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说知产
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付费即公开”,信息一旦商业化就丧失秘密性。然而,2024年一起全国首例行政处罚纠纷案彻底打破了这一认知。
在(2024)浙01行初89号案件中,淘宝“生意参谋”这一广为人知的付费数据产品,被法院明确认定为商业秘密。法院不仅支持了行政机关对违规披露者的5万元罚款,还在“不为公众所知悉”和“合理保密措施”两个关键要件上,给出了极具创新性的判定标准:付费提供并不等于公知,限定知悉范围+技术协议控制即可构成合理保密措施;秘密性强调“整体评价”和“获取难度”,而非绝对性。
这起看似“小”的行政案,实则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衍生数据权益保护打开了新格局。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它不仅直接影响了后续“生意参谋”系列民事巨额赔偿案,还为X东、X音、X节等类似付费数据工具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模板。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商业秘密秘密性与保密措施认定的新逻辑,揭示其对平台企业数据资产保护的深远指导意义——在数据要素市场化浪潮中,这或许正是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存亡的关键一役。
(2024)浙01行初89号行政诉讼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2024)浙行终862号维持原判)是全国首例明确平台衍生数据产品构成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件。该案以淘宝“生意参谋”付费数据产品为客体,行政机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对原告缪某某(违规披露子账号导致数据外泄)处以5万元罚款。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行政认定。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商业秘密三要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合理保密措施”的细化判定,尤其在付费数据产品(向特定用户有偿提供)场景下,突破了传统“绝对保密”的认知误区,体现了司法对数字经济数据权益的务实保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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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判定逻辑与创新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件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本案法院的判定路径体现了“相对非公知+整体评价+获取难度”三位一体的实务标准:
- 1.相对非公知而非绝对独创
法院明确,“公众”限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本案是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而非社会一般公众。“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经平台对海量原始交易数据清洗、加工、分析形成的实时市场洞察、竞品情报、趋势预测等衍生集合)并非行业内普遍知悉。即使部分基础数据源于公开交易行为,加工后形成的系统性、实时性情报超出常规认知范围。
- 2.整体评价而非要素拆分
本案创新采用“整体保护”思路:即使个别数据要素可从公开渠道碎片化获取(如单一商品销量可通过搜索推测),但数据产品的完整内容、动态算法逻辑及实时变更趋势形成独特组合,无法通过简单拼凑实现。法院强调,碎片公知不破坏整体秘密性,这避免了过度拆解导致保护落空。
- 3.容易获得的双重排除
直接获得难度:无公开免费渠道完整获取“生意参谋”全部功能数据。
间接获得成本:即使通过独立采集或其他合法方式,亦需巨额投入 (平台独占原始数据源+复杂算法),且无法“准确预估”实时变更。法院引入“成本-效益”经验法则评估,强化了数据产品的相对秘密性。
本案判定门槛较传统技术信息(如工艺配方)更务实,适应数据产品的动态性与平台独占性特征,降低了权利人证明负担。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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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用户情况下的保密措施认定
传统观点常误认为“付费公开出售”破坏保密性,本案明确否定此认知,认定“生意参谋”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 限定知悉范围的合理性
法院指出,数据产品虽向付费商家提供,但知悉对象严格限定于订阅用户(通过主账号子账号双重验证机制),且内容实时更新、非固定公开。付费模式本身即为商业化保密手段。
- 技术+协议双重措施
- 技术措施:子账号权限控制、登录审计、数据加密等,防止非授权扩散。
- 合同措施: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转借账号、二次利用、披露数据,违反即承担责任。法院强调,软件服务行业惯例下,无需“绝对物理隔离”,只要措施与信息价值相匹配、能有效限制不当扩散即属合理。
- 付费不等于公知
本案核心创新:付费提供不破坏保密措施,反而强化了“有偿限定传播”的商业逻辑。法院类比技术秘密许可使用,认定付费用户知悉不等于“普遍知悉”,保密义务通过协议延续。
此认定突破了“一旦商业化即失密”的误区,为SaaS模式数据产品提供了可操作的保护框架。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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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类似案例的影响与指导意义
本案作为行政处罚纠纷,其判决说理严谨、逻辑闭环,已被最高法及地方法院广泛引用,形成对平台衍生数据产品保护的示范效应。
- 直接影响:“生意参谋”系列案件的路径统一
民事延伸:南京中院2025年“小旺神”案((2023)苏01民初4082号,判赔3000万元,惩罚性赔偿)直接引用本案秘密性标准,认定“生意参谋”衍生数据产品整体非公知,获取需破解技术措施,适用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双轨保护。
行政闭环:本案确立行政机关可主动认定数据产品秘密性,降低了平台维权门槛。
- 对类似数据产品案例的指导
扩展客体范围:类似X东“京X工作台”、X音“巨量X数”、X节“巨量X擎”等付费数据工具,可类推适用“整体评价+付费限定”标准。杭州法院2025年十大典型案例中,多起平台后台数据纠纷已引用本案,强化实时性情报的秘密性。
付费模式普适性:指导SaaS企业(如阿里云数据服务、腾讯云洞察工具)通过“协议+技术权限”构建合理措施,避免“商业化即失密”风险。
举证优化:权利人只需初步证明加工投入、限定范围及获取难度,即可推定秘密性;被诉人主张公知需完整反证(公开渠道复制),举证责任趋向转移。
- 进一步的深层指导意义
(一)平衡数据流动与权益排他的制度深意
本案的核心深意在于,在国家大力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宏观政策下(《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及后续“数据要素X”行动),司法如何精准划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边界。
促进有序流动:法院采用“相对非公知+整体评价+获取难度”标准,认可付费数据产品可以通过限定知悉范围实现商业化,同时保留秘密性。这鼓励平台企业通过SaaS模式有序开放数据情报,推动数据在商家间的价值流通,支持“数据要素×竞争情报”“数据要素×电商运营”等场景创新。
防止过度垄断:若秘密性门槛过低,可能导致平台将所有加工数据“一揽子”纳入商业秘密,阻碍二次开发和市场竞争。本案通过“容易获得”的成本评估(需巨额投入或破解技术措施)和“碎片公知不破坏整体”的限定,防止保护泛化。同时,付费模式本身设置了市场化门槛,避免免费数据也被过度排他。
遏制“寄生”与免费搭车:现实中,“寄生软件”“账号共享”“数据倒卖”高发,本案明确此类行为可通过行政处罚快速制止,弥补民事诉讼周期长的短板,形成“流动有度、保护有牙”的平衡机制。
这一平衡体现了司法对“数据要素市场化”政策的积极回应:既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防范数据垄断风险。
(二)司法趋势:商业秘密客体向“衍生数据产品”的系统性扩展
本案与近年来一系列数据权益案件(如翎腾案AI训练数据、游戏配置表案、钢材价格指数案)共同构成商业秘密客体扩展的“数据谱系”:
从传统到新型:
传统商业秘密多为客户名单、工艺配方,本案将保护前移至平台“深度加工+实时衍生”的数据产品,与翎腾案(训练数据+模型参数)并列,标志客体从“静态信息”向“动态情报集合”转型。
双轨保护趋于融合:
早期数据权益多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诚实信用或第12条互联网专条)保护竞争性利益,本案及“小旺神”民事案显示,商业秘密路径正成为主流(排他性更强、惩罚性赔偿适用空间更大)。
行政前置作用凸显:
本案开创行政机关主动认定数据产品秘密性并处罚的先河,与市场监管总局近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批次联动,形成“行政快速止损+司法高额威慑”的闭环。预计类似X音“巨量X数”、X东“X麦”等工具纠纷可以更多地选择行政路径。
这一趋势反映司法主动适应“新质生产力”需求,预计近年将出现更多涉及大模型输出数据、生成式AI衍生内容的商业秘密案件。
(三)对企业战略与实务的深远启迪
平台企业:从被动防御到主动资产化本案为SaaS数据产品提供了明确保护模板,企业可据此:
优化保密体系:强化子账号分级审计、动态水印、协议中明确“禁止二次商业利用”条款,并保留加工过程证据(算法日志、投入凭证)。
数据资产化路径:付费数据产品可纳入无形资产评估,提升企业估值与融资能力(参考数据要素市场交易试点)。
维权策略升级:优先申请行政处罚(周期短、成本低),积累证据后转民事追责,争取惩罚性赔偿。
用户与第三方:合规红线清晰化付费不等于“随意使用”,共享账号、二次打包出售均可能触发行政或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可移送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三方开发工具需警惕“寄生”风险,建议转向合法API合作或独立采集。
行业整体:推动规则精细化本案倒逼行业自律与立法完善。
总之,本案的深层指导意义在于,它不仅是司法对单个数据产品的“点状”保护,而是对整个数据要素生态的“面状”重塑:在鼓励数据有序流动的同时,为平台创新提供坚实排他保障,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一判决的辐射效应,将在未来数年内持续影响中国数据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系与实践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