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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观察 | 114号文对储能行业的影响

   日期:2026-03-18 21:27: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金道观察 | 114号文对储能行业的影响

题记

2026年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114号文”),首次在国家层面为独立储能确立了容量电价机制。作为绿色能源领域的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这份文件不仅填补了政策空白,更标志着储能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本文将以114号文为核心,结合行业实践,梳理其对储能产业的影响。

一、储能激励政策的演进: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统一

在114号文出台之前,我国储能行业的容量补偿机制长期处于地方试点阶段。根据各地公开的政策文件,不同地区形成了差异化的补偿模式:

1.按容量补偿模式

以湖北省为例,该省对电网侧新型储能中的独立储能建立容量补偿机制,补偿标准为165元/千瓦·年[1]。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便,但缺点是与储能的实际调用情况关联度较低,难以激励储能设施充分发挥调节价值。

2.按放电量补偿模式

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容量电费根据容量电价标准和月度平均可用容量确定,年度容量电价为100元/千瓦[2]。这种方式更贴近储能的实际贡献,能够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但对数据统计和考核机制提出了较高要求。

3.按计划清单补偿模式

以浙江省为例,该省对列入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并网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度补偿标准统一为100元/千瓦(含税),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3]。这种方式便于政府进行总量控制,但也可能引发项目之间的竞争问题。

上述地方探索为全国统一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政策碎片化、预期不稳定的问题。114号文的出台,正是将容量电价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为行业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

二、114号文的核心机制:容量电价的国家制度设计

(一)容量电价的内涵与定位

容量电价是上网电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电能价格、辅助服务价格共同构成完整的电价机制。其制度功能在于补偿电力企业因建设、维护发电设备形成的固定成本,保障电力系统的长期容量充裕度。

2023年,国家为煤电引入容量电价,明确了“底薪”机制,当时全国煤电固定成本标准为330元/千瓦·年[4]。114号文则将这一机制扩展至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从政策演进的角度看,这意味着储能正式获得与煤电同等的“身份认可”,体现了国家推动能源结构转型的政策导向。

(二)容量电费的资金来源

根据114号文的规定,调节性电源的容量电费、可靠容量补偿费用,均纳入当地系统运行费用。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在充电时视作用户,需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并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在放电时则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从资金流转的角度看,容量电费实际上来源于所有缴纳系统运行费的电力用户,通过“用户缴费—系统归集—储能补偿”的路径实现。需要关注的是,部分地区(如四川)已有声音担忧容量电价补偿可能无法覆盖系统运行费上涨的成本[5]。对于储能投资者而言,在项目前期尽调中应当结合当地电价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审慎评估收益的可持续性。

(三)容量电价的计算公式

114号文给出了明确的容量电价计算公式[6]:容量电价水平 = 当地煤电容量电价 × 折算比例。其中,折算比例 = 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 ÷ 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

这一公式的设计逻辑在于:储能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电力负荷高峰时段的顶峰能力,放电时长越长,能够覆盖的高峰时段越多,其容量价值也就越高。这一机制直接将“放电时长”转化为“经济收益”,长时储能的价值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得到量化确认。

(四)支出责任的明确化

114号文不仅明确了储能项目的收入来源,也规定了相应的支出责任。根据政策要求,储能在充电时需缴纳以下三项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根据行业统计,全国平均约1.6分/千瓦时[7])、系统运行费用(约6.1分/千瓦时[8]),并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全国平均约0.178元/千瓦时[9])。

这一规定使储能电站的收支结构更加完整。从运营角度来看,充放电效率越高的储能系统,在缴纳这些费用时的损耗越小,净利润空间越大。这在客观上倒逼运营商从单纯关注电芯价格,转向系统效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利于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优胜劣汰。

(五)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114号文同时引入了“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所谓可靠容量,是指机组在电力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是衡量机组顶峰能力的“标尺”。这一机制意味着,容量电费并非固定不变的收入,而是与储能实际在关键时段(如夏季用电高峰)的可用能力挂钩。储能运营商必须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响应及时,才能足额获得容量补偿。

三、律师视角:政策落地中的法律关注点

笔者认为114号文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法律层面的新课题,需要投资者、运营商和相关各方予以关注:

第一,容量电费合同的构建。

储能电站与电网企业之间需要签订《容量电费结算协议》,明确容量认定标准、考核办法、电费支付流程等。考虑到“可靠容量”这一概念涉及具体的技术指标和考核方式,合同中应当清晰界定相关指标的测算方法、免责情形及违约责任,避免因理解分歧产生纠纷。建议储能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就引入专业法律支持,确保合同条款能够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第二,系统运行费收取的合规性。

储能充电时需缴纳系统运行费、输配电价等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依据、计算标准、退减规则均需依法合规。随着各地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储能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地方政策动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对于费用计算有异议的情况,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依法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三,“清单制”下的项目准入。

114号文明确,只有纳入国家和地方规划清单的项目才能享受容量电价。这一规定意味着,项目是否列入清单,直接关系到投资的可行性。投资者在前期尽调中必须核实项目是否已列入清单,并关注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此外,对于已经列入清单的项目,还需关注是否存在退出机制或调整条件,防范政策风险。

第四,辅助服务市场与容量电价的衔接。

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容量电价补偿的是固定成本,而辅助服务市场(如调频、备用)补偿的是灵活调节价值。两者如何并行、是否存在重复补偿或交叉扣减,需要在规则层面进一步厘清。目前政策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预计后续将有配套文件予以细化。投资者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保持关注,避免因规则不明确导致的收益不确定性。

第五,争议解决机制。

随着容量电费规模扩大,发电企业、电网、用户之间可能产生电费结算、考核扣减等方面的争议。建议相关主体在合同中约定清晰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保留完整的运行数据以备举证。

四、结语

114号文为储能行业搭建了一个相对成熟的政策框架。它承认了储能的“容量价值”并为之定价,同时也要求储能通过提供“真实、可靠、长时的顶峰能力”来兑现这份价值。对于投资者、开发商和设备厂商而言,适应新规则、提升技术实力、精细化管理项目,将是未来制胜的关键。而对于绿色能源行业律师,则需要紧跟政策变化,协助客户识别风险、设计交易结构、完善合同文本,为绿色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与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电网侧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2024.

[2]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实施细则. 2025.

[3]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容量补偿办法. 2024.

[4]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2023.

[5]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2025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与系统运行成本评估报告. 2025.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114号文”). 2026.

[7] 国家能源局. 2025年全国电力可靠性年度报告. 2026.

[8]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25年度全国电力行业运行成本分析报告. 2026.

[9]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 2023.

(本文基于公开政策文件及行业分析撰写,旨在传递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具体法律咨询,请联系本所绿色能源产业工作室。)

金道绿色能源产业工作室介绍

绿色能源产业工作室,旨在为绿色能源产业及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助力国家“双碳”战略实施。我们拥有深耕绿色能源与环境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熟悉绿色能源行业政策法规和商业模式,能为客户提供契合行业特点的精准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与政策咨询、投融资与并购、项目开发与运营、争议解决以及日常法律顾问等,助力企业在能源转型和革命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作室已累计为国企、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绿色能源项目服务超过30+。

律师简介

陈能达 党委副书记

高级合伙人

13777573799

cnd@zjblf.com

业务领域:国资国企及合规、绿色能源及投资、公司及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浙江省第十一届青联委员

杭州市市级人民监督员

杭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总商会)执委(理事)

杭州市宁海商会第一、二届执行会长

浙江工商大学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浙大城市学院实务导师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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