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3年7月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无二级研究生会组织;无二级研究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的全校最广泛研究生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研究生会接受校团委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研究生会的宗旨是: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四条 研究生会的基本目标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引导研究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高研究生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和公民意识,引导广大研究生“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服务祖国、服务人民” ;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的联系,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民主管理,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维护正当权益;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文化、生活、体育及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研究生成为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努力实现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四)加强研究生之间、各二级学院、各专业以及校际之间的交流,促进研究生与社会各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加强与在校留学生的联系。
(五)加强研究生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民主、高效的管理,努力开创研究生会工作新局面。
第五条 研究生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研究生会联合会章程》和《北京研究生会联合会章程》,且为以上两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取得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均为研究生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有:
(一)通过符合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研究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
(三)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研究生会的活动,享受研究生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研究生会章程,执行研究生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研究生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
(三)贯彻、执行研究生会的决定,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密切联系广大研究生,热心帮助他们进步,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九条 研究生会会员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者,研究生会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向有关部门建议表彰奖励;会员如有违反研究生会章程或决议,应接受研究生会批评或劝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研究生会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会会员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其会员资格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自行取消。
第三章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研究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常设机构是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得到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延迟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学期。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三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的筹备、会务组织及相关人员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是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五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本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新一届本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促进学校发展;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修改,由常任代表会议或五分之一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对本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常任代表会议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研究生帮助和监督本会的工作,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对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
常任代表会议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20%。
常任代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解释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本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本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研究生会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研究生会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代表结构应适当体现广泛性。
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候选人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常任代表会议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数量的2倍。
第十八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在校中国研究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作风,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五)能够自觉维护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九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知情权、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二十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诉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本会会员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院(系)研究生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按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代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照程序进行补选推荐,经资格审查后成为代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聘任秘书长1名协助指导工作,由校团委专职团干部兼任,必要时可聘任副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研究生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集体向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主席团不超过5人组成,探索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1人,以学期为轮值周期。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是研究生会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常设执行机构。校区执行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决定。
执行委员会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执行委员会工作接受常任代表会议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议召集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出席并参与常任代表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审议、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报告和工作条例;
(四)决定聘任本会秘书长;
(五)领导本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本会执行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批准任免本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召集执行委员会会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本会主席团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面向全校研究生进行遴选,遴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遴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六章 学院研究生会
第二十九条 学院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院团组织、校研究生会指导。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校研究生会主席团、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全面地配合本会的全校性工作,加强各级学生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形成合力,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根据学院研究生会的实际情况,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校研究生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组织各项活动。
(四)设立系一级研究生会的学院由学院研究生会参照本章程进行指导,并向本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向本会报告召开情况,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研究生人数低于400人或未成立研究生会的学院可召开全体研究生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各学院研究生会日常工作的领导负责机构,可探索实行轮值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应由院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所在学院党委和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会每年应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及意见建议。
本会对学院研究生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对全校研究生公开。
第三十四条 经协商一致,学院党委同意,本会有权撤换工作不力或有其他不宜情形的学院研究生会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学院研究生会的决定和决议有建议权和否决权。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届任期一年,职责履行至下一届相应工作人员产生后为止。
第三十九条 如有以下情况的工作人员:
(一)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
(二)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力;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有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坚持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共同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研究生代表为主,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负责解释。自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相应学联组织核准后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交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

四、校级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一)根据《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七届学生会及第一届研究生会常任代表、第二十七届学生会主席团及第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经校党委、校团委同意,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8名。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
(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届学生会主席团及第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经自主报名,由学院团组织(研究生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提交大会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四)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学生常任代表候选人提名16名,差额选举产生11名,组成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新一届学生常任代表。其中:新材料与化工学院3名,机械工程学院3名,信息工程学院3名,经济管理学院2名,人文社科学院2名,致远学院、安全工程与继续教育学院1名,研究生2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届学生会主席团设成员3名,第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设成员4名。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确定为4名,差额1名,研究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确定为5名,差额1名。
(五)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时代表必须亲自投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代表,视为弃权,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六)选举人对候选人可投赞成票,也可另选他人。划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内划“○”,不赞成的画“×”;弃权的画“△”。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姓名”后的空格内填写要选人的姓名。每张选票赞成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主席团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主席团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选举时,划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的签字笔填写,划写符号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票,为无效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辨认部分有效。
(八)投票顺序:首先是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其次是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依次按指定的行走路线进行投票。
(九)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6名,由各代表团从非侯选人代表中推选,经大会通过后对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安排工作人员担任。
(十)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启封开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由总监票人报告清点结果。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有效;若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出现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十二)大会选举计票完毕,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核对,做出记录并签名后,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宣布选举结果、报告所得票数时,均按姓名笔划为序排列。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工作如遇特殊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通过后执行。
(十四)本选举办法解释权为大会主席团所有。
六、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学代会召开工作已全部完成,并经学校第四届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2023年6月10日召开。
七、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选举
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及指导意见》产生研究生代表和列席代表。
1.代表基本条件
(1)正式注册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诚信守法,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学习成绩优良,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关注学校发展,关心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热心参与校园活动。
(5)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在同学中有广泛影响力。
2.代表产生及构成
(1)代表产生。在教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各教学院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构成要求酝酿代表候选人(一个班级只能产生一个代表),并通过所在班级同学选举后产生。代表选举一般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少于20%,如差额不足1人,也可直接参与进行等额选举。代表选举由校研究生会监督进行。
(2)代表名额及构成。根据代表人数不低于研究生会员人数的1%的原则,第一次研代会设立代表人数为8人。结合代表构成要求,研究生会干部代表占40%,女生代表不低于25%,少数民族代表不低于5%以及代表要覆盖各个教学院和年级等,各教学院选举产生的代表名额如下:

3.代表的权利。代表在研代会上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列席代表选举
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列席代表推荐工作办法及指导意见》,校研究生会在研究生工作部(处)指导下从有利于研究生会组织建设和推动工作开展的高度,提出研代会列席代表候选人1人,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经过民主审议程序通过。
(三)常任代表选举
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及指导意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拟设常任代表2人,常任代表候选人由校研究生会从参加研代会的代表中酝酿提名,由研代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选举常任代表时,实到代表人数占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研究生代表团团长的产生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一次研代会与第二十七次学代会合并召开,为组织协调和服务好代表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第二十七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一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团及团长产生方法及指导意见》,代表选举产生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研究生代表团团长人选,经全体代表同意后确定。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北京学联秘书处邮箱ibjxuelian1819@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