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2〕3345 号
当事人:北京广信宸源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8MA02MHXX5Y
住所(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莱圳家园 18 号楼 1 层 1002室
案件来源:
2022 年 2 月 8 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 2021年10月1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净含量300 克/袋、生产日期 2021/05/06 的“楚香”牌油辣雪菜营养成分表钠含量 3631毫克,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我局于 2022 年 2 月9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2 年 2 月 14 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 2022 年 2月 13 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的 480ml/瓶“小宇宙”牌汽水,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保质期 9 个月,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同时其购买的 450 克/袋“旺旺”牌熟制豌豆,原生产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被篡改为 2021 年 7 月 2日。我局于 2022 年 2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022 年 3 月 14 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销售的“楚香”牌油辣雪菜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3631 毫克,在其外包装中标称“低盐”,不符合 GB28050 对于声称低盐的限制性条件(钠含量≤120mg/100g 或 100ml)。
2022 年 2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楚香”牌油辣雪菜,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其购进的 35 袋“楚香”牌油辣雪菜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商品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22 年 2月 27 日我局收到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武汉市柳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楚明”牌油辣雪菜纳含量为“1191mg/100g”,不符合 GB28050 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进货共 35 袋,进货价3.5 元/袋,销售价4元/袋,至我局检查时该食品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楚香”牌油辣雪菜的金额为 140 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 480ml/瓶“小宇宙”牌汽水,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保质期 9 个月,举报人购买时该商品已超过 保质期,现场检查发现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5月12日的480ml/瓶“小宇宙”牌汽水 1 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 2022 年 2 月 13 日销售上述“小宇宙”牌汽水金额为 10 元。
当事人销售的 450 克/袋“旺旺”牌熟制豌豆外包装标称生产日期为 20210702,在该日期下方有非常模糊的疑似生产日期字迹,无法辨认,我局向该食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 督部门发函协查。2022 年 3 月 10 日我局收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 450 克/袋“旺旺”牌熟制豌豆外包装标称生产日期为 20210702,与生产厂家标称日期格式不同;复函所附南京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说明认定被举报食品原生产批号为“D20190820F2AA6”,被人篡改为“20210702”,该情况“非工厂生产过程中造成”。根据生产厂家的说明,当事人所售熟制豌豆已超过保质期。现场 检查发现标称日期“20210702”的 450 克/袋“旺旺”牌熟制豌 豆 1 袋。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称进货共 10 袋,进货价 3 元/袋,销售价 3.5 元/袋,至我局检 查时剩余 1 袋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旺旺”牌熟制豌豆金额 31.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资格;
证据二、被举报食品照片、购物小票,证明当事人销 售行为;
证据三、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和涉举报食品进货来源以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证据四、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确认并改正并向我局提出免予处罚申请;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复函及附件,证明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及生产厂家对当事人所售食品情况的认定;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的记录情况;
证据七、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及附件,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八、数据中心查询页,证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
证据九、12315、12345 平台投诉举报查询结果,证明除本案举报线索之外,当事人无其他相关投诉举报,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
我局于 2022 年 05 月 2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并销售的“楚香”牌油辣雪菜为预包装食品,该食品由取得生产许可的生产厂家生产,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和检测报告,尽到了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当事人进货并销售的“小宇宙”牌汽水于2022 年 2 月 13 日销售 2 瓶,即销售过期“小宇宙”牌汽水 2 瓶,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当事人进货并销售的“旺旺”牌熟制豌豆为预包装食品,没有证据证明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是由当事人所为。该食品被覆盖的原日期非常模糊,正常情况下很难发现,当事人销售 10 袋该食品,数量较少,金额较小,无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主观故意,且属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符 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 480ml/瓶“小宇宙”牌汽水 1 瓶和 450 克/袋“旺旺”牌熟制豌豆1 袋。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06 月 07 日
来源:消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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