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带式称重给煤机  履带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日期:2023-08-24 09:30: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诉称:其向被告甲公司供应钢材,甲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孙某、赵某和钱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A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孙某、赵某和钱某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孙某、赵某和钱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赵某、钱某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甲公司的经营管理;2.甲公司实际由大股东孙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赵某、钱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甲公司财产灭失;4.赵某、钱某也曾委托律师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甲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赵某、钱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A公司对赵某、钱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甲公司、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628日,A公司与甲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甲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孙某、赵某和钱某为甲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甲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12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甲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甲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128日作出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甲公司偿付A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孙某、赵某和钱某对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赵某、钱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91日作出民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A公司按约供货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孙某、赵某和钱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应在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孙某、赵某和钱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甲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孙某、赵某和钱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赵某、钱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赵某、钱某在甲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甲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赵某、钱某辩称甲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甲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甲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甲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甲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甲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赵某、钱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赵某、钱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赵某、钱某欲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甲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

据此,不能认定赵某、钱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赵某、钱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转载于公众号:高级合规师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杨永辉律师电话:13811471258

杨永辉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她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在民商事诉讼或仲裁业务方面或是在IPO业务与新三板业务领域均具有丰富的经验,担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北海仲裁委员会及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诉讼业务,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并购与重组,IPO业务与新三板业务等非诉业务。

  咨询电话:1381 147 1258(微信)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更多信息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查看更多精彩文章

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在线咨询律师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