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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性需求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大趋势,房地产开发商对质量及品质的管控要求越来越严,特别是针对涉及业主居住质量及品质的部分关键材料,例如装饰材料、精装修工程相关材料、土建材料等,一般都在招标采购中会限定几个品牌。但是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第(五)小点特别指出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如何做才能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
1、建议优先考虑在技术规范中明确技术、服务等具体规格、指标要求,而不是指定品牌;
2、建议尽量不要在公开招标中限定品牌;
3、如果不得不考虑列出参考品牌或限定品牌,建议要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
a) 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多个(3个及以上)品牌,写明或参考以上品牌,且不局限于以上品牌,用来表达招标人对采购产品的技术或档次要求;
b) 所列品牌在市场上可以很容易买到,且不构成对某个投标人有利;
c) 所有投标人都不认为限定这些品牌构成了排斥潜在投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可以提出异议;
由于在招标中限定品牌是一个违规行为,但为了房地产企业自身经营要求,不得不去做的时候,一定要做得严谨,不能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争取以后在修法过程中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