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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今天的事故-《诸暨市浙江海亮新材料公司“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挤压)-摘要

   日期:2026-02-02 08:49: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历史上今天的事故-《诸暨市浙江海亮新材料公司“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挤压)-摘要

2023年2月2日21时51分,位于诸暨市姚江镇的浙江海亮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故单位”)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5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3年2月2日,在浙江海亮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诸暨市姚江镇学院路378号下泗湖厂区的扁管工段挤压机生产线,当事人和本班员工1、员工2三人正在上夜班(21:00至第二天8:00),由当事人负责总控室及对挤压机的挤压头涂抹氮化硼工作,员工1、员工2在收卷处负责检查产品质量。21时51分,当事人双手拿涂抹杆,左脚离地并侧身伸头进入挤压机床身内对挤压头涂抹氮化硼,此时,供锭器自行启动(设备处于自动模式),把正在背对供锭器作业的当事人推入挤压区,夹在供锭器与挤压机的盛锭筒之间无法动弹。因收卷处出料异常,员工2于21时52分赶到事故中心现场查看,并发现事故情况,立即呼叫员工1前来,并由员工2跑进总控室进行退出供锭器、断电操作,员工1打电话报告工段长。21时53分员工2拨打120急救电话,22时09分急救车到达现场,由三名员工把当事人抬出挤压机,经现场医务人员诊断,当事人已无生命体征。约2小时后,当事人被赶来现场的殡仪馆车辆送至殡仪馆。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设施设备及工艺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姚江镇下泗湖厂区的扁管工段。事发地点的地理位置为东经120°18′2″,北纬29°51′51″。

事故设备尺寸如图1-6:

图1(挤压工段平面布置图)

图2(俯视图:送锭器与挤压机联结处)

图3(A向:送锭器工作原理,当事人站在框内)

图4(B向)

图5(C向:模拟作业)

图6(D向:监控截图,当事人作业)

2、设备工艺流程:

事故设备主要由挤压机、机械臂、加热炉和辊道组成。挤压机为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建造的27.5MN单动卧式短行程后上料挤压机,机械臂及加热炉为上海锐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辊道由事故单位的研究院设计建造。2023年1月1日投入使用。

事故当班所使用的原料为直径203mm的铝棒,长度750mm。铝棒由机械手从原料架上抓到加热炉中加热完成后放到送料架,送料架将铝棒推至供锭器上,此时挤压工应该将供锭器设备从自动模式转换成手动模式,然后向挤压头涂抹氮化硼,涂抹完成后再将设备转换到自动模式,供锭器则自动将铝棒送入挤压机,铝棒在挤压机中被挤压并推出模具,形成规格为25.4mm×2mm的铝扁管线材产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违章作业。当事人在完成上一支铝棒挤压作业后对挤压头进行涂抹氮化硼时,未按《2750T挤压机操作规程--挤压》要求将供锭器的操作开关从自动模式调整为手动模式,当供锭器自动启动运行后,其被挤压夹在盛锭筒与供锭器之间,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2、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缺乏。在对挤压机的挤压头进行涂抹作业时,操作工站立位置始终处于供锭器的行进区域,该作业场所未安装防止因误操作等的安全保护装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工艺设计不合理。事故单位对设备平面布置、危险区域隔离设计及人员操作位置的设置不合理,致使涂抹作业处于危险区域。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身兼多职,实际很少参与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发生事故后,未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对员工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和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四新”人员的安全教育缺乏实效性;应急预案制定不规范。

3、企业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风险管控不到位,事故单位制定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未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行)》要求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将挤压涂抹岗位定级为低风险,降低风险等级,致使相应的安全措施未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涂抹氮化硼这一固定岗位中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员工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将自动模式转为手动模式)未能及时排查发现。

4、属地监管存在漏洞。姚江镇政府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情况不明、底子不清,尤其对事故单位存在漏管、失管现象,网格式管理弱化。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浙江海亮新材料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1、事故单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成其在市本级或党委政府主办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将印证资料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2、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身兼多职,实际对事故单位很少参与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知之甚少,履行第一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事故单位常务副总,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事故单位扁管工段工段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认真检查员工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事故单位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5、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员,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纠正违章作业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事故单位依据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

(二)姚江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

姚江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够到位,未有效落实网格化管理,对辖区企业存在漏管现象,责成姚江镇人民政府向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姚江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应急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统筹全镇应急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建议移送诸暨市纪委市监委调查处置。

姚江镇应急和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对辖区企业安全监管不够到位,隐患排查有漏洞,存在失职失责问题,建议移送诸暨市纪委市监委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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