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债权登记公告
(2023)联航预重整管字第01号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 赣02破申3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西联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下称“联航公司”)进行预重整,并作出(2023)赣02破申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联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工作的需要,临时管理人现决定对联航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请与联航公司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9月22日前持合法有效的债权凭据向临时管理人登记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联航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登记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债权申报方式
申报时间
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具体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不接受申报。
申报地址
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18号泰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330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朱星林律师,电话18679869866
联系人谭广浩律师,电话13979881639
二、债权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人证明材料
(一式两份 详见文末附件)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计算清单附页
3、申报材料文件清单;
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6、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7、关于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
(二)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债权基础文件及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合同、协议、欠条等各类债权合同文书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流水、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及送达证明文件等。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其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出资人、债权人有不利影响的,或者与出资人、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征求意见前联航公司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征求意见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出资人、债权人决策的,相关出资人、债权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后,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比例未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四)预表决中的分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或者债务人、债权人通过恶意收购、分拆债权等方式促成预表决达到通过标准;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表决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目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决定对联航公司进行“预重整”,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是否受理联航公司破产重整,由景德镇中院依法审查决定。如裁定受理联航公司破产重整的,为做好预重整工作与后续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申报工作的衔接、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各债权人在联航公司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视为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
对于申报利息的债权,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加计算利息至破产重整申请受理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务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联航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江西联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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