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当事人采用加载减速法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检验过程中记录最大转速时油门开度未达到最大,选档阶段未使油门开度达到全开,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查,涉及上述情形的检验报告共计7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
【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存在主动召回重检、积极整改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1000 元; 罚款人民币 163600 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164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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