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鲁发改环资〔2026〕236号)已正式印发,《办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由省级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所涉编制机构的公示工作,不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编制机构节能报告审查通过率、评审通过周期、节能报告修改次数、不予通过节能审查项目数量等指标。
《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方责任义务:
1.评审机构对于节能报告中的问题应以告知函的形式一次性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后续反馈的意见不应超出首次意见的范围,同时在出具的评审意见中标注评审周期、修改次数等信息。
2.建设单位应配合编制机构修改节能报告,并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3.项目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有权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质疑,可将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举报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省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的公示管理工作。通过公开公示编制机构名单,为各类企业择优选择节能报告编制机构提供了权威参考,对健全我省节能报告编制机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节能报告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公示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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