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查处一起企业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案。经查,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4年度报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其行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处罚信息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一步,分局将持续加大年报监管和信用约束力度,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年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报公示期,逾期不报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荣誉授予等方面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请相关企业尽快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异常名录,切实维护自身信用。
近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寺堡区分局查处一起企业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案。经查,宁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4年度报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其行为违反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供 稿:登记注册岗
编辑人:党田田
初审人:计永雪
复审人:杨富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