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一、上报主体
柴桑区辖区内2025年12月31日前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二、上报路径
登录“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https://zhjg.mpa.jiangxi.gov.cn/qydtymh/#/system)进行上报。
三、上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四、上报提示
(一)首次使用平台的企业,可以在“江西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首页进行“注册账号”,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系统登录账号等相关信息将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联系人。

(二)登录平台后,业务入口选择“智慧追溯系统”--“医疗器械追溯”--“经营企业自查报告管理”下载“自查报告模板”。


(三)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签字盖章后转化为PDF版本,点击新增上传。


(四)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可拨打0791-88151229联系技术支持,常见问题可登录https://www.kdocs.cn/l/cdDfblZ2yt3p,其他问题可以联系首页工作群进行沟通联络。

如有其他业务问题,可与九江市柴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联系,联系人:吕彩,联系电话:18070217572。
法律小贴士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稿源:药品股
编辑:夏珊
初审:汪雨馨
复审: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