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网消息,8月18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近期全省化工(危化品)企业事故的通报。通报提出,各地要正确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在监管执法上宁可事前听“骂声”,不可事后听“哭声”,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亮剑”,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通报还提出,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生产部门及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坚决杜绝管生产的不管安全、不重视安全。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10时10分许,铜陵市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氮肥厂渣水处理工段灰水槽发生闪爆安全事故,造成正在灰水槽附近管廊上实施维修作业的2名作业人员坠落死亡。经初步分析,这是一起未按规定办理动火、高处作业审批,违规实施电焊堵漏作业引发的事故,暴露出企业检维修、特殊作业、承包商管理极不到位,企业员工缺乏安全意识,习惯性违章等问题突出。
2023年8月17日4时05分许,淮南市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合成车间变换水冷器弯头部位发生爆燃,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初步分析,这是一起企业车间变换水冷器弯头部位长期冲刷壁厚变薄撕裂引发的事故,暴露出企业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上两起事故的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韩俊书记作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强化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为认真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全省化工(危化品)事故教训,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工作的主动性,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围绕“责任落实了没有、工作到位了没有、风险隐患消除了没有”,进一步压实党政领导、部门监管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最后一公里”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各市及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本辖区化工(危化品)企业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和能力水平。要督促企业提高风险辨识、研判、管控意识和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生产、安全、设备等部门开展风险研判会商,全面掌握全厂重大安全风险情况,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各市要全面摸清与事故企业同类型装置企业情况,督促本辖区同类企业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要重点关注煤化工企业涉及沉降槽、灰水槽等类似设施安全风险,全面辨识设施设备、管线内潜在的可燃有毒有害风险,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设施设备和高风险环节安全管理
从近年来全省化工(危化品)事故情况看,绝大多数事故涉及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和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其中因擅自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频发多发。各市要保持高度警醒,杜绝“事后发力”思想,采取有力有效手段,督促企业加强检维修、承包商、特殊作业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坚决扭转上述环节事故多发频发态势。一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要求,严格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严禁未按要求审批、未开展风险分析管控、未落实安全措施和确保安全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实现特殊作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二要督促企业加强检维修管理,全面辨识检维修涉及的各类安全风险,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检维修实施方案,严禁在未开展风险辨识情况下临时性、随意性开展检维修作业。三要督促企业加强承包商资质审查和外协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全过程安全管理,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承包商和外协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四要要督促企业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根据介质性质和现场环境科学实施设施设备选型,防止“先天不足”。加快固定床合成氨工艺装置淘汰退出,对省内涉及固定床合成氨工艺装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严格依法予以退出;同时按照国家及省老旧装置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老旧装置整治开展“回头看”,经安全风险评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依规淘汰退出。要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检和检测监测,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严防“跑冒滴漏”和装置设备“带病”运行。鼓励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突发泄露光学遥测成效设备,开展设备设施监控和风险隐患排查。
四、切实提升安全教育培训质效
各市要加快推进化工实训基地和企业培训空间建设,全面加强化工(危化品)企业员工和外协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案例教育”法,强化警示教育,落实应急管理部“逢查必考”要求,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和血淋淋的事故教训,提升安全培训教育质效;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防止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生产部门及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坚决杜绝管生产的不管安全、不重视安全。
五、从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各地要正确处理监管和服务的关系,在监管执法上宁可事前听“骂声”,不可事后听“哭声”,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果断“亮剑”,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要强化事故追责问责,对发生化工(危化品)事故的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组织专家开展全面指导帮扶,全面排查管控安全风险,高质量落实隐患整改。要强化各类专项整治成果运用,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对检查发现存在设备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然使用、设备设施长期“带病”运行、问题隐患久拖不改和违规开展特殊作业等突出问题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对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目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安委会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县级安委会以及所有化工(危化品)企业。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18日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官网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近期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人判刑案例
以下八大典型案例,淋漓尽致的诠释一句话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不好是要坐牢的
2019年5月2日凌晨1时10分左右,神木市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电石炉发生一起烧伤事故,造成多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伤员全部送往医院救治。
近日,榆林二三里从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解到,该事故导致在场员工五人死亡,十五人不同程度受伤,车间主任孟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据了解,孟某平原系恒源电化2号电石炉车间主任,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神木市恒源电化公司处理料面结板塌料灼烫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有:
(一)直接原因,陕西恒源投资集团电化有限公司2号电石炉在停电处理炉内料面板结的过程中,为抢进度、抢时间,现场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员工违规冒险作业,存在安全操作门多处同时打开作业、作业人员数量多、其余人员未按规定撤离到安全区域等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为;在电石炉炉内用水炮处理板结料面导致发生塌料,致使高温气体和固体向外喷出,造成现场作业人员灼伤。
(二)间接原因
1、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形同虚设,没能形成制约把控;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操作技能低下。
事故发生后,恒源电化公司与五名死者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平在恒源电化有限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五名被害人死亡及十五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依照相关法律一审判决,孟某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俊安(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俊安系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2019年5月10日9时许,在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机修工张某1在加装排水管上的闸板阀过程中,违章擅自进入封闭的污水池彩钢房,后中毒坠入池内引发事故,污水处理车间工人房自来、钱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污水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该事故造成张某1、房自来、钱某死亡。经鉴定,张某1心血中检出硫化氢及甲硫醚,房自来心血中检出甲硫醚,钱立忠心血中检出甲硫醚,分析三人生前有吸入硫化氢气体的过程,死亡原因为溺死。
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对有限空间内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房自来、钱某进入有限空间内救人前没有及时告知配戴防毒面具,造成房自来、钱某二人因盲目施救而中毒后跌入污水池内溺亡,对事故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俊安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2、房某、李某、金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丰满板纸公司档案材料,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金俊安作为丰满板纸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俊安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金俊安在案发后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金俊安自首及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和解等情节,对被告人金俊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金俊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俊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事故案例:贾某担任南京一公司的电焊组组长期间,因招聘不具备焊工资质的工人舒某从事压力焊特种作业,且未向上级部门或项目组报备,致使舒某独自一人在焊接现场违章作业时遭电击死亡。【案件来源:(2017)苏0116型初130号
最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贾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5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松,男,1973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常熟市。被告人赵学松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松及辩护人赵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案发后,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于2020年2月24日经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学松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赵骅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学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3日晚,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梳毛机生产线带班覃某在该公司白坯烫光车间上班期间,在梳毛机操作作业时手臂被梳毛机辊轮卷入导致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调查,被告人赵学松作为常熟市泽众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疏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梳毛机出布口辊轮处防护栏缺失的事故隐患,未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覃某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外伤死亡。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赵学松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金某、管某、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生产安全事故材料移交书、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职工安全教育记录卡、三级安全生产知识试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门诊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学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所在单位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松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学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学松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10人被追刑责(从上到小一锅端,安全责任在每位管理者的身上)
2019年3月31日,苏州昆山市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机加工车间外一存放镁合金碎屑废物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107人被问责。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
追责原因是天嘉宜化工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对天嘉宜化工前4位主要负责人被终身追责,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老总们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案例七:无人员伤亡的事故,总经理也要被追刑责(悲催的是才刚上任14天)
2020年1月14日13时41分许,珠海长炼石化公司压力管道出现泄漏,发生爆燃,之后管道内漏出的易燃物料猛烈燃烧,并于13时51分和14时21分再发生两次爆燃。经全力救援,1月14日19时15分明火完全扑灭。该公司当班121人及周边厂区604人全部安全疏散撤离,事故及救援过程中无人员伤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8.15万元。
事故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有2人。
1、谭志军,男,现任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2020年1月1日起,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负责公司生产的全面工作,至事故发生之日,才14天不到。
按照事故调查组认定,谭志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五年内依法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曹超,男,2017年4月起担任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谭某刚上任总经理,正是春风得意,却因这起无人伤亡的生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更被要求5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细想其中关键,无外乎长期以来企业对安全主任责任的不落实和安全意识的淡薄,既让人啼笑皆非,又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八 :一张动火票,没出事故,总经理也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同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强调要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以零容忍的态度,出重拳、下狠手,严肃惩处,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给予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责成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向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函,由企业负责人作出承诺并备案。
【八大案例警示】随着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的实施,2022年起,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刑事责任!用倒逼机制,促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不只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更是主要负责人,全体员工的。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那要安全部门有何用?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正式纳入法律范围。
很多人都会疑惑:如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那要安全部门有何用?
要安全部门有何用?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其中出现最多的关键词为督促落实,而非负责落实!比如第(七)条: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解读一:谁再把安全责任全部推给安全部门,就追究谁的责任!怎么理解?
1.重点在于全部,以前的状况是把所有安全责任都推给了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就是背锅的。现在改成谁的责任谁承担,不合理的责任不能让安全部门来背锅。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管控才行,比如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比如生产过程中强制违章指挥,谁失责追谁责。
2.安全部门的责任并没有被全部免除,法律规定了其责任,该担责还是要担责!比如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协调各部门进行危险源辨识,定期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这是法定职责。但如果把整改的责任也全部推给安全部门,那么肯定追其他部门的责任。
■解读一:如果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安全部门有没有变轻松,是不是谁都能干?是不是可有可无?
答案很明显,法律比你考虑的周全。上面所说的,只改变了之前不健康的安全管理现状,让安全部门不再成为背锅的部门,让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失责追责,尽职免责,责任清晰,让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安全人,不再有后顾之忧,不再提心吊胆。
安全部门的工作并没有变得轻松,各项法定职责工作仍旧繁琐,各种检查,记录,会议,培训...工作仍旧繁重。
安全部门是不是谁都能干?是不是可有可无?安全部门存在的意义是让企业减少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是用专业知识让企业的安全工作合规合法化。如果你不懂各种法律标准条款,不懂政府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规定,不懂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不懂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控,不懂应急预案,不懂标准化.....你怎么干安全?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质疑别人的工作和专业性,就等于质疑法律,就等于不尊重所有劳动者。
■解读一:安全部门的到底管什么?“十六字”总结: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教育、培训、建议、咨询。
一、监督、检查,这针对的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
对这两个词,顺序可以反过来分析。对于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的核心职责和重要工作就是到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只有对现场情况了解了,才能把握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否则只是凭想象是做不好安全的。然后对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高风险作业,以及重要场所的活动,我们要进行必要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流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但近些年来,随着形式主义的越发严重,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被动的陷于“文山会海”中,竟然没有时间跑现场,这是极其悲哀和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却连现场巡查的时间和精力都没有,安全生产又将如何保障呢?我们的安全管理如果连这个问题都解决不了,安全生产便只能是“镜中花”和“水中月”了!悲哀之极啊!!
二、督促、指导,这针对的是我们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于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人员的违规违章,还是设施设施的缺陷和隐患,乃至于环境条件方面的缺陷,都要及时的提醒和指正,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如果他们对问题的性质或整改的要求不清楚,我们就需要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如果他们明确了,还需要通过督促和验收等手段确保其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PDCA的思路应该贯穿于我们日常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也不能一查了之、一说了之!
三、教育、培训,这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的重要方式。
教育培训,这是两个被随时挂在口头上的一个词,但在我看来,他们其实是有不同内涵的。教育,侧重的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理念;而培训,则更侧重于员工增加知识和技能提升。而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提高人的总体的安全素质。既然有不同的目的,所以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便应该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的素材应更多的采用事故和案例,让人有更直观的感受和更震撼的感触;而培训,则可以采用图文并茂、生动有趣、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强的方式,效果才会更好。
四、建议、咨询,这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对领导和上司应负的职责。
上述三条基本是针对现场和各个业务部门的,但我们安全管理除了要监督和规范业务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必要要取得领导的支持。没有领导的支持,不光安全工作,什么工作都很难落实下去。所以才有了这句安全生产江湖经典语录:安全是个老大难,但老大重视了就不难!但客观来说,天生就对安全重视的老大没有几个;那么如何让老大重视安全,又进而让老大清楚如何支持安全呢?对此,刘老提出的解决思路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建议和咨询的方式来和老大保持联系。
首先是建议,主要源自对现行法律法规和现场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必要的政策和管理的调整和要求,要及时的给领导一些建议。这既是领导“尽职免责”的法定要求,也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必要义务,而这一义务源自全国人大在对《安全生产法》第22条的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事务方面的重要助手”。
除了建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他个人的理解,这种理解涉及到方方面面,如安全和生产关系的协调、安全生产投入的数额、项目工期的调整、业务流程的调整等工作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安全风险,以及相关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或需求。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及时关注或回应,给与公司领导一个“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思路,帮助领导作出更有效的决策。
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谈安全员是不是管安全的?
安全员干什么?怎么干?有什么职责?一文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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