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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新物质”如何处理?

   日期:2023-08-21 19:08: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总局答复: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新物质”如何处理?

留言日期:2023-08-11
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布噻嗪”如何处理?
根据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压片糖果广告宣传中宣称“减肥”功能,经举报人送第三方机构检测(实验室内部方法检测)该压片糖果中含有“布噻嗪”成份。360百科中介绍:布噻嗪,也称异丁噻嗪,是一种中效利尿药,主要作用于泌尿系统。但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无“布噻嗪”。
由于食品中“布噻嗪”的检测项目没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咨询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没有检测资质(只能实验室内部方法检测,出具产品测试报告),无法进行判定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请问“布噻嗪”是否属于药品?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无CMA章印)能否作为处罚依据?该案件如何定性处理?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8-14
办案过程中发现药品异构体、衍生物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以外的“新物质”可以按照以下路径处理:
一、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检验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工作中遇到“新物质”可以采用其他检验方法查找原因,并取得省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的同意。

二、在食品中检出“新物质”应当判断是否有天然带入的可能性并分析含量,在确认人工添加“新物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理;
三、如果相关“新物质”属于药品异构体、衍生物等有功能性的物质,建议请专家做有毒有害认定后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请参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总监必须考证吗?

留言日期:2023-07-10

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好: 去年开始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明确企业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那这个规定是要求持证上岗吗?北京丰禾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考食品安全总监的证,并且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同时他们公司还可以颁发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的食品安全总监的证,因为培训考试费用较高,我们想核实下这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必要去考这个证?企业是否都要持证上岗?如果是食品工业协会考的这个食品安全总监的证有用吗?谢谢。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协调司

时间:2023-07-14

答:感谢您的留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未要求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可以将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同时,《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企业对食品安全总监等进行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市场监管总局从未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有偿培训,也未授权、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市场监管总局名义颁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证件。


总局答复:酒精度不合格如何适用法律处理

留言日期:2023-07-31 

众所周知,酒产品存放达到一定时间(例如2至5年以后)会“跑酒”,酒瓶中的酒体与酒精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而国家规定酒精度出厂要求控制在±(正负)1.0度之间。
酒体的主要成分是水和乙醇,乙醇会因环境因素产生挥发。通过与外部环境的热置换,会有乙醇与少量水分及其他物质被蒸发出来。
相关国家标准与实际贮存环境:
1、GB/T 10346-200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4.3.2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和清洁的库房中,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25℃。
2、GB/T 2757-2012《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3、GB/T27588-201l《露酒》8.3 运输与8.4 贮存,产品应于阴凉 、避免 阳光直射 、通风良好的场所 。温度在 5℃ ~35℃ 之间为宜 。
酒产品标示的“酒精度”,表示酒体中乙醇体积与酒体积的比化为的百分数的值,但由于酒产品出厂后,实际贮存环境温度的变化。例如:
1、夏季物流的车厢,铁皮车厢内环境温度超过40度以上。

2、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的仓库很难有全年恒温25℃与35℃以下环境温度。
3、个别乡镇农村一级小型个体便利店、杂货店未安装空调设备,产品展柜夏季环境温度因天气温度影响普遍高于35℃。
以上几点,引发的乙醇更快挥发,可能是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或是运输物流,自然条件和时间所引起的不合格。
综上所述:酒精度是否合格,主要应以出厂检验为依据,不是市场流通抽检为主(生产厂家抽检为准)。因为酒产品会相对其他液体产品的“易挥发性”在产品出厂后,达到一定时间(例如2至5年以后)有很大可能因各类环境温度变化影响到最终市场流通抽检,产品标示酒精度的值与实测值大于±(正负)1.0度国家标准允许的误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8项中, 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指标;并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仅规定了酒精度的标识方法,没有对酒精度作出具体要求,由此可见,酒精度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因此对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处罚也就不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条。
综合考虑,各级市场流通环节责任。“市场流通抽检”实测值不符合标示酒精度的情况,有可能是流通环节责任,不一定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具体应处罚哪一方,相关部门应实事求事的调查取证,具体应该是哪一方的责任就处罚哪一方。且处罚办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众所周知,白酒、配制酒,酒精度误差属于物理变化,其产品本质并没有变化。非故意行为,不会危害身体健康和安全,对酒精度合理范围偏离不合格的企业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8-04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酒类属于食品,酒类的生产和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酒精度指标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在所有的生产流通环节都可能发生,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食法第124条处罚、还是按照第125条处罚,应当找出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准确定性裁量适度。

来源:监管之声

审核:办公室

发布:姑苏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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