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 “一城一企” 的整合现象近年来在多地出现,被部分地方政府视为破解行业 “小散乱” 和安全监管难题的试点手段,然而这一模式自诞生起便伴随着垄断质疑、效率争议与法律风险。究其根本,在于忽视了燃气不同供应方式的内在特性 —— 瓶装气以移动气瓶为载体,灵活机动;管道气以固定管网为载体,占用市政公共空间。二者技术经济属性迥异,决定了其适宜的经营模式截然不同:瓶装气宜自由竞争、管道气宜划片经营。片面追求 “一城一企” 的形式统一,既非国家法定要求,也违背了行业发展规律,其试点价值终究需回归社会治理的本质需求进行客观评判。
探讨 “一城一企”,首先需明确两个核心前提。其一,“一城一企” 并非国家法定政策,这一模式既未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核心法规中作为强制性要求出现,也非国家层面的统一行业部署,仅是部分地方为解决本地行业痛点而推出的局部试点或行政主导的整合方案,不具备普适性和强制性,更不能作为替代科学分类治理的 “标准答案”。其二,瓶装与管道两种燃气供应方式的载体特性截然不同,决定了其应适配差异化的经营模式。瓶装燃气以可移动的气瓶为核心载体,气瓶具备天然的移动灵活性,经营布局可按需灵活调整,配送能精准覆盖城乡分散区域,且行业准入门槛相对适中,这一特性使其天然具备多主体竞争的市场基础,强制整合为单一主体,极易扼杀市场活力与灵活服务的天然优势。管道燃气则以埋地的固定管网为核心载体,管网不仅位置固定,还需长期占用宝贵的市政道路地下公共空间,且管网建设成本高昂、线路不可重复铺设,同一区域内若多家企业各自铺设管网,必然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和市政规划混乱,更易引发管网交错的安全隐患,因此管道燃气不具备多主体直接竞争的客观条件,更适合实施科学的划片经营。用单一的 “一城一企” 模式去套用特性截然不同的两种供应方式,本身即违背了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市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操作来看,“一城一企” 的推行呈现出明显的 “供应方式分化” 特征,这一现状恰恰印证了上述行业规律。瓶装燃气领域是 “一城一企” 试点的集中落地地,面对该领域长期存在的 “小、散、乱、差” 问题、安全监管难度大、非法 “黑气” 屡禁不绝等治理痛点,多地政府选择推动本地瓶装气企业整合,例如湖北宜城将 13 家零散液化气站点整合为一家,实现统一配送、调度与运维;河南栾川则整合 6 家瓶装气企业,形成区域独家经营格局。这些试点的初衷在于简化监管链路、压实安全主体责任,但其模式忽视了瓶装气基于气瓶移动性的天然竞争基础,是否具备普适性和长期有效性仍需审慎评估,不宜盲目复制推广。反观管道燃气领域,全国范围内基本维持原有划片经营格局,极少出现将全城管道燃气企业强行合并为单一主体的案例,少数区域仅会根据市政整体规划与管网布局,进行小范围的片区优化调整,绝非全域性的 “一城一企”。这一现状并非偶然,而是由管网固定且占用市政空间的自然垄断属性所决定的,也进一步印证了管道燃气适合划片经营、不宜进行 “一刀切” 式合并的客观现实。
对于地方推行的 “一城一企” 试点,我们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否定或一概而论的推崇,行业治理的形式始终应服务于治理本质,评判的核心标准在于其是否契合供应方式特性、是否真正解决了行业痛点、是否保障了公共利益与市场公平,而非是否实现了 “单一经营主体” 的形式目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 “一城一企” 试点都值得肯定,若政府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气瓶移动灵活、本可充分竞争的瓶装气领域强行整合,或是试图打破既定市政规划,对管网固定且布局已成体系的管道燃气进行全域合并,这类做法便存在明显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疑问 —— 既违背了不同供应方式的核心特性,也容易引发市场公平性受损、市政规划混乱等衍生问题,此类试点需要根据实践效果进行动态评估、优化调整,甚至及时纠偏。
“一城一企” 模式最受诟病之处,在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合并极易陷入垄断误区,触碰反垄断监管红线,且这一风险在两种供应方式中,因核心特性不同而表现出显著差异。从形式上看,通过行政指令将区域内多家经营企业合并,直接消灭了原有的市场竞争主体,形成区域独家经营格局,属于典型的排他性经营模式;从本质上看,这种合并若非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而是行政干预下的强制整合,则可能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原则。具体而言,管道燃气因其管网固定、占用市政空间的特性,本就具备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若强行推行全域 “一城一企”,将打破划片经营所形成的适度制衡格局,使单一企业获得绝对市场支配地位,进一步放大垄断风险,大幅增加政府后续监管难度;而对于瓶装燃气,其气瓶移动灵活的特性本就适宜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强制推行 “一城一企” 则会直接扼杀市场活力,更可能产生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服务网点因失去竞争压力而随意缩减,用户购气便利性大幅下降;配送效率因缺乏优化动力而持续走低,严重影响用户体验;更重要的是,由于市场再无替代服务提供者,企业极大概率会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价格制定上缺乏约束、在安全投入上能省则省、在服务质量上无所顾忌,最终形成 “价格难控、安全难保、质量难升” 的治理困局,将垄断的恶果直接转嫁给终端用户,严重损害民众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多次叫停多起地方燃气企业的集中合并案例,其核心关切正是防范行政干预形成的市场垄断,维护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从政府监管与市政规划的双重角度审视,“一城一企” 模式看似简化了监管对象、压实了安全责任,实则暗藏多重治理与规划风险,远不如针对不同供应方式特性分类施策的模式科学高效。部分地方推行 “一城一企”,初衷是减少监管企业数量、降低跨主体协调成本,但这种做法隐含着明显的 “懒政” 思维 —— 不去针对气瓶移动灵活、管道固定占市政空间的核心特性,制定精准化的监管策略与市政规划方案,反而试图用 “单一主体” 的形式走治理捷径,结果往往是解决了表面问题,却为行业长远发展埋下了深层隐患。对于管道燃气,若打破划片经营格局、形成全城单一超大经营企业,将导致企业市场话语权过度集中,政府在价格调控、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极易陷入 “尾大不掉” 的被动局面;而科学的划片经营,既能根据市政整体规划合理拆分管网运营范围,让相邻片区形成适度的竞争与制衡,又便于政府分区域实施精准化监管,一旦某个片区出现管网安全隐患,能快速实现隔离处置,避免问题波及全城。对于瓶装燃气,其治理核心痛点从来不是企业数量多寡,而是气瓶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非法 “黑气” 常态化打击和配送服务标准化规范,其气瓶移动灵活的特性,本应通过多主体市场竞争,依靠市场优胜劣汰来倒逼企业主动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强行通过行政合并限制市场竞争,反而可能使行业失去创新与升级的内在动力,最终损害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
综合来看,燃气行业的 “一城一企” 模式,仅是部分地方政府进行行业治理的一种粗放式试点尝试,并非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或终极形态。这一模式既忽视了瓶装气的天然竞争特性,也违背了管道气的市政规划属性,整体不宜作为普遍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燃气行业要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必须回归尊重不同供应方式核心特性、遵循市场规律与市政规划要求的根本原则,政府的角色也应回归 “守底线、强监管、保公平、优规划” 的本位,避免越位干预市场主体的合并与分立行为。针对各地已开展的 “一城一企” 试点,应坚持 “允许探索、审慎评估、不盲目推广、按供应方式分类优化” 的原则:对于瓶装燃气,应依托其气瓶移动灵活的特性,逐步引导市场回归自由竞争的基本轨道,政府治理的重点应放在建立统一的气瓶追溯系统、强化气瓶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完善配送服务规范、实施配送人员持证上岗与实名制销售,持续严厉打击非法 “黑气”、为合法经营者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通过 “市场竞争 + 严格监管” 的组合拳提升行业发展水平,而非依赖行政强制整合;对于管道燃气,应结合其管网固定且占市政空间的特性,持续完善科学的划片经营模式,将片区划分与城市市政整体规划深度契合,实现管网布局的集约高效,通过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管网运营成本监审、服务质量常态化考核、特许经营权到期再招标等机制,在划片经营中引入 “为市场而竞争” 的约束机制,同时保留相邻片区间的适度制衡,便于政府开展监管与绩效比较,避免单一企业形成绝对垄断;对于已推行 “一城一企” 的地区,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的政策后评估,区分瓶装气与管道气领域,分别从安全绩效、燃气价格水平、服务质量标准、用户满意度、政府监管效率等维度进行实证分析,为后续政策的优化调整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
燃气行业的治理从来不是一场 “唯形式论” 的游戏,无论是 “一城一企” 的试点,还是其他创新治理手段,只要能贴合燃气不同供应方式的核心特性、守住公共安全底线、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契合市政整体规划、维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就是值得探索的好方式。而瓶装气筑牢安全监管底线、保障充分自由竞争,管道气结合市政规划科学划片、规范管网运营—— 这种按供应方式分类施策、因势而为的治理思路,才是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原则、适配燃气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最优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