻛险(3)

本公众号由权鲜枝律师团队运营

权律师是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清华大学计算机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在职法学博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基地专家,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导师,国际商标协会(INTA)法制委员会亚洲区主席,是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师,2022年获评《亚洲法律事务》(ALB)“中国十五佳女律师”。

权律师团队共计70余人,业务范围覆盖公司、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家事等民商经济法各领域的法律咨询及仲裁、诉讼等。

若有任何法律问题,请联系:

邮箱:quanxz@longanlaw.com

咨询电话/同微信号:130 2118 1547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或微信咨询号获取更多内容: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