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带式称重给煤机  履带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新规发布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总则篇)

   日期:2023-08-22 10:11: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2023年6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法治工作独立成章,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战略部署。

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要求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明确中央企业应进一步着力提升主动维权能力。

应对现有风险挑战的要求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5年印发,实施距今已有18年,在当前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案件多发频发的背景下,部分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案件管理的现实需要。

主要内容

《办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从着力重大纠纷案件处置转变为事前排查预防与事后妥善处理相结合;系统重塑责任主体与管理机制,明确了组织职责、健全管理机制实现风险关口前移;完善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措施和奖惩方式,并规范中介机构管理,明确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

办法体系

总则

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管理原则及国务院国资委职责等。

组织职责

明确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在案件管理方面的职责。

管理机制

全面规定风险排查、案件处置、多元纠纷解决、案件预警、积案清理、以案促管、考核评价、数字化管理、综合分析等法律纠纷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工作机制。

重大案件管理

明确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结案报告等要求,特别规定央企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双方协商解决。

中介机构管理

对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奖惩机制

明确激励机制、追责问责,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督职责等。

立法亮点

健全管理机制

全面规定风险排查、案件处置、多元纠纷解决、案件预警、积案清理、以案促管、考核评价、数字化管理、综合分析等工作机制。

完善责任机制

明确第一责任人是央企主要负责人,明确案件管理工作牵头人是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明确案件管理具体实施部门是法务管理部门,明确业务和职能部门是案件管理配合部门。

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要求明确选聘条件、流程等,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要求中央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要求建立动态评价等工作机制,对不能胜任的及时调整;规范使用风险代理,合理确定费用。

条文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加强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款介绍

明确制定依据与制定目的

本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与制定依据。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补充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立法目的,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立法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

//条款介绍

 明确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区别于《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定义,《办法》直接明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以下简称案件)。

//条款介绍

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定义

《暂行办法》结合适用范围明确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定义,并将法律纠纷案件定义外延扩大到了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办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对“案件”的定义做了修正,明确法律纠纷案件仅限于诉讼与仲裁。符合相关程序法关于法律纠纷案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条款介绍

明确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基本要求

本条明确了中央企业持续加强案件管理的基本要求,除了强调中央企业应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外,更提到要”积极主动维权”,“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是对《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着力提升主动维权能力要求的落实,要求积极主动维权旨在解决“实践中主诉案件少、应诉不诉、应早诉不早诉”等被动、拖延处理情形,督促中央企业切实采取法律手段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同时通过以案促管拓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能深度与广度,推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点带面,进一步深化法业融合。结合《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内容,以案促管机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健全落实加强典型案件分析,及时发现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第五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对案件处理、备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督办。

//条款介绍

明确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本条明确了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案件管理工作中的指导责任,同时强调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追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2023年4月1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紧盯重大违规问题,着力查处触法红线的严重违规问题,并强调把“查大案、盯高发、治顽疾”作为做好追责工作的主攻方向。

法律、监督、追责的协同工作机制与该通知内容相呼应,因为案件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企业损失,应纳入追责范围。

《办法》在《暂行办法》基础上,拓展了适用范围,进一步厘清法律纠纷案件定义,系统重塑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进一步拓展法律纠纷案件事前管理、细化法律纠纷案件事中管理、深化法律纠纷案件时候管理,形成法律纠纷案件全过程管理机制,内容更明确,逻辑更清晰,要求更具体。



转载:通号建设集团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