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 汇业所事件暴露出的是中国规模化律所的利冲困局
2月10日,知名游戏公司米哈游在网上发布《严正声明》,公开谴责汇业律所违反利益冲突规范,在担任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同时,为其他公司起诉米哈游的案件提供协助取证等服务,涉嫌违反《律师法》的相关规定。2月11日,汇业所也迅速发布了《声明》,对此次事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和澄清。上述事件迅速引爆,特别是在律师圈掀起了不小的波澜,蒋大侠所在的微信社群就有很多的讨论。虽然对于本次事件的核心是否在于“利益冲突”,当事双方还有争议,但这次事件或多或少都折射出中国规模化律所的利冲困局。本文将结合各方信息全面梳理事件脉络,在吃瓜的同时,也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事件脉络梳理
结合各方的陈述以及我从公开渠道了解到的信息,整个事件的大致脉络如下:米哈游和远景公司都是汇业所的客户,由A律师团队和周律师团队分别提供法律服务。后来,远景公司认为米哈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拟起诉远景公司,周律师指派团队实习律师协助远景公司搜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包括查询企业信息公示情况、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之后,远景公司拿着这些证据,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了米哈游。虽然该案原被告均不是由汇业所律师代理,但在诉讼过程中,米哈游发现远景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里竟然有自己的常法汇业所的“工作成果”。至于米哈游是怎么发现的,据传有可能是律师助理在取证时留下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邮箱,远景公司向法院提交时没有脱密处理。虽然后续远景公司撤回了对米哈游的起诉。但米哈游认为汇业所吃里扒外、竟然背后给对手递刀子,于是向司法局投诉了汇业所。最终,2025年10月13日,上海市徐汇区司法局调查认为,周律师指派实习律师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属于与远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涉嫌构成《律师法》第40条第1项规定的“私自接受委托”的情形,对周律师作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从上述情况来看,其实司法局早在去年10月份就已经对这起事件作出了处理,而米哈游却在时隔快4月之后公开发布声明,对汇业所进行谴责,甚至声称要将汇业所拉入黑名单、永不合作。其中的原由,不是很清楚。有可能是米哈游认为司法局处理太轻,也可能是为了警示其合作的其他律所。根据网上的信息,在远景公司撤回对米哈游的起诉之后,米哈游又反过来以商业诋毁纠纷起诉了远景公司。更刺激的是,根据网传的一份没有盖章的汇业所声明,远景公司在撤诉后也从商业诋毁角度另行提起了诉讼。同时,据小道消息,事发后,米哈游找到周律师,但周律师的态度很强硬,觉得自己没有违规,于是双方越闹越僵。结合这一点,也许就不难理解米哈游为什么现在发布公开声明,因为米哈游和远景公司之间的纠纷还在继续,而米哈游认为,汇业所周律师团队是远景公司背后实际的军师。声明的发布,意在给远景公司及其背后的周律师施压。中国规模化律所的利冲困局
如果上述小道消息属实,本次事件其实牵扯出了中国规模化律所的利冲困局。近十年以来,中国律所开启了声势浩大的规模化进程。截至目前,最大的盈科所,号称宇宙第一所,律师人数超过18000人,分支机构126家。本次事件涉及的汇业所在规模上排名全国前30,律师人数超过1500人,分支机构38家。不可否认,规模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化和规范化,但同时也带来很多的问题和痛点。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就是其中之一。例如,笔者就是在一家规模化大所,日常经常会遇到有客户找上门来要起诉,结果一查利冲,发现拟起诉的对象正是所内其他律师团队的客户。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我能够协调其他律师团队让客户出具“利益冲突豁免函”(实践中几乎不太可能),要么就只能放弃代理,或者介绍给别的律所的律师。我也听说一些律师团队,为了规避利冲问题,在外设立其实际控制的“马甲所”的情况。利益冲突制度,在制度目的上,一方面是为了防范同一律所同时代理原被告时,可能会出现一方律师向另一方律师泄露信息,导致其利益受损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律所为了维系现有客户,避免被客户觉得自己吃里扒外的要求。但是,对于利益冲突的具体内容和律所及律师的行为边界,实践中还有很多争议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仅规定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其实同一家律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的。但是,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发通〔2011〕35号)第五十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相当于全国律协在《律师法》的基础上,对于律师及律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以及在当下律所纷纷追求规模化的时代是否符合时宜,并非毫无争议。利益冲突问题的背后,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利益博弈。例如,很多规模化律师都有不少独立律师,这些独立律师大部分是青年律师,他们处理的案件通常都比较小,但是经常会遇到客户的诉讼涉及一些大的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平台,但因为这些机构是所里“大佬”们的客户,而不得不放弃代理的情况。很多律师每年都不得不因为利冲问题放弃一些案件,其中还不乏一些优质的案件。而且,我还听说,有些律所不同律师团队之间,因为利冲问题,经常要闹到律所管委会的情况。同时,也有一些机构客户故意“使坏”,让市面上比较好的律所都来入自己的律师库,并且约定入库之后不能代理他人起诉自己。背后的目的是实现“占坑”,让商业对手或者其他当事人,找不到好的律所代理。但是,据我的观察,中国的大部分规模化律所,名义上是一个合伙企业,但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散装”的。不同的律所团队之间只是共用一个品牌、共同分担成本。除此之外,其实,总分所之间、内部律师团队之间可能都没有太多实质接触,反而可能和其他律所的一些团队和律师之间关系更好。因此,对于利益冲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行为边界,监管部门和整个律师行业都有必要进行重新思考,制定更加务实的利益冲突规范,更好地协调和平衡各方的利益,而非一刀切地进行对待。去年,我到香港访问,期间参访了多家当地大律师行,了解到当地的利益冲突规范和内地存在很大的不同。据我粗浅的理解,香港大律所的利益冲突规范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并不会因为不同的大律所在同一个大律所行就当然认为构成利益冲突。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原告、被告以及暂委法官或者仲裁员都是来自于同一个大律所行的情况,也并不构成利益冲突。当然,上述情况背后,也与香港大律所制度中大律师各自独立执业,并且大律所通常非常爱惜自己的声誉有关。但是,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什么时候,我们的监管部门和客户能够信任中国律师和律所,能够做到不因为双方的代理人和来自同一个律所,就认为他们会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呢?***
作者简介
蒋睿鹏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曾在某红圈所执业,现在某一线大所担任合伙人。专攻商事诉讼和强制执行(包括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监督、执行衍生诉讼),在强制执行领域有着系统性的理论研究和实战经验,累计为全国各地上千名律师、法务人员线下讲授强制执行课程,线上受众上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