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工厂经营不善出现大量裁员,甚至有的老板为了不支付工人工资就转移财产并逃匿,这些做法因触犯刑法,所以万万不可取。
案情经过
2008年7月22日,被告人高某成立金坛区某服装厂经营服装生意。2021年3月,被告人高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员工工资,遂采用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被害人贺某、张某等32名工人工资。
2021年7月2日,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告人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在2021年7月5日前支付贺某等32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并张贴在被告人高某居住房屋及高某成立的服装厂门口予以公示,被告人高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金坛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金坛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高某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予追缴、退赔。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为老板,要积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故意拖欠员工工资是万万不可取,这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将会收到刑事处罚!
而作为员工,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署劳动合同。对未主张到的工资,应该向相关劳动部门及时报备,记录在案,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金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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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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