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法官在职务犯罪中的定罪逻辑
我去不同的法院,在不同的场合,接触不同的法官,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都能听到类似的说法:“受贿人与行贿人均有稳定供述、监委留置也是经过审批的、没有刑讯逼供、有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是自愿供述、当事人解除留置接受检察院讯问时表示认罪认罚、所有证据都是合法取得、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认定有罪没问题。”
这是绝大多数法官在职务犯罪案件上的定罪逻辑。言外之意就是律师也别提什么辩护意见了,你提的那些吹毛求疵的问题我们也不采纳,该定罪还是要定罪。
核心问题: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
大多数人都听不出以上逻辑存在的问题。我给大家分析一下问题在哪里。法律上有术语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仅停留在材料层面,审查证据材料、程序材料是否完备,行贿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谋取利益的项目材料等证据是否齐备。实质审查不仅看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完备,更要审查供述内容是否真实、案件事实是否合乎逻辑、定罪量刑情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前述法官的定罪思维如同做拼图游戏,口供和材料的罗列与堆砌就可以定罪。这是一个典型的形式审查思维。
而我们呼吁的是法官要主动做实质审查,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有重大矛盾和逻辑漏洞。比如,一个商人在项目上只挣了十万块钱,除此再没有和领导干部本人打过交道,商人却被指控送了领导一百万;再如,2020年疫情初期,大家对疫情的印象仍然非常深刻,彼时家家户户闭门不出,被动地或自发地居家隔离,而案件证据却显示受贿人在那个时候仍门庭若市、大肆收钱,显然不符合常理。
所以,我们在期待实质审查的时候,大多数法官却在用形式审查的方法断案。这就形成辩审双方根本性的矛盾甚至对抗。我们想把这里面的真正的问题挑出来,叫醒装睡的人。然而法官却往往以“当事人有多份稳定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已核查”“当事人认罪认罚”为由直接心证有罪,根本问题就是法官没有注意到自己是在用形式审查的思维代替实质审查的要求。
结语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究竟该怎么去解决。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唯一能做的仍然是不停地、大声地把这里面的问题指出来,希望能说服法官,希望他心中的法律思维和人性良知在某个案件上能够发光。司法裁判从来不是简单地玩“拼图游戏”,而是对客观事实的孜孜以求和对法律正义的锲而不舍。唯有将实质审查贯穿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才有可能让裁判更多地体现公正,让权力运行得更加规范,让司法给人以力量与温度。

刘慧斌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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