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工作中,未进行市场调研就设定最高限价是常见的问题风险点,易造成限价远低于行业合理成本,这样可能会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招标失败和中标后项目质量不达标、合同纠纷等问题,同时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法律法规依据、典型案例、合规调整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招投标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帮助大家避免此类风险、使招投标工作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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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分析

未进行市场调研就设定最高限价,本质是招标人未按照“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限价设定原则,仅根据主观经验判断或预算粗略估算确定最高限价。这样会引发一系列问题风险:一是造成时间和资金浪费,有效投标不足,投标人因报价无法覆盖成本放弃投标,导致项目流标,增加招标时间和资金成本;二是项目质量隐患,若部分投标人低价中标,可能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压缩成本,最终影响项目交付,无法达到设计标准;三是项目诉讼纠纷风险,中标人发生成本倒挂后可能与招标人产生价款争议,甚至引发诉讼;四是违反法律法规,未开展市场调研进行最高限价设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领域采购需求和价格测算的要求,招标人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问题在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等招投标领域都容易发生,特别在材料价格波动大、行业成本构成复杂的项目中,未做市场调研的弊端会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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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明确了市场调研是设定采购需求、开展价格测算的法定前置程序,未开展市场调研,即进行价格测算和限价设定,属于程序违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同时要求招标文件中需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必须同步公开最高限价。明确限价设定需以科学价格测算为基础,且需在预算内,同时强调公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上述相关条款表明,市场调研是限价设定的前置条件,招标人必须通过合法、全面的市场调研,掌握行业成本、市场价格、供应情况等信息,科学、合理的设置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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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结合司法实践和招投标实例,未开展市场调研设定限价导致成本倒挂的案例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的相关判决,明确了此类问题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原则。
案例1:未做市场调研导致限价偏低,法院认定招标人存在过错
某廉租房建设项目,招标人未开展市场调研,仅凭预算粗略设定招标控制价1838万元,某施工单位中标后,经详细核算发现实际施工成本需2800万元以上,严重成本倒挂。施工过程中双方因价款支付产生争议,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未对工程建设市场的人工、材料价格进行调研,即设定明显低于行业合理成本的控制价,对纠纷的产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案涉合同价格条款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无效,最终判决参照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的工程实际建设成本进行结算,招标人补足相应价款。
案例2:限价编制存在明显错误,法院支持重新核定
某货物采购项目,招标人未开展市场调研,根据历史采购价格设定最高限价,中标人供货时发现,当前市场原材料价格较历史价格上涨30%,报价无法覆盖成本。经查,招标人设定限价时未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属于限价编制明显错误。
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向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申请调解。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认定招标人未做市场调研导致限价不合理,要求招标人重新开展市场调研,结合当前市场价格重新核定最高限价,并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核心启示
招标人未开展市场调研设定限价,若限价明显偏低且存在编制错误,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或监管部门将判定重新核定限价;
市场价格波动大的项目,招标人未做调研导致限价未考虑波动因素,属于程序瑕疵,监管部门会要求补做市场调研并调整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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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调整建议

若已出现“未开展市场调研设定限价,且限价远低于行业成本”的情况,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标前、标中、标后)采取针对性调整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同类问题出现,
(一)分阶段调整措施
项目招标前(未发布招标文件):及时补做调查,重新设定限价
这是最易处理、成本最低的阶段,招标人应立即停止招标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针对采购标的开展全面市场调研:重点收集行业内多家供应商的报价、成本构成(如人工、材料、运输、税费等)、市场供应情况、价格波动趋势等信息;结合项目预算和调研结果,科学测算合理成本区间,在预算额度内重新设定最高限价,确保限价高于行业合理成本,同时预留一定的价格浮动空间。
项目招标中(已发布招标文件,未开标):发布澄清公告,重新核定限价
已发布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发现限价不合理,招标人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① 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公告,说明因未开展市场调查导致限价设定不合理,暂停开标;② 补做市场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价格测算报告,作为重新设定限价的依据;③ 重新设定限价后,在澄清公告中公开新的限价及测算依据,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时间重新编制投标文件(一般不少于15日)。
项目中标后(已确定中标人,未签合同/已签合同):分情况处理,减少纠纷
该阶段处理难度最大,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对,核心原则是“协商为主,监管介入为辅”:
未签订合同:招标人主动与中标人沟通,说明限价设定的问题,提供补做的市场调研和价格测算报告,与中标人协商重新确定合同价款;若中标人拒绝协商,可与其解除投标意向,重新组织招标(需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已签订合同:若中标人发现成本倒挂提出异议,招标人应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调解,由监管部门依据市场调研结果核定合理价款;若引发诉讼,招标人应积极提供补做的市场调研证据,争取法院支持重新核定限价。
注意:若中标人已开始履行合同,招标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中标人实际损失。
(二)长效规范措施:从源头规避限价设定风险
招投标工作的核心是“程序合规、结果合理”,未进行市场调研就设定最高限价的根源在于招标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应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将市场调研纳入限价设定的必经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明确市场调主体和流程:招标人应当指定采购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市场调研机构)进行市场调研,调研需形成书面《市场调研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成本测算依据、价格区间分析等,报告需由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确认,作为限价设定的必备档案留存。
规范限价设定步骤:限价设定需遵循“市场调研→成本测算→预算核对→限价设定→公开公示”的步骤,缺一不可;测算成本时,需充分考虑行业平均成本、市场价格波动、项目特殊要求(如质量、工期、服务标准)等因素,确保限价在预算内且高于合理成本。
建立限价复核机制:设定的最高限价应经招标人内部财务、技术、采购等多部门联合复核,大额项目或复杂项目需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复核通过后方可纳入招标文件。
保障投标人异议权利: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对限价的异议期限和提出方式,若投标人在异议期内提出限价不合理,招标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核查确有问题的,立即调整限价并公告。
加强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招投标工作人员学习《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培训市场调研方法、成本测算技巧、限价设定要求,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避免因业务不熟练造成程序违法。
(三)投标人规避风险的建议
作为招投标工作的参与方,投标人也需采取措施规避因招标人限价不合理带来的风险:① 投标前仔细审核招标文件中的限价,若发现限价明显低于行业成本,在法定异议期内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市场价格证据;② 自行开展成本核算,准确测算企业个别成本,若限价低于个别成本,直接放弃投标,避免陷入后续纠纷;③ 若招标人未回应异议,可向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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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设定最高限价是招投标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其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项目招标成败、交付质量和各方合法权益,而市场调研是限价合理化的法定前提和核心基础,未开展市场调研即设定限价,不仅会引发程序违法、项目流标、法律纠纷等问题,还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合规是招投标工作的底线,科学是限价设定的核心。招标人要将市场调研纳入限价设定的全流程,做到“不调研不测算、不测算不限价”;投标人要强化成本核算和异议意识,避免因低价中标陷入成本倒挂困境。同时,招投标各方需主动学习和遵守相关法规,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控机制,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