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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涉诉年度观察报告

   日期:2026-02-13 19:18: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涉诉年度观察报告

本报告基于多国权利人海外起诉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年度案例,剖析争议焦点、原告策略、裁判逻辑与应对机制,提升企业国际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作者丨王红燕 陆玲玲

本报告以2024年至2025年期间美国、德国、荷兰、新西兰等多国权利人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发起的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为样本,结合对Wham-O Holding, Ltd.等代表性权利人的长期、系统性维权数据的深度追踪与分析,探讨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美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演化趋势、结构性困境及其应对机制。当前,相关诉讼已演化出策略批量化、管辖集中化、程序前置化与维权系统化四大相互强化的特征。本报告以实证案例为基础,深度剖析典型案例中的法律争议焦点、原告策略及司法裁判逻辑。不仅旨在识别风险,更致力于构建一个从风险预警到动态应对的主动式合规体系,以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法律博弈格局中的防御与竞争韧性,并致力于为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治理提供新的分析框架与策略。

一、跨境电商发展与知识产权挑战

(一)行业发展与问题凸显

近年来,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依托全球化数字平台,持续深化国际市场渗透与布局,实现贸易规模的跨越式增长。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11月发布的最新数据[1],2025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总值达1.37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增速显著高于同期货物贸易整体水平。其中,美国(28.4%)、英国(8.3%)、德国(5.5%)为主要出口市场,出口产品以服饰鞋包、数码家电、家居用品等消费品为主,跨境电商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结构转型与提质增效的关键引擎。行业生态呈现出显著的地域集聚特征,跨境电商企业高度集中于浙江[2]广东[3]福建[4]等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5]企业形态多元,涵盖中小型卖家、个人店铺,以及具备自主研发与制造能力的工贸一体化企业,形成了多层次、网络化的产业组织生态。

然而,与产业规模快速扩张相伴而生的,是日益严峻且形态固化的海外法律风险,尤其是国际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这种风险的常态化根源在于部分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多重能力的结构性缺失:其一,企业对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认知存在显著盲区,尤其是对判例法体系下司法实践的动态演变缺乏跟踪与理解;其二,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机制系统性缺失,未能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全面嵌入产品研发、供应链管理及营销推广的业务流程;其三,企业供应链管理较为粗放,对上游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状况缺乏有效审核与约束,导致侵权风险沿供应链逆向传导。这些内在短板,与外部高度专业化、组织化的权利人维权策略相碰撞,使得知识产权诉讼不再是偶发商业纠纷,而是演变为一种可预见、高频次的系统性经营挑战。

(二)诉讼态势与核心特征

基于对2024-2025年度美国联邦法院批量诉讼案例及代表性权利人长期维权数据的综合分析,本研究识别出当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涉诉态势呈现“策略批量化、管辖集中化、程序前置化与维权系统化”四个核心特征,这些特征共同勾勒出权利人谋略的系统性转变与司法实践的鲜明倾向,对中国企业造成日益严峻的系统性且常态化的经营风险。

1.诉讼策略的规模化与批量化

涉案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已日渐从传统的“一对一”个案追索,演进为利用程序规则实现成本摊薄与威慑最大化的“一对多”批量化诉讼打击。其操作模式是,通过单一起诉将数十乃至数百名销售同类疑似侵权产品的中国跨境主体列为共同被告,通常以“附表A被告”(Schedule A Defendant,SAD)清单形式列明,以实现维权成本最小化与打击范围最大化。例如,在MERCIS B.V.诉188位被告(案号1:24-cv-05853)、某跨国玩具集团诉163位被告(案号1:24-cv-12537)、Elizabeth's Studio LLC.诉超184位被告(案号1:25-cv-13599)以及Deckers Outdoor Corporation诉超120家店铺(案号1:21-cv-01070)等案件中,批量诉讼不仅大幅降低了权利人的单案维权边际成本,更通过制造广泛的行业威慑效应进行高效的市场清理。

表1:SAD批量被告情况示例表

2.管辖法院的高度集中化与专业化

知识产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呈现出显著的空间集中现象。联邦法院在判定是否对跨境电商行使司法管辖权时,会评估多个因素:1.被告是否在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过实质性的销售承诺或销售行为;2.被告允诺销售的产品是否与此次诉讼相关;3.被告是否与该司法管辖区内消费者及产品产生直接联系等。

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6](以下简称“N.D. Ill.”)为代表的少数法院,因其在电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累积的丰富经验、相对固定的司法规则以及高效的流程,成为此类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与高发地。从2012年起,美国的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中国等国家在电商平台注册的电子商户,代表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美国多地(主要是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侵权诉讼。因此,该法院逐渐成为美国处理跨境商标诉讼的主战场。

(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外景,来源于官网)

根据公开数据库,以N.D. Ill.为例,权利人频繁选择该法院提起诉讼,代表性权利人如Wham-O Holding, Ltd. 92%的知识产权案件、Elizabeth's Studio LLC 74%的知识产权案件、MERCIS B.V. 100%的知识产权案件、Y. Chan 67%的知识产权案件等均选择N.D. Ill.管辖。这一选择体现了权利人对诉讼效率与裁判可预期的理性追求,但亦使中国被告在程序启动阶段即面临严峻的结构性劣势,须在实体抗辩之外额外克服司法惯例与程序壁垒所带来的系统性负担。

(MERCIS B.V. Cases)

(Wham-O Holding, Ltd. Cases)

(Elizabeth’s Studio LLC. Cases)

(Y. Chan Cases)

3.救济程序的快速化与前置化

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TRO)已成为权利人诉讼启动阶段的常规化、关键性武器。权利人通常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或之后立即申请TRO,利用该程序紧急性、单方性以及快速性的特点,在被告未获正式通知并进行抗辩前,迅速获得法院命令以冻结被告的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下架涉嫌侵权商品链接等,在极短时间内对被告企业的现金流与日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如某跨国玩具集团案、Wham-O Holding, Ltd.案等案例所示,权利人实现了诉讼焦点的前置转移,通过TRO紧急措施迫使被告处于极为被动的应对地位。中国企业必须在极短时间内组织专业抗辩,否则将陷入资金冻结导致的经营停滞与应诉能力丧失的双重困境。

4.维权路径的长期性与系统化

值得高度警惕的是,当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诉讼已呈现从偶发对抗向系统治理的深层演进。以Wham-O Holding, Ltd.(“FRISBEE”品牌方)和Deckers Outdoor Corporation(“UGG”“HOKA”品牌方)为代表的典型头部权利人,通过十余年持续且节奏化的批量诉讼,实现从传统的个案诉讼策略转向长期性、系统化的监控治理策略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主体已经熟练运用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组合拳,并利用更成熟的诉讼数据库与程序工具,构建起立体化的精准打击网络。

二、海外争议基本情况分析

(一)涉诉主体分布

  1. 原告主要为拥有特定品牌或设计版权的海外企业

根据对2024-2025年度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诉讼主体呈现出显著的集中化与模式化特征。原告方主要由两类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权利人构成,其诉讼策略与主张内容呈现出结构性差异:

(1)综合品牌权利人

此类主体通常持有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消费品牌,其权利主张以复合性、排他性为核心特征。如拥有“MIFFY”品牌的MERCIS B.V.,拥有“UGG”、“HOKA”等品牌的Deckers Outdoor Corporation。

(2)特定权利主张人

此类主体通常基于某项特定的创意表达或技术方案提起诉讼,其权利内容相对具体,但诉讼手段表现出更强的策略性、工具性倾向。如拥有Clax Cart购物车图片美国版权登记的Rauschenberger公司,以及拥有玩具设计版权的某跨国玩具集团。

2.被告主要为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中国企业或个人

被告多为在主流电商平台运营店铺的中国企业或个人,地域上集中于跨境电商产业带,企业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在批量诉讼中,他们常因销售同类侵权产品、采用相似运营模式而被合并列为被告。根据案例,主要呈现两个维度的特点:(1)地域上,浙江、广东、安徽企业出现频率较高;(2)规模上,以中小型卖家为主,在案件中常被列为“附表A被告”(Schedule A Defendant,SAD)[7]

(二)涉诉行业分布

高风险行业与涉案产品类型高度相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

表2: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涉诉行业分布举例

(三)涉及权利类型分析

跨境电商诉讼主要围绕商标权、版权及专利权三大知识产权类型展开,权利人多倾向于采取组合权利主张策略,以强化诉请、提高胜诉可能并扩大救济范围。各类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对比如下:

表3: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涉诉涉及权利类型情况(美国)

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本报告系统梳理了2024-2025年度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美国知识产权涉诉的7个典型案例,涵盖版权、商标、专利等多种权利类型,突出呈现权利人的维权策略、司法程序特点及对中国企业的合规启示。具体分析如下表:

 表4: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涉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四、基于案例的合规提示与应对建议

(一)事前预防并规避侵权风险

1.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应在进入目标国市场前,应启动专业的知识产权冲突检索与风险评估程序,建立以商标、专利、版权为核心,以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领域为辅的复合型检索流程。综合运用目标国官方登记数据库(如USPTO、EUIPO、EPO)等工具,对产品名称、外观、技术特征、包装及宣传物料进行实质性相似性比对与侵权可能性评估。此类尽职调查不仅可识别显性侵权风险,更能通过分析在先权利布局模式,为企业提供规避设计与差异化创新的空间。

2.原创留痕与权利布局

中国企业须树立原创意识,避免对他人作品的简单模仿或复制,并及时在目标国进行权利布局。企业应系统性地保存原创过程的完整记录,采用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对设计草图、修改版本、创作人员等证据进行提前固定,实现从事实创造到法定权利的转化。对于具备创新性的自有成果,企业应积极、及时地在目标国市场通过单一国商标申请或者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PCT专利布局、版权登记等手段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二)事中应对并有效处理争议

  1. 精准应对平台投诉

中国企业收到跨境电商平台转送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时,必须立即进行内部核查并快速判断投诉内容真实性,应依法在平台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反通知,行使法定的程序性抗辩权利,要求平台恢复被错误下架的商品链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行使此项权利必须审慎以防止构成反通知程序的滥用。若在明知侵权或无法确认不侵权的情况下轻率提交反通知,反而可能导致平台账户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并可能在将来的诉讼中被指控为故意侵权而加重赔偿。

2.积极应对跨境诉讼

积极应诉是避免陷入最不利法律后果的底线要求。中国企业或其经营者被列为美国联邦法院诉讼的被告后,应积极应诉。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b)[14],对因未到庭而被登记缺席且既非未成年人亦非无行为能力人的被告,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此类判决通常会支持原告的全部或大部分诉求,包括高额金钱赔偿、永久禁令以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MERCIS B.V.案中,多名缺席被告被判每人赔偿1万美元。因此,企业应在收到诉状后21天内提交答辩状或提出动议,并立即聘请具备美国知识产权及电商诉讼经验的律师介入。具体应诉策略需系统性地融合多维度考量:首先,结合适用法律与案件事实,精准评估法院认定侵权的可能性及判赔金额范围,以判断案件最大风险;其次,全面梳理我方可用的抗辩理由,包括不侵权抗辩、赔偿金额异议等实体抗辩,以及送达程序瑕疵、缺乏管辖权等程序抗辩;同时,需合理预估并规划需要投入的诉讼成本,特别是律师费用安排;此外,应全程把握和解策略,明确谈判底线、选择最佳时机,并制定灵活谈判方案。采取包括管辖权异议动议、申请驳回起诉、申请分案审理等程序与实体抗辩策略进行有效对抗。

3.不利判决后救济措施

针对不利判决,当事人可通过在原审法院动议、向上级法院上诉、在判决执行阶段对抗、与对方协商及采取辅助博弈策略等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各类措施均有其关键时限与核心目标,旨在从法律程序与战略博弈层面扭转不利局面或争取最优解。例如,原告或者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对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的,通常可以上诉至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请求再次审理。具体救济措施梳理如下:

表5:具体救济措施梳理表

4.积极主导和解谈判

适时和解谈判是中国企业摆脱诉讼泥潭、恢复正常经营、控制损失成本以及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关键手段之一。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中国企业应全面、客观地评估案件在事实与法律层面的风险、潜在赔偿金额、持续的律师费成本以及诉讼对企业经营的长期影响。基于此评估,若诉讼风险较高或诉讼成本将超过潜在和解金额,中国企业应积极主导和解谈判。企业应当策略性地把握和解的时机与条件。通常而言,企业收到TRO后初步禁令听证前或者完成初步证据开示后,是启动谈判的有利窗口期。

(三)长期建设并构建风险防控机制

1.建立动态化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动态化风险预警机制是中国企业应对当前高频批量诉讼的关键战略。从本文分析的7个典型案例可见,权利人的诉讼行为已呈现明显的模式化特征,MERCIS B.V.自2009年以来发起数十起批量诉讼,某跨国玩具集团在2021年案件量激增至数十起,Elizabeth's Studio LLC在2025年突然从休眠状态转为高频维权,而Y. Chan案42天极速完成法院立案到缺席判决的所有程序。这些数据表明,跨境知识产权诉讼已从偶发事件演变为系统性商业风险。企业需建立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预警系统,针对已出现高频维权的主体及高危品类,通过相关工具设置自动化监控警报。

2.建立并优化供应链核查机制

从涉案案例分析,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呈现出显著的供应链依赖性和源头性特征。在Y. Chan案中,产品涉及直接复制其在美登记的原创插画设计;Elizabeth's Studio案则体现在设计中直接采用相关印花面料;Deckers Outdoor Corporation案因鞋底结构的技术方案涉及造成被控侵权。中国企业应当从设计源头、技术方案以及生产制造等角度,建立并优化供应链核查机制。中国企业必须转向主动监管,在供应商准入环节即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防止供应链上游的侵权行为直接转化为企业的国际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3.构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体系

从比较法视角审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亟需构建符合法域适配性要求的专业能力体系。企业不仅应熟悉了解以《美国法典》第15编(商业与贸易)第22章(商标)[15]、第17编(版权)[16]及第35编(专利)[17]为核心的美国知识产权实体规范,更须熟练掌握《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特别是第12条[18]关于程序抗辩、第55条[19]关于缺席判决以及第65条[20]关于临时禁令的条款所确立的程序机制。基于对MERCIS、某跨国玩具集团、Y. Chan等判例的类型化分析,企业应重点培育程序防御的诉讼应对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法院管辖权的适时异议[21]、对合并审理的分离动议[22]、对初步禁令的四要素测试抗辩,以及对DMCA通知与反通知程序的精准运用。这种专业能力的构建,本质上是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从成本中心转化为战略性资产,通过中美律师团队的协同作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的制度性合作,实现从被动司法应对到主动合规治理的范式转变。

表6:跨境电商企业参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示例

结论

当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环境日趋复杂与严峻。中国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其所面对的是兼具全球品牌资产、成熟法律团队、丰富诉讼数据和持续化预算的战略性执法主体。权利人采取的诉讼呈现批量化、流程化、快速化的特点,以TRO为代表的临时救济措施成为权利人高度依赖的打击工具,并且其维权行动已演变为数据驱动与系统运营结合的长期战略。中国企业面临着对美国法律程序的不熟悉、极短的答辩时间、任意的缺席判决、巨额的赔偿费用、淡薄的商标权保护意识以及法律信息与法律技术的不对称等被动局面。企业唯有建立与之匹配的体系化应对策略,化被动防御为主动预防,才能在这场不对等的法律博弈中构建起可持续的防御与生存能力。为此,企业应当通过采取聘请涉外律师、严守应诉期限、主动出庭应诉、强化证据留存、提升商标布局意识及深入研究当地法律等措施,扭转被动局面。也唯有将知识产权合规深度融入企业出海战略与日常经营,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才能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全球市场中行稳致远,实现高质量且可持续的发展。

[注] 

[1]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11/24/article_2025122718504660291.html,2026年1月30日访问。

[2]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12/16/article_2025122718030830869.html,2026年2月2日访问。

[3]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08/28/article_2025121410112732060.html,2026年1月30日访问。

[4]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4-07/16/article_2025121223343045614.html,2026年1月30日访问。

[5]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11/24/article_2025122718504660291.html,2026年1月30日访问。

[6] https://www.ilnd.uscourts.gov/,2026年2月8日访问。

[7]http://www.sziprs.org.cn/szipr/hwwq/fxydzy/wqzy/content/post_1194236.html,2026年2月3日访问。

[8] Lanham (Trademark) Act:https://bitlaw.com/source/15usc/index.html.

[9] 同9注。

[10] U.S. Copyright Act: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3923.

[11] 同11注。

[12] U.S. Patent Act: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14870.

[13] Lanham (Trademark) Act:https://bitlaw.com/source/15usc/index.html.

[14]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规则55缺席;缺席判决:

(b) 作出缺席判决。

(1) 由书记官作出。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金额确定或可通过计算确定的金额,书记官——在原告提出请求并提交显示到期金额的宣誓书后——必须对因未到庭而被登记缺席且既非未成年人亦非无行为能力人的被告,作出该金额及诉讼费用的判决。

(2) 由法院作出。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向法院申请缺席判决。仅当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其已到庭的普通监护人、保护人或类似受托人代理时,方可对其作出缺席判决。如果被请求作出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已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到庭,则必须至少在听证会7天前,向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送达申请书面通知。法院为作出或执行判决而需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或进行移交——同时保留任何联邦制定法规定的陪审团审判权利——以:

(A) 进行核算;

(B) 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C) 通过证据确认任何指控的真实性;或

(D) 调查任何其他事项。

[15] U.S. Code: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 TITLE 15 - COMMERCE AND TRADE CHAPTER 22—TRADEMARKS (§§1051–1141n).

[16] U.S. Code: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 TITLE 17 - COPYRIGHTS.

[17] U.S. Code: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 TITLE 35 - PATENTS.

[18]《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规则12辩护与异议:提出时机与方式;基于诉状请求判决的动议;合并动议;抗辩权放弃;审前听证。

[19]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规则55缺席;缺席判决。

[20]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规则65禁令与限制令。

[21]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第12(b)(2)条。

[22]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https://www.uscourts.gov/file/78323/download,第21条。

王红燕  律师

杭州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跨境投资并购,合规和调查

行业领域:电信和信息,智能技术和应用,传媒、体育和娱乐

陆玲玲  律师 

杭州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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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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