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减速机  带式称重给煤机  履带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公司法典型案例18】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且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日期:2023-08-20 05:16: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股东柳与春未老公司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

关键词

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 异议股东/ 公司章程/ 股东知情权/ 再审事由/

裁判要旨

1.《公司法》第74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

2.春未老公司在未通知柳参与股东会的情况下做出取消柳一切经费开支的股东会决议,没有保障柳作为股东应享有的决策权和知情权,侵犯了其股东权益,因此柳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请求公司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让其退出公司。

3.春未老公司股东之间因利益纠纷产生多次诉讼,有限公司人合性已不复存在,通过让股东柳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利于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保障公司利益和各股东利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基本案情

1.2010.3.5日,春未老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由风、细、柳三位股东共同主持工作,确认全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开支、对外经济行为必须通过申报并经全体股东共同联合批签才可执行,对重大资产转让要求以股东决议批准方式执行。

2.在实行联合审批办公制度之后,春未老公司对案涉二期资产进行了销售,该资产从定价到转让,均未取得股东柳的同意,也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

3.柳在得知春未老公司对案涉资产进行销售之后,于2010.8.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的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春未老公司驳回了柳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其后柳作为原告将春未老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春未老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柳所持20%的公司股权。

4.一审法院判处之后,被告春未老公司不服原判向江南高院提请了上诉,江南高法出具了(2013)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认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柳有权要求春未老公司回购股权,并依据《审计报告》定价。

5.春未老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为柳有权要求春未老公司回购股权,并依据《审计报告》确定股价,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74条,认为柳有权行使股权回购权,适用法律错误;3)柳请求判决春未老公司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收购柳20%股权,二审判决认为柳的请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超出柳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最高院裁定驳回春未老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1.关于是否有权请求春未老公司回购股权的问题。

2010年3月5日,春未老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明确由风、细、柳三位股东共同主持工作,确认全部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开支、对外经济行为必须通过申报并经全体股东共同联合批签才可执行,对重大资产转让要求以股东决议批准方式执行。但是根据春未老公司与柳的往来函件,在实行联合审批办公制度之后,春未老公司对案涉二期资产进行了销售,该资产转让从定价到转让,均未取得股东柳的同意,也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74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从形式上看,柳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但是《公司法》第74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本案中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春未老公司驳回了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的股东权益。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认定柳有权请求春未老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同时春未老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因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他股东协议摊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他股东认购。本案中春未老公司在没有通知柳参与股东会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取消了柳的一切经费开支,春未老公司和其股东会没有保障作为股东应享有的决策权和知情权,侵犯了的股东权益,符合春未老公司《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的情形。因此,柳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公司以回购股权的方式让其退出公司。

从本案实际处理效果看,春未老公司股东之间因利益纠纷产生多次诉讼,有限公司人合性已不复存在,通过让股东柳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利于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保障公司利益和各股东利益。如果春未老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柳请求春未老公司收购其20%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春未老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春未老公司提交的《09年第4次股东会议纪要》、《2010年临时股东会决议》、春水市公安局繁星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江南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以及股东细、风的往来函件等证据材料,均不能构成推翻二审判决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股权回购价格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春未老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9组证据,拟证明《审计报告》中春未老公司净资产的结论可据此调整,二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9组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款项均已纳入审计范围,不能达到春未老公司所要证明的目的,不属于《审计报告》第5项“如出现新的证据或资料,由法院经过司法程序查证属实后,可据实调整审计结果”的情形。

3.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未予回避的情形。 

经向双方当事人核实,春未老公司所称审判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系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春未老公司调查取证时,春未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监控设备录制的调查场景,并不存在审判人员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春未老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一审法院对其回避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4.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 

一审审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要求柳在原有证据基础上,继续提供相关补充证据,以证明股权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1条之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组织了质证,春未老公司对相关证据不予质证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证据已经庭审质证的效力。

5.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原审法院应当调取证据而未予调取的情形。

本案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法院均予以接收并组织质证。为了案件审理,一审法院到春水市房产信息中心调取了案涉项目的全部销售资料,与双方当事人、审计部门到春未老公司调取了财务资料,并将上述证据甄别对比,纳入审计范围。春未老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已经保全的证据,缺乏依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6.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  

柳诉请春未老公司回购其持有的20%股权,一审法院亦作出由春未老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上述股权的判决,并未超出诉讼请求。至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系判决依据,并非诉讼请求。何况柳在起诉书正文部分明确提出根据《公司法》第74条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提出诉请,并非仅依据《公司法》提出诉讼请求。春未老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7.关于股东细、风是否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 

本案系异议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异议股东向公司提出退股请求的诉讼,原告被告明确。其他股东对于异议股东所持股权既无独立请求,也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未予追加并无不当。

至于春未老公司称一审法院存在违规中止审理和延长审限的情形,缺乏证据证明,且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 朱鹏律师团队擅长领域 】

1公司法律事务

2、法律顾问业务

3、企业合规法律事务

4、投资法律事务

5、金融法律事务

6、房地产及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7、投资并购法律事务

8、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9、金融借贷法律事务

10、保险法律事务

11、破产法律事务

Call&We

Call:13863916718;18561837129(同微信)

Email:13863916718@139.com

Adress: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