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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反馈:LP中合伙企业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日期:2026-04-10 12:38: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基协反馈:LP中合伙企业需要提供审计报告!

4月份,有私募小伙伴反映在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遇到了中基协反馈,反馈要求出具匹配出资额的出资能力证明,私募小伙伴提供了《验资报告》,中基协不予认可,明确必须《审计报告》!

反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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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

请上传LP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能力证明,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需要审计报告净资产要覆盖未缴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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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解读

出资能力是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拟申请备案的基金规模较大、投资者认缴出资规模高但实缴出资规模较低,基金业协会则会质疑该投资者是否有后续的出资能力、是否是真实的投资者、到底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等。

针对合伙企业作为一级投资者时,私募管理人常规更关注穿透后的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但是遗漏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且存在市场上,存在部分私募管理人,合伙企业认缴资本较高,后续将合伙企业的LP进行份额转让,来完成“先备后募”的目的,且无需进行协会的重大事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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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材料

协会重视合伙企业的出资能力的问题,而提供哪些材料可以被认可呢?

1.根据《备案指引》清单原文,认可验资报告,然而验资报告作为出资能力证明一直存在瑕疵,验资报告只能证明实缴资金,无法清楚该合伙企业的负债情况,无法体现机构的出资能力,因此小湖不建议大家仅提供验资报告,可以作为其中佐证文件之一;

2.《审计报告》可以明确净资产情况,也是作为出资能力证明最标准的文件,然后时间点的问题存在疑问,监管认可最近一年度/最近一个季度的《审计报告》,有小伙伴常用投资盖章的《财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然后目前已经有多份处罚案例,监管以勤勉尽责的角度,不认可投资者提供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

若存在投资者对基金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匹配存疑的情形,中基协会要求私募管理人提供“投资者出资能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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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出资能力证明的情形

1.协会对资金来源存疑

若中基协怀疑投资者资金来源不合法、非自有资金,或存在代持、拼凑资金等违规行为,会要求提供出资能力证明,以核实资金合法性与真实性。

2.出资金额与能力匹配存疑

投资者出资金额远超其收入水平、资产规模,或年龄、职业等与出资能力不匹配(如年轻投资者大额出资但收入有限),可能被要求提供证明,以确认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3.认缴与实缴差距较大

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中,若投资者认缴金额远高于实缴金额(如认缴1亿元,实缴仅500万元),协会可能要求补充出资能力证明,确保投资者有能力完成后续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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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从投资者类型划分,私募投资者主要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两类主体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要求存在差异,具体要求如下:

1.按投资者类型划分

(1)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证明,或非首套投资性不动产证明(首套房将被认定为自住房,不符合要求),同时需补充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机构投资者:以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核心要求;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尚未出具,可替代提供前一年度审计报告。

2.按出资状态划分

(1)首期实缴资金:投资者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核心审核要点为资金是否来自本人合法渠道,排除借款等违规出资情形。

(2)认缴未实缴资金:该类情形(尤其适用于合伙型基金)为基金业协会审核重点,若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距过大,大概率会收到反馈意见。具体要求为: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证明或非首套投资性不动产证明;机构投资者需提供审计报告,且报告所载明的净资产需足额覆盖其对基金的整体认缴金额。

详见:如何证明“有钱”?如何确认“能投”?私募合格投资者与出资能力证明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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