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2024年4月1日。今天 ,观察者网发表了一篇文章《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两则强奸罪参考案例,厘清“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最高法3月3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两份强奸罪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其中,杨某某强奸案显示: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时年17岁)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女,时年15岁)。同月21日,杨某某约李某某见面,并将其带至杨某某租住的房屋。后杨某某强行脱掉李某某衣服,压在其身上欲发生性关系。因李某某拒绝、大声哭喊,杨某某遂作罢,并将李某某送走。同月31日,李某某在家人陪伴下报案。11月3日,李某某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11月6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李某某6万元。经查,杨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四周无人居住。一审法院的观点: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皖1204刑初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人民检察院的观点:宣判后,公诉机关以杨某某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的观点: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皖12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认定为犯罪中止)
一些朋友看了文章之后,仍对强奸罪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未能领悟要点。为帮助读者以及法律人更好地理解领悟,为办案提供有益的指引,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王家旺律师在百忙中搜索相关案例,对强奸罪中的这个理论与实务中都颇有有争议的疑点难点进行深度解读。
深度研究报告
——关于分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王家旺 2026年4月1日)
一、问题提出和目标
分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以及二者量刑的区别,并结合法条形成专业专题解释
二、研究结论
强奸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中止是行为人“能为而不欲”,即主观上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而主动放弃,如【(2022)粤0106刑初319号】中被告人因被害人哀求主动停止;未遂则是“欲为而不能”,因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未能得逞,如【(2021)鲁1502刑初669号】中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被迫停止。在量刑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中止犯必须从宽,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如【(2021)川1521刑初30号】),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司法实践中通常比照既遂犯减少刑期20%-50%(如【(2023)黑09刑终22号】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但若情节恶劣也可不予从宽。
三、刑法专业具体分析
针对问题目标,王家旺律师经过查阅和分析,借助AMICUS查阅法律法规46条、案例96篇、实务文章19篇,并认真梳理、分析、总结,研究成果如下:
(一)强奸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认定
1. 强奸罪犯罪中止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对强奸罪而言,犯罪中止的核心判定标准为“能为而不欲”,即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奸淫结果发生。
强奸罪犯罪中止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时空条件,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到实行行为终了、犯罪结果出现之前的全过程;二是自动性,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出于自主意愿,而非受外力强制不得不停止;三是有效性,行为人彻底放弃强奸意图,未发生奸淫既遂的结果,共同犯罪中还需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中止自动性的认定遵循“主观认知优先”标准,即不以客观上是否真的存在犯罪阻碍为依据,而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实施犯罪为核心判断要素。【【读书笔记】《刑法各论精释》(上册)第四章】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022)粤0106刑初319号】案中,被告人徐昌敦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推倒、扯烂衣物,在被害人明确告知处于生理期、并苦苦哀求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显示被告人当时完全有能力控制被害人、继续实施强奸,其停止犯罪系基于被害人哀求后的自主选择,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特征,最终认定为强奸罪犯罪中止。
【(2021)川1521刑初30号】案中,被告人邓鹏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主动放弃继续实施奸淫行为,且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法院结合其系在校学生、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犯罪中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021)云2624刑初5号】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过程中,主动停止强奸行为并逃离现场。法院查明其当时不存在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停止行为具有主动性,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对其减轻处罚。
【(2021)黑1181刑初96号】案中,被告人杨江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奸淫行为。法院虽认定其强奸弱势群体需从重处罚,但结合中止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沪松检刑不诉(2021)186号】案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未造成损害结果,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综合认定其构成犯罪中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共同强奸案件的中止认定,司法实践普遍要求行为人除主动放弃自身犯罪外,还需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强奸罪未遂量刑标准】例如共同犯罪中仅个人停止参与、未阻止同案犯继续强奸的,不构成犯罪中止。
2. 强奸罪犯罪未遂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对强奸罪而言,犯罪未遂的核心判定标准为“欲为而不能”,即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奸淫结果,但因不受其控制的客观阻碍导致犯罪无法完成。
强奸罪犯罪未遂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着手要件,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意图压制被害人反抗以实施奸淫,对被害人的性自主权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二是未得逞,未发生奸淫既遂的结果(我国司法实践对强奸成年妇女采“插入说”,对奸淫幼女采“接触说”作为既遂标准);三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完成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系外部阻碍、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等不受其控制的因素导致。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类:一是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呼救、挣脱等行为;二是第三人出现、闻讯赶到等外部介入因素;三是行为人自身生理原因无法完成强奸、误认客观条件不允许继续犯罪等情形。判断相关因素是否足以阻碍犯罪完成,需结合案发时空环境、行为人主观认知、被害人反抗程度等综合认定。【看《唐朝诡事录之西行》,解纷繁法律迷雾|法眼看剧】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通过对近五年30起涉强奸罪停止形态的裁判文书交叉比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未遂情形及裁判倾向如下:
案例编号 | 审理法院 | 未得逞原因 | 裁判结果 |
(2021)鲁1502刑初669号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害人激烈反抗,被告人被迫停止 | 认定强奸罪未遂,减轻处罚 |
(2023)黑09刑终22号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为人自身生理原因无法完成奸淫 | 认定强奸罪未遂,维持一审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决 |
(2022)新40刑终14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被被害人咬掉舌尖无法继续,全体共犯均认定为未遂 | 一审认定李某构成中止不当,二审改判为强奸未遂,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量刑 |
(2021)粤20刑终189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害人持水果刀自卫,行为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 |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二年有期徒刑判决 |
(2020)甘0102刑初1047号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行为人害怕被害人呼救吵醒邻居,担心被发现而逃离 | 认定为强奸罪未遂,不支持中止辩护意见 |
当案件同时存在被害人反抗等被动因素和行为人主动放弃的意思表示时,法院将以“是否足以阻止犯罪继续实施”为标准区分主次因素:若被害人反抗、客观障碍已达到使行为人根本无法继续犯罪的程度,即便行为人声称自己主动放弃,仍认定为未遂。【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强奸罪”裁判要旨汇总(共36件)】如【(2021)鲁16刑终267号】案中,被害人激烈反抗、现场有其他人可能返回的客观情况,已经使行为人丧失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法院据此认定为强奸未遂,对辩护人提出的中止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行为人因被害人声称报警、以自杀相威胁等方式产生心理恐惧而停止犯罪的,若该恐惧已达到足以压制其犯罪意志的程度,司法实践通常认定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犯罪未遂。如【(2022)赣1002刑初45号】案中,被害人拿出修眉刀以割脉相逼,行为人因此停止犯罪,法院认定该情形属于被害人反抗导致的意志以外原因,依法认定为强奸未遂。
(二)强奸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核心区别
1. 主观意志层面的差异
强奸罪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核心主观差异在于行为人的意愿方向完全相反:中止是“能为而不欲”,未遂是“欲为而不能”,判断标准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为核心,而非客观实际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的核心是“自动放弃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自认为能够继续完成强奸行为的前提下,主动放弃奸淫意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的行为人主观上始终积极追求奸淫结果的发生,未完成犯罪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
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意志的认定遵循“主观认知优先”规则,即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能够继续实施犯罪,即便客观上存在轻微阻碍,其主动放弃的行为仍可认定为中止;反之,若行为人认为犯罪已无法继续,即便客观上仍有完成可能,其停止行为也属于未遂【【读书笔记】《刑法各论精释》(上册)第四章】。
典型案例比对
案例编号 | 行为表现 | 主观认知查明 | 裁判结论 |
【(2022)粤0106刑初319号】 | 被告人已控制被害人,被害人告知处于生理期并哀求后停止犯罪 | 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当时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停止系出于自身选择 | 认定为犯罪中止 |
【(2021)鲁1502刑初669号】 | 被害人激烈反抗后被告人停止犯罪 | 被告人供述承认因被害人反抗力度超出预期,认为无法继续控制被害人 | 认定为犯罪未遂 |
【(2021)云2624刑初5号】 | 被告人掐被害人脖子致轻微伤,被被害人咬后逃离现场 | 法院查明被告人当时并未被完全限制行动,仍可继续实施暴力,停止系出于自身悔意 | 认定为犯罪中止 |
【(2021)苏0812刑初22号】 | 被告人与被害人缠斗约二十分钟后停止犯罪 | 被告人供述称因体力不支,无法继续压制被害人反抗,不得不停止 | 认定为犯罪未遂 |
当案件中同时存在主动放弃和被动阻碍因素时,法院会以“主导因素”作为判断标准:若主动放弃意志占优,认定为中止;若客观阻碍已足以压制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则认定为未遂【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强奸罪”裁判要旨汇总(共36件)】。例如【(2021)粤20刑终189号】案中,被害人持水果刀反抗的行为已使被告人认为继续犯罪可能面临受伤或被抓获的风险,其停止行为本质上是被迫放弃,因此法院认定为强奸未遂,不采纳中止的辩护意见。
2. 犯罪未完成原因的差异
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区分二者的直观标准:中止的未完成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内的自主选择,未遂的未完成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阻碍。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意志以内原因包括: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出于道德悔悟、害怕事后被追究等自主放弃的情形;常见的意志以外原因包括三大类:一是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呼救、持工具自卫等行为;二是第三人出现、附近有他人可能察觉等外部介入因素;三是行为人自身生理原因无法完成强奸、误认客观条件不允许等情形【看《唐朝诡事录之西行》,解纷繁法律迷雾|法眼看剧】。
若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害怕被即时发现”而非“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则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2020)甘0102刑初1047号】案中,被告人因被害人呼救害怕吵醒邻居而逃离,法院认为其停止犯罪是担心当场被抓获导致无法继续实施,并非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因此认定为强奸未遂。
类案裁判规则
【(2023)黑09刑终22号】案中,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无法完成奸淫,属于典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法院依法认定为强奸未遂。
【(2021)黔2625刑初190号】案中,被告人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被打出鼻血,且因被害人呼救感到害怕而停止犯罪,法院认为上述因素均属于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阻碍,认定为强奸未遂。
【(2022)赣1002刑初45号】案中,被害人拿出修眉刀以割脉相逼,行为人因此停止犯罪,法院认为该情形属于被害人反抗导致的意志以外原因,依法认定为强奸未遂。
【(2021)宁0202刑初271号】案中,被害人持续反抗踹开被告人,且被告人知晓共同饮酒的证人可能返回现场,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犯罪的条件,法院认定为强奸未遂,不采纳中止的辩护意见。
若未完成原因中主动与被动因素交织,则需判断客观阻碍是否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继续实施”的程度。若被害人的反抗仅为轻微拉扯、口头拒绝,并未对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形成实质阻碍,行为人在此前提下主动停止的,应当认定为中止【裁判要旨 |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罪50个裁判理由及裁判要旨汇总】。
3. 行为阶段认定的差异
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犯罪全过程,而犯罪未遂仅能存在于着手实施犯罪之后。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覆盖从犯罪预备阶段到实行行为终了、犯罪结果出现之前的全部过程:既包括准备工具、蹲点守候等预备阶段的主动放弃,也包括实施暴力、胁迫过程中的主动停止,还包括实行行为完成后、既遂结果出现前主动防止奸淫结果发生的情形。而犯罪未遂必须满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前提,即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被害人的性自主权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若犯罪尚处于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的,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
不同阶段的认定规则
行为阶段 | 停止原因 | 犯罪形态认定 | 典型案例 |
预备阶段(如尾随被害人、准备作案工具) | 主动放弃 | 犯罪中止 | 【沪松检刑不诉(2021)186号】案中,被告人在前往被害人家途中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未实施暴力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中止,最终作不起诉处理 |
预备阶段 | 因路人发现、被害人报警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 | 犯罪预备 | 【(2024)苏0102刑申2号】案中,被告人准备进入被害人住处时因小区保安盘问被迫离开,属于犯罪预备 |
实行阶段(已实施暴力、胁迫手段) | 主动放弃继续实施 | 犯罪中止 | 【(2021)川1521刑初30号】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压制被害人反抗,主动放弃奸淫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
实行阶段 | 因被害人反抗、第三人介入等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 犯罪未遂 | 【(2021)鲁16刑终267号】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施暴力,因被害人激烈反抗且现场有其他人可能返回,被迫停止犯罪,认定为强奸未遂 |
实行终了后(如已实施完暴力行为,尚未完成奸淫) | 主动放弃奸淫或防止结果发生 | 犯罪中止 | 【(2023)皖0603刑初8号】案中,被告人已将被害人压制,因被害人哭泣主动放开被害人,认定为犯罪中止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强奸成年妇女采“插入说”作为既遂标准,对奸淫幼女采“接触说”作为既遂标准,一旦达到既遂标准,便不存在中止或未遂的适用空间【【读书笔记】《刑法各论精释》(上册)第四章】。
4. 共同犯罪场景下的认定差异
强奸罪共同犯罪中,中止与未遂的认定规则具有特殊性:单个共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自身主动放弃犯罪,还需要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否则应当按照全体共犯的实际犯罪形态统一认定。
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各共犯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统一的犯罪整体,单个共犯仅自身停止参与,并未切断其行为对共同犯罪的物理或心理支持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强奸罪未遂量刑标准】。若部分共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导致全体共犯未能完成强奸的,全体共犯均认定为犯罪未遂,即便部分共犯声称自己主动放弃,也不单独认定为中止。
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022)新40刑终14号】案中,马某、李某共同实施强奸,马某因舌尖被被害人咬掉无法继续犯罪,李某虽停止自身行为但未阻止马某继续犯罪,一审认定李某构成中止,二审改判二人均为强奸未遂。法院明确指出,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要成立中止,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否则应当根据其他共犯的犯罪形态认定处罚。
【(2024)青0104刑初48号】案中,姜建强、杨可可共同商议强奸被害人,二人实施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因被害人摔坏姜建强的手机,二人均主动放弃犯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
【(2022)湘0624刑初153号】案中,杨金淼、刘振共同预谋轮奸被害人,在实施暴力过程中二人均主动放弃犯罪,且有效防止了奸淫结果的发生,法院认定二人均构成强奸罪(轮奸情节)的犯罪中止,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下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二个月。
若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已完成强奸既遂,即便其他共犯主动放弃自身奸淫行为,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的共同犯罪处理,仅可将主动放弃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三)二者的量刑规则对比
1. 强奸罪的基础量刑幅度
强奸罪的法定量刑区间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两档,为未遂、中止形态的量刑提供比照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普通强奸行为的基础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多人强奸、公共场所当众强奸、轮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六项加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在对应幅度内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强奸罪的量刑起点以基础法定刑为基准,根据强奸手段、受害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同时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实践中普通强奸既遂案件的刑期一般集中在3-6年区间,若存在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可在此基础上适度下调,但若无特殊情形不得低于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中止的法定量刑原则
强奸罪犯罪中止的量刑采取必减主义,即必须在既遂基准刑基础上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无自由裁量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止犯的量刑以“是否造成损害”为核心区分标准: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损害”指奸淫结果之外的其他危害后果,包括被害人轻微伤、精神应激反应、财产损失等,但不包括强奸既遂的性自主权侵害结果。
司法实践中对损害结果的认定采取实质性判断标准:
【(2021)川1521刑初30号】案例中,被告人邓鹏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未造成被害人实质性损伤,结合其自首、取得谅解、系在校学生等情节,法院最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沪松检刑不诉(2021)186号】案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预备阶段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粤1391刑初509号】案例中,被告人李新自动放弃强奸,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属于“造成损害”的情形,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若中止行为存在加重情节,仍应先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再予以减轻处罚:【(2022)湘0624刑初153号】案例中,被告人杨金淼、刘振共谋轮奸,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属于轮奸情节下的犯罪中止,法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幅度下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
对于造成损害的强奸罪中止,量刑通常低于三年有期徒刑,一般在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区间内裁量,且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张明楷: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是指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3. 犯罪未遂的法定量刑原则
强奸罪犯罪未遂的量刑采取得减主义,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的从轻、减轻处罚并非必须适用,若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即使属于未遂也可不予从宽。对于普通强奸未遂案件,司法实践中通常比照既遂基准刑减少20%-50%的刑期,刑期一般集中在一年至三年区间。
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尺度相对统一:
【(2021)鲁1502刑初669号】案例中,被告人杨延豹因被害人反抗被迫停止犯罪,构成强奸未遂,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三年有期徒刑基准刑以下判处刑罚。
【(2023)黑09刑终22号】案例中,被告人因自身生理原因未能完成强奸,属于犯罪未遂,一审、二审法院均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1)粤20刑终189号】案例中,被告人持刀强奸被害人未遂,但存在自首情节,法院最终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若强奸未遂同时存在累犯、侵害未成年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等从重情节,从宽幅度会相应缩减,甚至可不予从宽:【(2025)皖10刑申8号】案例中,被告人系强奸罪累犯,再次实施强奸未遂,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未对其适用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4. 具体量刑实践中的差异表现
通过类案比对可以发现,强奸罪中止与未遂的量刑差异核心体现在从宽强制性、从宽幅度及缓刑适用三个维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对比维度 | 犯罪中止 | 犯罪未遂 | 典型案例对比 |
从宽性质 | 必须从宽,无裁量空间 | 可以从宽,可根据情节不予从宽 | 中止:【(2021)川1521刑初30号】主动放弃犯罪无损害,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未遂:【(2025)皖10刑申8号】累犯强奸未遂,未予大幅从宽 |
从宽幅度 | 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至3年以下,一般减少基准刑50%以上 | 一般减少基准刑20%-50%,通常在1-3年区间量刑,特殊情况可不予减少 | 中止:【(2020)粤1391刑初509号】造成轻微伤,判处10个月未遂:【(2021)粤20刑终189号】未造成轻伤,判处2年 |
缓刑适用 | 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适用缓刑,支持率约为40% | 缓刑适用从严控制,支持率不足15% | 中止:【(2021)川1802刑初92号】中止且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未遂:【(2021)鲁16刑终267号】未遂且取得谅解,仍判处实刑1年 |
加重情节下的从宽 | 先适用加重量刑幅度,再直接跨档减轻,轮奸情节下可减至3-10年区间 | 先适用加重量刑幅度,一般从轻处罚,仅特殊情况可减轻 | 中止:【(2022)湘0624刑初153号】轮奸中止,减至3年以上量刑未遂:轮奸未遂的,一般在10年以上从轻,极少突破10年以下 |
实践中还需注意,若案件同时存在主动放弃和意志以外的交织因素,若最终认定为中止,量刑会明显从轻于同等情节的未遂案件。例如【(2022)粤0106刑初319号】中被告人因被害人哀求主动放弃犯罪,虽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最终量刑仍低于同类情节的强奸未遂案件约30%。若存在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自首等共同量刑情节,中止犯的从宽幅度也会叠加适用,整体量刑始终显著轻于未遂犯【看《唐朝诡事录之西行》,解纷繁法律迷雾|法眼看剧】【每天探讨一个经典案例 | NO.27】。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梳理
1. 典型支持犯罪未遂认定的裁判情形
强奸罪犯罪未遂的核心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即行为人未完成奸淫系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所致,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占未完成形态案件的70%以上【未遂or中止?山西男子强奸侄女被判缓刑1年】。根据类案梳理,支持未遂认定的典型情形主要分为三类:
1.1 被害人激烈反抗导致无法继续实施
这是最常见的未遂认定情形,司法机关通常认为,被害人通过肢体对抗、呼救、咬伤行为人等方式明确表达拒绝,已对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形成实质性阻碍,即使行为人辩称自己主动放弃,也不影响未遂定性。
【(2021)鲁1502刑初669号】案例中,被告人杨延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被迫停止,法院明确指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表现出自动放弃犯罪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最终认定为强奸未遂。
【(2021)粤20刑终189号】案例中,上诉人杨培主张其系主动放弃犯罪,但二审法院根据被害人持水果刀自卫、双方争夺刀具致受伤的事实,认定其因被害人反抗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维持未遂定性。
【(2021)黔2625刑初190号】案例中,被告人石美在实施强奸过程中三次遭到被害人激烈反抗,被打致流鼻血、咬伤,因被害人大声呼救感到害怕而停止,法院认定该停止系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属于自动放弃,构成犯罪未遂。
1.2 客观环境或外部介入因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
若犯罪过程中出现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使其丧失继续作案的条件,即使未遭遇直接反抗,也应认定为未遂。此类因素包括被害人趁机逃离、第三方可能到场、被他人发现等。
【(2022)鲁1302刑初154号】案例中,被告人张勇尾随被害人进入酒店房间实施强奸,被害人通过微信语音向证人呼救并说明房间号,张勇因害怕罪行败露逃离现场,法院认为其停止犯罪系因害怕被发现的客观顾虑,并非主动放弃,构成犯罪未遂。
【(2021)宁0202刑初271号】案例中,被告人董明在实施强奸时,除被害人持续反抗外,还顾虑共同饮酒的证人可能返回现场,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作案的条件,法院据此认定为未遂。
【(2020)甘0102刑初1047号】案例中,被告人闫守礼踹门进入被害人住处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呼救担心吵醒邻居而逃离,法院认为其停止犯罪不具备自动性,系因客观障碍无法继续,认定为未遂。
1.3 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导致未能得逞
若行为人因生理原因、体力不支等自身客观限制无法完成奸淫,同样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未遂认定标准。
【(2023)黑09刑终22号】案例中,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个人生理原因未得逞,尽管其采取了殴打、辱骂等暴力手段,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强奸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1)苏0812刑初22号】案例中,被告人花祝甫与被害人缠斗约二十分钟后因体力不支停止犯罪,法院明确其并非主动放弃,而是因自身能力限制未得逞,认定为犯罪未遂。
1.4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停止但未阻止其他共犯实施
强奸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不仅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还需有效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否则仍需根据整体犯罪形态认定。
【(2022)新40刑终14号】案例中,马某、李某共同实施强奸,李某因马某舌尖被被害人咬掉而停止实施,但未阻止马某继续犯罪,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不符合共同犯罪中止的要件,整体犯罪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二人均构成强奸未遂。
为更清晰呈现不同情形的裁判倾向,现将典型未遂案件的核心特征、裁判结果对比整理如下:
案号 | 未遂成因 | 关键事实 | 裁判结果 |
(2021)鲁1502刑初669号 | 被害人反抗 | 被害人激烈反抗致行为人无法继续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2021)粤20刑终189号 | 被害人反抗 | 被害人持水果刀自卫,双方争夺刀具受伤 | 有期徒刑二年 |
(2022)鲁1302刑初154号 | 外部介入风险 | 被害人呼救并通知他人,行为人害怕被发现逃离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2023)黑09刑终22号 | 自身能力不足 | 行为人因生理原因无法完成奸淫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2022)新40刑终14号 | 共同犯罪整体未遂 | 部分共犯停止但未阻止同案犯,全案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 | 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2. 典型支持犯罪中止认定的裁判情形
强奸罪犯罪中止的核心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基于主观意愿主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此类情形约占未完成形态案件的30%【【读书笔记】《刑法各论精释》(上册)第四章】。实践中支持中止认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2.1 行为人无客观阻碍,主动放弃犯罪
若不存在被害人激烈反抗、外部干预等障碍,行为人出于悔悟、怜悯、害怕事后追责等动机主动停止犯罪,且无证据表明其无法继续实施,通常认定为中止。
【(2022)粤0106刑初319号】案例中,被告人徐昌敦已控制被害人并扯下其衣物,被害人虽有反抗但不足以阻止犯罪,徐昌敦在被害人苦苦哀求下放弃强奸,法院认为其“在有能力完成强奸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认定为犯罪中止。
【(2021)云2624刑初5号】案例中,被告人陈某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在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情况下主动停止,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法院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减轻处罚。
【(2021)川1521刑初30号】案例中,被告人邓鹏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未造成实质性损伤,结合其自首、在校学生等情节,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2.2 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在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实施部分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奸淫结果发生,即使存在一定反抗因素,只要停止主要源于行为人主动选择,仍可认定为中止。
【(2020)粤1391刑初509号】案例中,被告人李新自动放弃强奸,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属于“造成损害”的中止情形,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3)皖0603刑初8号】案例中,被告人王智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虽存在被害人轻微反抗,但整体仍以主动放弃为主,法院认定为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3 共同犯罪中全体共犯共同主动放弃,或部分共犯有效阻止全案犯罪
共同强奸案件中,若所有共犯均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部分共犯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同案犯继续实施,导致全案未发生奸淫结果,可认定为中止。
【(2022)湘0624刑初153号】案例中,杨金淼、刘振共谋轮奸,在犯罪过程中二人共同主动放弃犯罪,法院认定均构成犯罪中止,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幅度下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
【(2024)青0104刑初48号】案例中,姜建强、杨可可共同实施强奸,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二人主动放弃犯罪,法院认定为犯罪中止,结合赔偿谅解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2.4 预备阶段主动放弃犯罪
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强奸前,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主动放弃,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侵害的,通常认定为中止,且可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沪松检刑不诉(2021)186号】案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预备阶段主动放弃强奸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害,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沪松检刑不诉(2021)102号】案例中,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主动放弃犯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典型中止案件的裁判特征对比如下:
案号 | 中止类型 | 关键事实 | 裁判结果 |
(2022)粤0106刑初319号 | 实行阶段主动放弃 | 有能力继续实施,因被害人哀求主动停止,造成轻微伤 | 法定减轻处罚 |
(2021)川1521刑初30号 | 实行阶段主动放弃 | 未造成损害,有自首、谅解情节 | 免予刑事处罚 |
(2022)湘0624刑初153号 | 共同犯罪中止 | 轮奸情节下二被告人共同主动放弃 | 减至3年以上量刑 |
沪松检刑不诉(2021)186号 | 预备阶段中止 | 未着手实施,主动放弃,无损害 | 不起诉 |
3. 存疑案件的综合裁判思路
对于行为人停止犯罪同时存在主动放弃和意志以外因素的交织案件,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核心是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核心,结合客观条件综合判断“能为”与“不能为”的主次关系【客观因素之量的大小是区分未遂与中止的依据】。具体裁判思路可分为三个层面:
3.1 以“弗兰克公式”为基础的主客观相结合判断标准
通说采取“能达目的而不欲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未遂”的判断标准,其中“能”与“不能”的判断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核心,辅以一般社会经验的客观校验:若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主动放弃,即使客观上存在一定阻碍,也倾向于认定为中止;若行为人认为客观上已无法完成犯罪而停止,即使实际仍有继续条件,也倾向于认定为未遂【【读书笔记】《刑法各论精释》(上册)第四章】。
【裁判要旨 |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奸罪50个裁判理由及裁判要旨汇总】所载周某、邹某强奸案中,周某在车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遭遇被害人持续反抗后放弃。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虽面临被害人反抗,但客观上仍具备继续实施的能力,其放弃主要系因主观上觉得“没搞头”,主动性因素占主导,最终认定为犯罪中止。
3.2 三类关键事实的审查优先级
司法机关在处理存疑案件时,通常优先审查三类事实以区分主次因素:
1.客观阻碍的强度:若被害人的反抗程度已达到足以阻止普通成年人继续实施犯罪的程度,或者外部介入因素已经现实化(如警方已经接到报警、第三方已赶到现场),通常认定为未遂;若仅为轻微反抗、口头拒绝,或者外部风险仅为可能性,则需进一步判断行为人主观意愿。【(2022)赣1002刑初45号】案例中,被害人拿出修眉刀以割脉相逼,该反抗已对行为人形成现实威慑,法院认定被告人停止犯罪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未遂。
2.停止行为的及时性与彻底性:若行为人在没有明显外部压力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犯罪且未再反复实施,通常体现自动性;若行为人反复尝试、在多次受阻后才停止,通常体现被迫性。【(2021)苏0505刑初64号】案例中,被告人权学楼在被害人强烈反抗后仍继续实施猥亵行为,最终因无法压制反抗才停止,法院认定为未遂,而非主动放弃。
3.行为人事后的表现:若行为人停止犯罪后有道歉、赔偿、送医等悔罪表现,可侧面印证其停止的主动性;若行为人逃离现场、威胁被害人不许报案,通常体现其停止系因害怕被追责的被迫性。
3.3 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适用规则
当在案证据无法明确区分主动因素与被动因素的主次关系,两种定性均有合理性时,司法实践通常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优先认定为犯罪中止,以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减少法益损害【道可特研究 | “先辩护”系列五十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同时需注意,部分案件中即使存在一定主动放弃的因素,但若行为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既遂的,仍需依法追究责任。例如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奸淫,但已造成被害人轻伤或构成强制猥亵既遂的,虽认定为强奸中止,但需在减轻处罚时考虑已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得免除处罚【张明楷: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是指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3.4 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对于两类特殊存疑情形,实践中已形成统一裁判规则:
·因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生理状况而放弃:若行为人得知被害人怀孕、处于生理期、患有疾病等情况后放弃犯罪,只要不存在被害人以此为要挟进行强烈反抗的情形,通常认定为中止,因为该类事实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继续实施,停止主要源于行为人主动选择。
·因害怕案发被追究而放弃:若行为人仅因抽象的“害怕被处罚”而停止,现场不存在被当场抓获的现实风险,一般认定为中止;若因害怕被当场发现、被害人已经呼救或通知他人,出于即时的恐惧而逃离,一般认定为未遂。
(五)相关法律依据索引
1. 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强奸罪未完成形态的定性与量刑均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根本依据,核心条款及适用要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基础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奸淫幼女、轮奸、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款是所有强奸罪定罪量刑的基础基准,无论未遂还是中止形态,均需先以此确定基准刑幅度,再根据未完成形态的情节调整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需重点判断“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否达到足以阻止犯罪继续实施的强度,【(2021)鲁1502刑初669号】【(2021)粤20刑终189号】等案件均明确,被害人激烈反抗、外部介入风险、行为人自身能力不足等均属于典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符合未遂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条款的核心是“自动性”判断,【(2022)粤0106刑初319号】【(2021)云2624刑初5号】等案件均指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基于主观意愿主动放弃的,无论动机是悔悟、怜悯还是害怕事后追责,均符合中止的认定要求。
针对未成年人强奸案件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即使属于未完成形态,在从轻、减轻处罚时也需充分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避免量刑过轻。【(2022)赣1002刑初45号】案件中,行为人意图奸淫未成年被害人,即便存在赔偿谅解情节,仍因未遂仅予以从轻而非大幅减轻处罚,体现了该解释的从严精神。
2. 常见量刑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强奸罪的具体量刑尺度需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的规范化要求确定,核心规则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强奸罪的量刑以基础法定刑为起点,根据强奸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同时要求综合考虑强奸手段、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从司法实践的量刑结果来看,强奸未遂的从轻、减轻幅度通常控制在基准刑的20%-50%区间:普通情节的强奸既遂基准刑一般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未遂案件若没有其他从重情节,量刑通常在一年至二年六个月之间,如【(2023)黑09刑终22号】中行为人因生理原因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2)鲁1302刑初154号】中行为人因害怕被发现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若存在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轻。
强奸中止的量刑幅度则根据是否造成损害存在显著差异:未造成任何损害的,通常免除处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沪松检刑不诉(2021)186号】中行为人预备阶段中止且未造成损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等轻微损害的,量刑通常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间,如【(2020)粤1391刑初509号】中行为人中止但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若存在轮奸等加重情节,即便成立中止,也需在加重法定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如【(2022)湘0624刑初153号】中二被告人轮奸情节下成立中止,仍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量刑指导意见中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此外,量刑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对强奸未成年人、强奸致被害人精神损伤等情节,需在基准刑基础上酌情从重,即使属于未完成形态,也不得过度从轻,【(2021)黔0181刑初108号】中行为人奸淫未成年人,虽成立中止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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