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  减速机型号  履带  带式称重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不动产,到底要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日期:2023-08-21 00:14:5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0    评论:0    

要学习,更要善于思考、归纳、总结

关于 一品税悦(注会+注税+高会)

不早不晚,原来你也在这里,眼中有星辰,身边有烟火气,这是我的微信公众号---一品税悦,每天分享财税干货,望你既远望星辰,又提升业务能力,欢迎关注!

困惑问题:房地产无偿划转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有的税局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无偿划转未取得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另有税局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有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划转不属于继承、赠与,应当纳入征税范围。

一、先看地方税局口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二、再看三个实务中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案例:

(一)中信集团无偿划转房地产,总局批复不征土地增值税

2013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明确指出“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当时,中信股份系中信集团/中信有限的全资子公司。

(二)美特粉末无偿划转房地产,税局认可不征土地增值税

2017年8月,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新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全资子公司扬州美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粉末)拥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至海昌新材,之后申请注销登记。

2017年12月,美特粉末分别取得了扬州市邗江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邗地税五税通〔2017〕12254号)、《准予注销登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扬国税邗税通〔2017〕15150号)及清税证明。当月,美特粉末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10270272)公司注销〔2017〕第12270007号)。

2019年5月,海昌新材向深交所递交IPO申报材料。在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针对证监会提出的“发行人、美特粉末是否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依法缴纳相应税款,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等问题作出了回复。其中,对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回复为“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美特粉末没有取得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航发西控无偿划转房地产,税局认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2020年9月,经国资有权监管单位批准,中国航发西安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西控)与西安西控航空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苑)签署《无偿划转协议》,航发西控将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4项房产、无形资产、设备等经营性资产注入航空苑。其中,航发西控和航空苑均为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控制)的全资子公司。

2021年8月6日,航发控制发布《关于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修订稿)》,就证监会第4项反馈意见“相关土地房产从航发西控变更为航空苑……预计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金额,税费承担的主体,上述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假设中是否已考虑过户转让产生的税费对评估值的影响,评估假设、评估值是否合理”的答复摘录如下:“根据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本次土地使用权过户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小结

以上三起案例均为企业集团内部无偿划转房地产,其中:中信集团系向全资子公司中信股份无偿划转,美特粉末系向母公司海昌新材无偿划转,航发西控系向受同一控制的兄弟公司无偿划转三起案例中,转让方最终均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且获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其中:中信集团、美特粉末两案中,根据现有资料显示,税务机关认为无偿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在航发西控案中,税务机关则认为无偿划转符合土地增值税免税条件。

提示:如果企业要采用资产划转方式无偿划转房地产,建议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充分沟通,避免涉税风险。

部分内容来源于华税,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如想学习交流财税问题,可加“鸥路”为好友,入财税交流群,交流财税问题!

推荐阅读:
1、(再次更新版)小规模纳税人既开专票又开普票是否免税的小问题
2、税局口径:销售免税货物并提供运输的混合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3、我公司销售外购的木地板,并负责安装铺设,请问安装收入是按照13%还是9%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支付的佣金,都是计入了“咨询费”,有风险吗?
5、我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为什么还得缴纳残保金?
6、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有什么不同?
7、购进按13%抵扣,给客户开票却是9%或6%,可以吗?
8、税局口径: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见9个实务问题!
9、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未到位,税前扣除的风险!
10、进项是水泥,销项开出去是商品混凝土,进项能抵扣吗?等三个实务问题
11、开票的时候收到预警了,该咋办?
12、税局观点:民办学校是否纳税?
请长按下方图片
识别二维码 关注一品税悦

感谢认可,感谢支持!

问题一: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