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白皮书第3期。
依法严惩证券犯罪。
起诉证券犯罪案件148件418人,起诉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156件423人。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某公司财务造假案,推动由证监会下属相关单位为财务造假案件办理提供损失测算支持。联合公安部挂牌督办12件重大财务造假案件。挂牌督办8件涉私募基金重大案件。发布证券犯罪指导性案例,印发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解答,为类案办理提供指引。(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案件工作白皮书)
1.证券类犯罪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罪名,这类犯罪大多要求特殊主体,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期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等,普通企业一般不会涉及。
2.私募基金相关犯罪以非法集资为主,具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此前已做过解读。这类罪名小峰会在“特殊企业涉及的特殊罪名”章节中单独讲解。
3.财务造假案,财务造假不是一个专门罪名,相关行为涉及的罪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个罪名也要求特殊主体,主要针对资产评估、验资等职责的中介人员,仍属于特殊企业涉及的特殊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