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以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均指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首先为什么会导致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相较于环评报告中核算的废水排放量增加?
那原因可能很多了:比如员工人数增加、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工艺变化、生产品种变化等。
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相较于环评报告中核算的废水排放量增加,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属于还是不属于重大变动?
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那就要对比相应的《重大变动清单》中每一条。
这里为什么要强调是相应的《重大变动清单》,因为重大变动清单分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需要对比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比如水处理行业、电镀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制药行业等;
行业重大变动清单 可查阅下面文章链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整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汇总整理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无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适用以下规范: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从性质、规模、地点(含平面布置)、生产工艺(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环境保护措施五大方面,规定了13条内容。
这13条内容里均未直接提及“废水排放量变化”的相关内容,而提及的是最深层的原因,就是导致“废水排放量变化”的原因。
所以,第一步应先确定造成“废水排放量变化”的原因,如果是“规模变化导致”就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第2,3,4条:

如果是“生产工艺、产品品种变化”导致,那就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第6,7条:

如果是“环境保护措施变化”导致,那就对《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的第8,9,10,11,12,13条:

看了看以上13条内容规定,得出结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量相较于环评报告中核算的废水排放量增加,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不一定属于重大变动!
因为废水排放量增加,不一定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废水监测的污染物浓度及变化后的废水排放量重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如果不属于重大变动清单中的条款,就不属于重大变动。
看了几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里提及了“进水水量变化”,这个是和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变化相对应的,但是“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才属于重大变动,所以也不一定是重大变动。

相应的废气排放量增加,也不一定属于重大变动,但是对废气排放量变化的关注程度比较少。
同行们认为我的理解对吗?
大家有什么好的理解、支撑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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