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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研究】| 从指引到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监管规则的重构与优化

   日期:2026-02-26 20:15: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行业研究】| 从指引到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监管规则的重构与优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监局”)在202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5年《办法》”)。在此之前,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银监对其进行修订,发布了2015年版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2015年《指引》”);2025年8月,金监局进行全面修订以形成《并购贷款办法意见稿》,于12月发布了正式稿。

本文梳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修改要点,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

一、 新增参股型并购贷款(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2015年《指引》

2025年《办法》

变更分析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第四条

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根据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

(一)控制型并购贷款….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二)参股型并购贷款….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首次明确根据并购目的将贷款分为“控制型”“参股型”,并设定了差异化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体现了精准监管。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四条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

核心变化:参股型并购贷款占交易总额比例可达60%,大大减低企业自有资金投入。

参股型并购贷款适用于单一并购方实施并购的情况,多个并购方/联合体实施并购时不得使用。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加入使得企业获得了“长期、低成本、高杠杆”的合规融资渠道。根据新规,参股型并购贷款占交易价款比例最高可达60%,且需满足并购方权益性资金比例不低于40%。这意味着企业开展战略参股时,自有资金投入可大幅减少。以一笔5亿元的参股交易为例,按旧规无贷款支持时需全额自筹,新规下企业仅需投入2亿元自有资金,即可通过3亿元贷款完成交易,自有资金占用降低60%,剩余资金可用于标的企业后续技术研发或产业链配套。

二、 允许开展“增强控制型并购贷款”(第四条)

2015年《指引》

2025年《办法》

变更分析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一)…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单一并购方,为维持或者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可以申请控制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明确“为维持或者增强控制权”而受让企业股权的可以申请增强控制型贷款,为相关主体提供弹性空间。

2015年《指引》中提到“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可以申请并购贷款,但是没有对“增强控制权”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实践中“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多被理解为并购方为避免失去控制权而开展的防御性行为,并不涵盖在无控制权丧失风险下的主动增持以扩大持股比例、强化控制的情形。2025年《办法》明确“增强控制型并购贷款”的合规身份,回应了部分控股企业进一步增持股权的现实需求,拓宽了合规融资场景。

此外“增强控制型并购贷款”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这与“参股型并购贷款”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的股权比例要求是一致的。

三、 提高并购贷款占比上限、延长贷款期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015年《指引》

2025年《办法》

变更分析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一条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第二十四条

…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将控制型并购的贷款比例上限提升至70%,将企业自有资金占用降至30%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第二十五条

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核心变化:将控制型并购贷款的最长期限延长至10年以适应实践中长期项目,防止企业压缩整合收入。

占比上限从60%提至70%,看似仅10个百分点的调整,实则通过杠杆效应显著降低企业自有资金压力,尤其适配重资产、大额交易场景。

并购整合并非“一蹴而就”,尤其在重资产、跨行业、跨境并购中,协同效应释放常需5-8年(如产业园培育、技术消化、团队融合),旧规7年期限易导致企业“为还款而压缩整合投入”,新规10年期限则更加适配这一节奏。

以10亿元控制型并购交易为例,旧规下企业需至少4亿元自有资金(权益占比40%),新规下仅需3亿元(权益占比30%),自有资金占用减少25%。若交易规模扩大至50亿元,企业可少投入5亿元自有资金,这部分资金可用于标的企业后续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整合动作。

四、 新增并购贷款置换要求(第二十七条)

2015年《指引》

2025年《办法》

变更分析

无相应规定

第二十七条

并购贷款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应当满足本办法关于权益性资金最低比例等各项要求,且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首次提款时间与拟置换的全部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明确贷款置换规则:允许并购贷款用于置换前期投入,但设置了严格限制(需满足权益资金比例、不得置换已有贷款、置换时间不超过1年),防止资金挪用和空转。

该条款围绕“并购贷款资金置换”作出明确规划,严禁贷偿贷,有限程度地允许置换前期投入,改变了旧规下置换的模糊状态。旧规下部分银行对“贷偿贷”采取默许态度,导致部分并购项目通过持续再融资隐匿风险。新规发布之后,银行应从源头防范风险累积。

该条对贷款首次提款与前期价款支付完成时间的规定则避免了信贷资源被用于非当期并购的资金周转的风险。1年期限内,并购交易的凭证(如银行流水、股权交割文件、标的资产运营记录)仍处于可追溯状态,银行可通过核查凭证,走访企业等确认交易真实性。若间隔过长,核查难度会呈指数级上升,虚假交易的识别风险显著增加。

五、 鼓励银行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分散风险(第三十条)

2015年《指引》

2025年《办法》

变更分析

无相应规定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者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银团贷款的形式,控制客户集中度,合理分散风险。

风险分担,鼓励银行使用银团贷款方式管理大额并购交易的风险。

新规第二十九条明确“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这一限额对大额并购项目构成直接约束。例如:某银行一级资本净额为1000亿元,对单一企业的并购贷款余额上限仅25亿元;若某控制型并购项目需融资50亿元(交易总价约71.4亿元,按70%比例计算),单家银行若全额承接将远超25亿元限额,触发合规风险。

通过银团贷款,可由4家一级资本净额1000亿元的银行共同组建银团(每家承担12.5亿元),每家银行对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均控制在25亿元限额内,既满足企业大额融资需求,又确保银行合规。

六、 总结

综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畅通企业并购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赋能优质产业项目。未来随着办法落地、监管护航与银行专业能力提升,并购贷款市场将实现规模与质量双升,为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发展注入金融活水,充分发挥并购重组盘活存量、带动增量的核心作用,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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