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公司是指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管理的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答案是:不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来判定,招投标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来判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二款:“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兄弟公司可以参加投标的前提是三个:(1)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2)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3)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因此,招投标项目,兄弟公司可以参加投标的前提是4个:(1)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因素;(2)公司负责人不是同一人;(3)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4)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兄弟公司不能在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的协同下投标,否则,政府采购项目就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恶意串通;招投标项目就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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