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数据来源:“法蝉”
https://www.fachans.com/
(2)案由:劳动争议案件
(3)地域:西安市
(4)审级:二审
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布在“法蝉”的2025年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为866份,其中判决673份,裁定193份。现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团队随机抽取其中的300篇裁判文书进行分析。
根据一审法院的不同进行分类
300份裁判文书中,一审在雁塔区人民法院的121份,未央区人民法院50份,长安区人民法院41份,碑林区人民法院22份,莲湖区人民法院15份,灞桥区人民法院7份,新城区人民法院16份,临潼区人民法院4份,高陵区人民法院9份,鄠邑区人民法院3份,阎良区人民法院5份,周至县人民法院3份,蓝田县人民法院2份,西咸新区人民法院2份。

通过2025年的数据统计可知,上诉前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中,分布在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长安区,其中一审在雁塔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远高于其他区域。2024年12月19日,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后,西安市新增一审在该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上诉主体的不同进行分类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2025年笔者所统计的裁判文书中,仅用人单位一方上诉的有188份,占比62.67%,仅劳动者方上诉的有97份,占比32.33%,双方均上诉的有15份,占比5%。

可见,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各方的冲突较为明显,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希望通过二审程序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用人单位上诉意愿远高于劳动者,超六成上诉案件由用人单位单独发起,反映出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的异议度更高,该数据也间接反映出,劳动争议一审裁判中,法院对劳动者的诉求支持率可能相对更高,使得用人单位成为上诉的主要发起方。
根据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分类
就案件争议内容来看,因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争议焦点,故笔者综合300份裁判文书,就争议焦点的分类归纳如下: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包括出勤工资、绩效工资、提成、生活费、年终奖、产假工资)的110个,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36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84个,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43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40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17个,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的28个,因其他保险待遇产生纠纷的25个,劳动关系确认案件95个,其他类型劳动纠纷案件75个。
上述其他类型劳动纠纷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返还预支借款等;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取暖费、防暑降温费;
(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
(5)符合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向中院申请撤裁,但用人单位向一审法院起诉的,一审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销款、垫付款等。

从纠纷类型可以看出:第一,劳动报酬拖欠是最突出纠纷:请求支付拖欠工资(110个)占比最高,且涵盖出勤工资、提成、年终奖等多类型报酬,说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是当前劳动用工中最普遍的问题,劳动者核心的劳动报酬权益易受侵害。第二,劳动关系确认是维权前置关键:劳动关系确认案件达95个,数量仅次于拖欠工资,体现出大量劳动争议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首要争议点,也是劳动者主张工资、补偿、社保等权益的基础,侧面反映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不规范用工。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相关纠纷成重要板块:经济补偿(84个)+违法解除赔偿金(43个)合计127个,占比超4成,说明劳动合同解除环节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高发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定理由上易出现违规,导致劳动者主张补偿/赔偿。
根据案件裁判结果分类
从裁判结果来看,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判文书有289份,占比96.33%,发回重审的5份,占比1.67%,撤回再审申请的1份,占比0.33%,准许撤回起诉的1个,占比0.33%,撤销一审裁判,指令再审的4份,占比1.33%。

从裁判结果来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占比达96.33%,说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上整体准确,裁判结果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二审/再审对一审的纠错需求较低。
几类典型案件裁判观点分析
1、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时效?(参考案例:(2025)陕01民终8152号、(2025)陕01民终7733号、(2025)陕01民终7737号、(2025)陕01民终7912号、(2025)陕01民终7735号 )
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查询之前的裁判案例,针对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一般认为这属于事实认定,不应受时效约束。但2025年的案例中,西安中院有了新的裁判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只要用人单位据此提出时效抗辩,西安中院主流观点是予以采信。
相反观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仲裁时效限制。((2024)陕01民终26067号)
律师建议:依据现在西安中院的观点,此类纠纷适用一年时效预计将会统一观点,这也督促劳动者若出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时收集证据、行使权利。对用人单位而言,应规范用工管理,妥善保存用工档案,避免因证据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2、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未续签,是否要赔2N?(参考案例:(2025)陕01民终19033号)
答:需要赔偿2N。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了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义务,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签,且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属于违法终止,应依法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2N。同时,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继续履行。
相反观点: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双方固定期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条件,故应支付经济补偿。((2025)陕01民终7671号)
律师建议:只要劳动者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就具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面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3、公司调岗降薪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是否视为认可?(参考案例:(2025)陕01民终13251号)
答:视为认可。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工作情况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体现。劳动者在调岗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收到调岗后工资亦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调岗调薪的认可。
律师建议:司法实践中,面对公司的调岗降薪,“一个月内提异议”是认定劳动者态度的重要时间节点,故劳动者需把握时效并做到形式明确、对象准确,即明确表示拒绝调岗降薪,并通过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另外,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此类纠纷中,劳动者可能需承担一定的“用人单位单位调岗降薪无合法依据”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就调岗通知、异议表达等留存相应证据,以免后续发生纠纷处于被动地位。
4、超龄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参考案例:(2025)陕01民终4099号)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需注意,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因已达到退休年龄,故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建议:超龄农民工因工伤亡,工伤认定与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明确口径,用人单位不得以“超龄”“劳务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故,如果用人单位要用此类人员,应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或投保商业险,尽可能减少工伤赔偿的潜在损失。
通过西安中院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西安市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案件类型也多种多样,从而要求在用工过程中,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若对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应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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