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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证券索赔征集中
中富通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收到警示函,投资者可索赔
2026年1月28日中富通(300560)及相关人员收到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3年4月27日—2026年1月27日期间买入且亏损,并在2026年1月27日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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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富通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与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陈融洁、总经理朱小梅、财务总监林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因此,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及以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同日,中富通及相关人员也因上述违规情况收到了深圳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处分。
另外,2026年1月27日中富通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公司2022年、2023年度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
2022—2023年度,公司在数字营销业务及智慧医院智能化项目收入确认过程中,判断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核算。经公司人员重新学习会计准则及梳理业务流程,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
其中,分别调减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8316.63万元、8316.63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7.88%、10.45%;分别调减2023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29212.57万元、29212.57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22.70%、26.94%。
股票索赔区间: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3年4月27日—2026年1月27日期间买入且亏损,并在2026年1月27日收盘仍持有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END
索赔请准备以下材料:
1、去证券公司打印对账单原件
打印对账单注意事项:对账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证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费用:
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如案件败诉也无需支付律师费
附:股票索赔于婷婷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婷婷律师
公众号:于婷婷律师证券团队
手机:1326284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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