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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出口管制法》。有少部分企业认为:《出口管制法》的规制对象主要聚焦于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也就是我们下边所说的“管制物项”,与自身所从事的国际贸易业务或产品关系不大,从而忽略了对于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排查与日常管控。
对此,我们需要提示这些企业注意:出口管制领域对于一般企业来说确实较为生僻,但是并不代表不存在法律风险,以下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2021年12月,海关对A贸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A公司向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项下背包490个、男士马甲3030件、工具包6250个。经海关查验,这批货物为迷彩色的背包、男士马甲、工具包,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出口,而A公司按照普通货物出口,并未取得军品出口许可证。针对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军品的行为,海关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作出行政处罚。
在对外输出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企业很难基于传统认识,仅凭自身经验去判断进出口货物、技术或者提供的国际服务是否属于管控物项。除此之外,外贸企业还需要随时关注如下可能对贸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管控制度:
临时管制: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需要,依法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所发布的临时管制公告;
出口禁令: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列入管控名单,并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对等反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依据《反外国制裁法》以及《对外贸易法》和《出口管制法》下的对等原则的相关规定,采取列入反制清单及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反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其开展进出口贸易或者交易、合作等活动。
以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为例,违规企业将会面临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且,如果经查涉案企业存在逃避出口管制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出口经营者务必要对出口物项进行风险评估,一是需要判断经营物项是否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临时管制);二是要对经营物项进行梳理和科学分类,判断是否属于中国、进口国或第三国,也就是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国家的相关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三是梳理物项可能的主要用途,物项是否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风险;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风险;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
今天的节目到此结束,感谢金杜律师事务所、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大家可以从“潍坊贸促”的公众微信号上查阅我们的节目表,在蜻蜓FM上实时收听或者回听节目,节目音频内容也将第一时间上传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喜马拉雅同名账号。商法公益咨询热线8789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