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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友道化学事故报告,企业11人主责含生产、设备、安全、技术主管;技术员、安全员、班长

   日期:2026-03-28 21:53: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5•27友道化学事故报告,企业11人主责含生产、设备、安全、技术主管;技术员、安全员、班长

2026年3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正式公布《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5·27”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处理结果全面公开。这起硝化工艺爆炸事故,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敲响最沉重的警钟。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发时间:2025年5月27日11时57分

事发单位:潍坊高密山东友道化学有限公司

涉险工艺:2-硝基-3-甲基苯甲酸连续流生产(硝化工艺,高危)

事故后果:12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60.20万元

事故定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官方认定)

工艺先天缺陷:企业自行研发的连续流工艺不成熟,未按规范开展完整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数据与工业化装置严重不符。

违规使用不合格原料:擅自掺投不合格间甲基苯甲酸,物料稳定性下降、易分解放热。

设备选型严重违规:硝化物输送选用管链机,易堵塞、易摩擦挤压,无防爆、控温、联锁保护。

现场失控爆炸:物料堵塞积聚,在管链机内反复摩擦、挤压、蓄热升温,引发硝化物爆炸,并连锁引爆车间其他危化物料。

三、企业深层次违法违规问题

工艺管理失控:高危硝化工艺擅自变更、无证试生产,未履行“三同时”与安全审批。

设备设施失管:防爆选型错误、安全联锁缺失、防静电与泄压措施不到位。

风险管控悬空:重大危险源辨识缺失,隐患排查走过场,无异常处置预案。

人员管理混乱: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应急处置能力为零。

原料管控失守:为降成本,刻意使用不合格原料,无视热稳定性风险。

四、严肃追责:10人刑责、49人处分

经省政府批复,本次事故依法依规从严追责:

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生产负责人、设备主管、安全经理、车间负责人等)。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0人):

1.张本松,群众,友道化学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长春,群众,友道化学生产一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郑浩,群众,友道化学技术科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鲁祥,群众,友道化学安全科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宋西资,群众,友道化学设备科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王寿宝,群众,友道化学事故一车间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徐飞飞,群众,友道化学技术科技术员,负责A111车间的技术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吴京帅,群众,友道化学安全科安全员,负责A111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毛新法,群众,友道化学A111车间大班长、安全员、设备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尚攀攀,群众,友道化学A111车间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6月19日被高密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9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覆盖属地党委政府、应急、工信、化工园区监管等相关责任人。

五、事故警示|每一条都关乎生死

硝化工艺是红线:严禁擅自研发、擅自变更、无证试产,必须全流程风险评估、合规设计、刚性联锁。

原料安全是底线:不合格原料绝不进厂,变更原料必须重新做热风险、相容性评估。

设备选型是生命线:易燃易爆、易分解物料严禁用易摩擦、易堵塞设备,必须匹配防爆、惰化、泄压、紧急停车。

隐患排查不走过场:堵塞、超温、异响、异味,都是爆炸前兆,必须立即停机处置。

主体责任绝不悬空:主要负责人必须懂安全、守规矩,违法生产必追刑责。

六、安全同行·以案为鉴

血的教训不容忘却。无论是化工生产企业、园区监管,还是一线安全管理岗位,都应以此案为典型案例,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工艺合规自查、设备防爆排查、应急能力提升,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官方原文查阅: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鲁政字〔2026〕38号)

发布日期: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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