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6日,股东分别为甲和乙。其中甲占股60%,乙占股40%。甲、乙共同商议并一致通过A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定期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月召开,代表全部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同时,股东会的决议事项规则规定股东会由执行股东召集,会前十五日将会议讨论的内容通知各股东,股东应当亲自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2005年9月6日,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甲多次以邮寄方式通知乙召开股东会,乙均以时间、地点不合适及公司公章被伪造等事由回复甲延期召开股东会议。2022年2月24日,甲再次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邮寄了《关于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上午10点30分,地点为A公司办公室,会议议题包括研究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该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5日被签收。2022年3月15日,甲在A公司办公室主持召开了A公司股东会会议并作出决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乙变更为甲。股东乙未到会,该股东会决议由甲签字。后甲以乙不配合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及乙履行股东会决议,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A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60%股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其提前15天通知乙股东会召集的时间、地点及股东会议题,通知的议题中包括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2022年3月15日A公司股东会决议无论是程序还是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执行该股东会决议,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A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各项事项,召开股东会并正式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因此甲诉请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乙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请,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1、何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官解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公司治理建议
1、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对公司产生效力,因此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改选也是公司控制权争夺中的“必争之地”,公司应该审慎地选择法定代表人。
2、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一般不予干预。但如果公司股东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已达成有效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拒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法院诉请要求公司予以办理。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则很难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对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此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起诉公司的方式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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