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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再现】
2020 年 5 月 5 日,黄某的父亲在互联网平台上为黄某投保了一份个人医疗保险。
2020 年 8 月,黄某不幸住院治疗,出院诊断显示他可能患有黏多糖贮积症,还确诊患有凝血因子 XI 减少症。此后,从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9 月 20 日,黄某又陆续在医院接受治疗。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黄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希望获得 89 万余元的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黄某患有遗传性疾病“凝血因子 XI 减少症”“黏多糖贮积症 II 型”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还称,责任免除条款均已作出突出显示和加粗,并指引到了具体条款的遗传性疾病定义。
【案件分析】
投保流程:细节决定成败
投保流程显示:投保页面下有四个页签,分别是“我要投保”“产品特色”“理赔说明”“投保提示”。
其一,在“产品特色”与“理赔说明”中,展示的是产品的优势与理赔成功案例;
其二,“投保提示”包含 3 条内容,其中第 1 条提到“本产品对部分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请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 ”,但《责任免除》字体大小、字形与该条文其他文字无明显区别,页面也未提示这是一个链接。只有点击“《责任免除》 ”后,弹出的页面才会显示免赔事项包含遗传性疾病。
其三,当点击“我要投保 ”后,弹出的页面显示被保人信息、付款方式、保险名称、相关协议授权。相关协议授权下有两条,第 1 条是同意开通按月分期付款功能,第 2 条是阅读《付款授权》《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页面上方的保险名称与相关协议授权六字字体较大且较该页面其他文字更黑;阅读并同意五字字体更小,但颜色较黑;阅读并同意五字后的四个协议名称文字大小与之前文字一致,但颜色更浅。
就上面的投保流程,你认为投保人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如果你仔细观察投保流程就会发现,虽然通过某平台进入投保页面的过程,投保须知中罗列有免责条款,也说明了如何进入投保须知,但却没有对应的页面截图。无法证明保险人已尽提示说明义务。
但是,后续免责条款再次出现时,并未在投保过程中直接展示,需要投保人点击对应链接进入,而这个链接相较于所在页面其他文字并不显著,无法起到提示阅读者点击进入的效果。页面中涉及免责条款的内容也未设置强制阅读环节。而且,健康询问环节并未针对凝血因子减少症或粘多糖贮积症进行询问。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保险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对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赔偿黄某重大疾病保险金。
典型意义:为电子投保保驾护航
这起案件具有重大的典型意义,它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在电子投保场景中的适用标准。保险人仅仅在投保流程中设置免责条款链接,而不通过加黑加粗等显著形式突出链接标识,且不设置强制阅读环节的,不能认定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不仅要求免责条款内容本身醒目,引导查看免责条款的链接也应具备足够辨识度。这有效地防止了保险公司以“已在条款中载明 ”为由规避保险责任,为消费者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撑起了一把法律保护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