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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资讯 | 《202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发布、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日期:2026-02-09 14:40:5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每周资讯 | 《202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发布、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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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南京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

权威发布

  • 《202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发布

  •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行业热点

  • 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白皮书:十二项发现揭示财富新生态

  • 中国残联发布残疾人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

为支持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6年1月29日在北京召开《202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内部发布会,相关优秀课题组现场发布课题成果,来自58家单位的70余位代表参会。

2025年,协会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以“兼顾宏观与微观、统筹当下与长远”为原则,汇聚业内外智慧,组织开展行业重点课题与自主课题研究,并邀请外部专家、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代表等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汇编形成了《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云南信托与信银理财联合牵头撰写的“银信合作支持科技创新模式”、外贸信托牵头撰写的“信托公司助力集团主业与实体经济发展:信托创新与探索案例”,华鑫信托牵头撰写的“我国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模式探究”,中信信托牵头撰写的“做好‘五篇大文章’的信托实践:信托业高质量发展路径”,南开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联合牵头撰写的“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研究”,以及长安信托自主撰写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赋能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研究”等6篇课题研究成果。 

下一步,协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中央决策部署、监管部门要求、行业转型需要,继续开展信托业专题研究工作,切实提升行业研究质效,助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

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最新监管文件出炉。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通知》明确,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近年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发展较快,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加强立法,健全规则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具体来看,一方面,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另一方面,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业务提出了两方面要求:

一是严格监管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二是加强对金融、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的,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方面要求。此外,为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合规内控制度,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按照有关要求报批或报备展业情况。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同时,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主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行业热点

1月21日,由中国银行联合21世纪经济报道共同推出的《2026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正式发布。报告立足于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宏观背景,直面居民财富持续积累与配置需求,呈现了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现状与未来期待。

四大维度勾勒财富管理新图景

《白皮书》主要从财富管理宏观图景、人群画像、配置行为以及服务需求四大维度展开分析,系统梳理当前高净值财富生态的结构性特征。

宏观环境与市场演进正推动财富管理迈向价值深耕阶段。《白皮书》提到,在低利率环境、人口结构变化、产业升级与共同富裕导向等多重因素叠加下,高净值人群需求正从单一的保值增值,加速向综合化、定制化、多元化的财富解决方案演进。

高净值人群结构呈现鲜明的行业多元与代际分化特征。《白皮书》观察到,传统行业仍是财富主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亦构成高净值人群的重要来源,且从业人群更趋年轻化与高学历化。不同代际在风险偏好、服务期待与沟通方式上差异显著,这要求财富管理机构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分层服务体系。

“境内求稳,境外求进”成为当前资产配置的突出特征。《白皮书》发现,高净值人群在境内配置以理财产品、存款及保险为核心,注重构筑安全垫;境外配置则更显多元与主动性,股票及另类资产占比更高,区域选择聚焦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等成熟市场,体现出在全球化视野下平衡风险与收益的理性布局。

服务需求正从财富管理延伸至涵盖健康、教育与传承的综合生态。《白皮书》中指出,“个性、专业、安全”已成为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机构的核心品牌诉求。与此同时,传承规划呈现年轻化、前置化趋势,企业家客群则推动“家企联动”与跨境综合服务需求持续上升。

十二项核心发现揭示高净值财富新生态

《白皮书》凝练了十二项核心发现,基于扎实的数据与深入的总结,呈现出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在客群结构、风险偏好、配置行为及服务需求等方面的特征。

一是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呈“倒 U 型”分布:70 后和 80 后对本金波动容忍度较高,90 后及以后和 60 后及以前人群对本金波动容忍度较低。

二是代际需求双重分化:60、70后高净值人群更看重真诚的服务态度与长期稳定的关系维护。而80后及之后生人更关注客户经理的综合素质和沟通表达能力。跨境资产配置需求同样呈现明显代际分化:90后偏好高效便捷的数字化服务;80后更依赖专业机构建议以兼顾增值与时间成本;70后对税务合规与财富安全最为敏感;60及以前核心诉求是了解跨境规则、实现信息对称。

三是高净值人群与银行关系稳固:74.2%的客户将银行作为首选机构,这得益于银行强大的综合信用背书、广泛的线下网络及长期积累的客户关系。在确立主账户归属后,出于分散配置、比较服务或获取特定优势的目的,高达75.3%的客户也会采用多银行合作策略,普遍与2家及以上私行机构建立联系。国有大行凭借品牌实力与可靠信用成为首选合作机构,且不少客户与国有大行保持十年以上的长期合作关系。

四是收益目标与风险偏好基本匹配: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与收益目标总体呈理性匹配。完全不能接受本金波动与能接受10%以下本金波动的高净值人群合计占比超六成,而能接受30% 以上高波动的高净值人群占比不足12%,能接受50%以上波动的高净值人群仅为2.4%。结合投资目标来看,高净值人群的风险偏好呈现出清晰的梯度分布特征,随着风险承受能力的提升,其对收益的期望也呈现系统性上移。

五是风险承受存在行业分化:传统行业高净值人群相对趋保守,先进制造业高净值人群风险承受能力最强。先进制造业人群可接受10%(含)-30% 本金波动的比例高达 40.7%,远高于传统行业和现代服务业,且“不能接受本金波动”的占比在三类行业中最低。传统行业人群的风险厌恶特征最为明显,不能接受本金波动与仅能接受 10% 以下波动合计占比达67.1%,可接受 30%以上高波动的比例仅7.4%。

六是境内配置稳健为先,攻守兼备:高净值人群境内资产配置呈现出攻守兼备的特征。当前持仓以理财产品、存款及保险为主导,构成组合的安全基石;与此同时,超三成高净值人群配置了股票类资产,在控制整体波动的基础上寻求收益增强。从调整趋势来看,未来一年,高净值人群中超半数计划增持理财产品与现金存款,净增配意愿显著;而在股票上则呈现分歧,增持与减持意愿比例接近;以不动产为代表的非金融资产则倾向于减配。高净值人群资产组合正向标准化、更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集中。

七是境外资产配置更加多元进取:高净值人群的境外资产配置收益性导向更明显,在境外配置中股票类(47.7%)、另类(30.2%)资产配置占比高于境内配置比例,安全保障类 2(71.9%)资产比例相对境内较低,境外配置行为更趋进取且多元。高净值人群境外资产调整呈现“稳健与收益并重”的结构优化逻辑:现金及存款作为流动性底仓明显增配,增配比例 52.0%,约为减配 23.2% 的两倍,用于防风险与捕捉跨境机会;同时权益资产成为增长核心,计划增配股票占比 38.3%,被视为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

八是区域选择较为集中:中国香港(62.0%)、美国(33.2%)、新加坡(31.2%)位居第一梯队。高净值人群按地域优势进行差异化布局,通过香港承接保障与离岸人民币配置,通过美国获取权益及另类回报,通过新加坡实现稳健保全。

九是传承规划成为年轻一代的理性选择:传承规划启动率在 56 岁及以上为 34.3%、35 岁及以下为 32.0%,显著高于 36–45岁(20.8%)与 46–55 岁(27.7%),传承规划正从高龄阶段前移至更年轻的人生阶段。保险、遗嘱、家族信托是高净值人群关注并计划使用的重要传承工具。

十是企业家需求推动私人银行业务综合化:企业家需求正推动私人银行服务边界拓展,需兼顾个人财富管理及与企业周期、战略相匹配的定制化解决方案。中小型企业家更关注股权融资与授信服务,大中型企业家的环球投资及全球资金管理需求更加迫切。企业出海与个人资产全球配置趋势叠加,催生跨境服务需求。56.6% 受访企业家需要贸易金融、环球投资及全球资金管理类企业跨境服务,其中个人境外资产占比在 30%(含)至 50% 之间的人群需求最为突出。

十一是“个性、专业、安全”是高净值人群对私人银行品牌的核心诉求:提及“个性”“专业”与“安全”诉求的人群均超五成,反映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机构服务的多层次需求,构成了财富管理机构的核心品牌资产。其中,“个性”的提及率最高为 44.3%,体现了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机构定制化解决方案与专属化体验的期待。

十二是人机协同成为对私人银行服务的新期待:高达 69.5% 的高净值人群可接受 AI 作为辅助工具,但仍以客户经理建议为主;18.1%的高净值人群“非常欢迎 AI”。AI 的价值在于赋能而非替代,客户经理的专业判断与人格化信任目前仍然至关重要。从年龄层看,80 后对 AI 的接受度相对更高,而 90 后中“非常欢迎 AI”的比例尤为突出。

在当前市场环境多变、客户需求迭代的背景下,《白皮书》通过严谨的方法设计、全面分析维度和深刻的现象解读,将看似分散的市场现象上升为可理解、可应对的系统趋势,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水准与行业责任感,也为财富管理机构提供了从战略定位到服务落地的参考。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以老养残、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家庭数量增多,监护断层、照护乏力、财产失管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提供可参考的实践经验,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聚焦“监护选择、资金管理、服务匹配、权利主张”等核心环节,发布5个全链条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广州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社会组织监护+提存公证”模式

(一)基本情况。

L先生,年龄50余岁,患精神分裂症,已被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已故,无兄弟姐妹。家庭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父母去世后一位身处外地的表妹曾作为临时监护人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要需求。

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监护人能够长期稳定地代理生活事务,以及应对突发医疗状况签字决策等。二是L先生名下有房产和一定资金,需要财产管理方案确保资金能够及时用于支付医疗和生活费用。三是获取持续性专业医疗照护。L先生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必须确保其在精神病医院的居住资格不因监护人缺失而中断。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根据L先生情况,经法院判决,指定广州市荔湾区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同时,由律师和L先生的表妹担任监护监督人。他们不直接插手日常事务,但负责监督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的履职情况,确保其决策符合L先生的最佳利益,防止机构滥用权力。

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承担职责包括:一是人身权益代理。作为法定代言人,全面负责其人身安全与法律事务。如身份证更新、户籍管理、残疾证年审等。二是医疗决策。与所在医院保持沟通,制定或批准治疗方案并在必要时处理转院或急救事务。三是生活事务管理。评估生活需求,负责选择和监督具体的照护机构。四是财产处置。中心有权对L先生的房产提出出租或售卖的处置建议,并向财产管理人申请资金用于L先生的开销,但这一权利需财产管理方的审核。

2.财产管理。

财产管理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由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担任财产管理人。公证处进行家庭财产清点并移交至公证处设立的专用账户进行提存,同时负责财产支付审核与风险控制。监护人需向公证处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公证处审查确认后,直接将款项划拨给服务方,或报销给监护机构。实现“管钱”与“管事”的物理隔离。

3.照护方案。

被监护人长期居住在广州市区的一家精神病医院。照护机构负责封闭式医疗管理、日常生活照料,并向监护人反馈患者的身心状况以及执行其他相关监护指令等。

案例二:江苏无锡孤独症患者安置方案——“民政兜底、信托架桥”模式

(一)基本情况。

D女士,20余岁,孤独症患者,四级精神残疾,具备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但缺乏独立生存和应对复杂社会风险的能力,目前在某幼儿园做义工,家庭拥有一定房产和金融资产。D女士的母亲是现任第一监护人,52岁,身体健康。

(二)主要需求。

一是资产保值。需要一个能够常年运行的资产管理机制,确保财产不贬值、断流。二是社会监护。当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且家族内部无合适人选时,需要可信稳妥的社会监护机构托底。三是社会生活支持。信托用途约定除用于基本生活、康复外,还约定了旅游、培训等提升生活品质的项目。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家庭指定第一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后,由无锡市民政局下属单位社会救助站作为监护人。

2.财产管理。

外祖母以D女士为受益人委托国联信托设立信托,约定信托责任包括:一是资金增值。约定受托人利用专业金融能力,将资产投资于低风险、稳健的金融产品,确保资金池的长期购买力。二是按约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审核并支付受益人的生活费、照护费、医疗费等,并涵盖旅游、法律服务甚至殡葬服务。三是剩余财产慈善化。合同约定若信托终止后仍有剩余财产,将捐赠给无锡市慈善总会,设立公益信托。

3.照护方案。

优先支持性社区生活服务,暂未约定照护机构。未来可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意愿,经监护人指定再行决定。

案例三:上海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遗嘱指定+社会组织监护”模式

(一)基本情况。

A先生,30余岁,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控制尚可,具备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和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力,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庭具备较好的经济能力,母亲生前是其唯一的照护者。

(二)主要需求。

一是获得社会监护。家庭希望由社会监护机构承担后续监护职责。二是符合被监护人意愿。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先生对于生活有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后续监护和照护安排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尊重其自由意志,避免过度干预。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A先生的母亲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上海市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作为残疾人未来的法定监护人,后经法院判决确认。

社会监护机构主要承担责任包括:一是重要事务决策,当事人强烈希望回归社区居住,虽然与母亲的遗嘱意愿不相符,但监护人经评估后决定予以支持;二是生活风险管理,定期对其进行探访,制定独自生活相关风险响应机制;三是日常事务代理,协助处理复杂事务。四是情感支持,与残疾人建立信任关系,使其在心理上接受和认可。

2.财产管理。

公证提存+自主管理。其母遗产主体部分采用公证提存方式管理,存放于公证处,约定了保值及相关支付计划,由公证处定期拨付生活费及符合协议的其他大额拨付。同时,按照A先生的意愿,经监护人和法院决定,允许保留部分资金进行日常消费,这不仅是对其行为能力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其社会功能及自信心。

3.照护方案。

A先生在母亲生前与其共同居住在照护机构中,母亲去世后虽然遗嘱希望其继续居住,但他个人意愿强烈,希望回归社区生活,经监护人评估后已根据其个人意愿支持他回归社区居住,由监护组织通过增加探访频次等方式提供社区生活支持。

案例四:四川成都精神障碍者安置方案——“居委会监护+信托”模式。

(一)基本情况。

L女士,近6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二级精神残疾,生活能力严重受限,离异无子女,父亲生前是其唯一照护人。有一间老房子和一些积蓄。父亲离世后陷入监护真空。

(二)主要需求。

一是确定合适的监护人,为其生活提供保障。二是保障其资产安全和能够用于其生活支出。三是获取持续稳定的照护服务。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社区居委会主动向法院申请并被指定为L女士的法定监护人。核心职责是承担监护相关法律责任,并协助处置其财产用于L女士生活,链接社会资源为L女士提供生活保障。

2.财产管理。

社区居委会以L女士为受益人设立信托,将L女士的财产委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和支付执行。指定武侯社区发展基金会作为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运作。此外,社区居民骨干组成信托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参与信托服务的监督和评估。

3.照护方案。

搭建多方协作平台化照料模式。指定相关医院负责L女士精神疾病治疗,指定相关社工机构为L女士提供日常照料、心理疏导和社区活动参与支持。

案例五:北京重度智力残疾人安置方案——营利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

(一)基本情况。

C先生,60岁,重度智力残疾。与前妻所育女儿C女士,20岁,亦为重度智力残疾人。父女二人均无独立生活与自我管理能力,C先生前妻去世后与现任妻子再婚,但现任妻子从未与父女共同居住,也没有履行过照护职责(以上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书所述),唯一照护人是C先生90多岁母亲W女士,在疫情期间意外离世,留下一份遗嘱和一套房产。

(二)主要需求。

一是能够良好履行职责的监护人。C先生的母亲W女士对于其现任配偶并不信任,担心其利用法定监护权侵吞财产、不能好好对待残疾父女二人。W女士更希望将父女共同托付给社会机构履行监护职责,确保父女二人能居住在一起。 二是确保资产安全和用于被监护人。将留下的房产等转化为收益用于父女二人的生存,避免侵占或挪用。

(三)托付安置方案。

1.监护方案。

W女士是某单位退休人员,该单位的残疾人联合会多年来一直协助W女士照顾两个残疾家人,W女士在遗嘱中明确希望该单位能够担任儿子和孙女的监护人,以及处置其所留遗产。W女士离世后,C先生现任配偶提起监护权诉讼。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相关单位下属北京某公司作为父女二人的监护人。该判决突破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常规,充分考量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全国首例在被监护人有配偶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营利法人担任监护人的案件。此外,由心智障碍者家长自发成立的监护监督小组也在本案中发挥了监督作用,形成了“法人监护+社会监督”的监护监督结构。

2.财产管理。

按照W女士的遗嘱,其所留财产由作为监护人的北京某公司管理。公司负责对其核心财产,北京中关村一处房产进行管理、维护和出租,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房产产生的所有收益仅用于父女二人的生活、医疗和照护开支。

3.照护方案。

照护方案由监护人北京某公司全面负责规划与执行,为父女二人选择合适的托养机构或社区照护服务,并持续监督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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