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临床研究行业的发展,CRC在临床研究中心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国陆续出现了一系列的SMO公司。CRC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两种渠道,医院内部的院内CRC和来自于各SMO公司的院外CRC。
院内CRC分为两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统一聘用的CRC,这类CRC主要由机构统一管理,各项人事管理,薪资由机构统一管理制定;另外一种是专业科室聘用的科室CRC,人事及薪资统一由科室管理制定。这两种院内CRC受雇于医院,由医院的临床研究机构或研究者安排工作,负责相应的临床项目。科室聘用CRC需要充足的项目支撑,这些CRC虽然具有人员稳定的特点,但个人职业发展前景不明确,职务晋升比较困难,所以院内CRC目前只在少数医院存在。
国内的SMO公司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粹的SMO,只有单一CRC业务;第二类是CRO公司单独成立的SMO公司或子公司;第三类是申办方成立的独立运营的SMO公司。目前有部分机构是不允许同一个项目CRO和SMO或者申办方和CRO有隶属关系的,也就是说SMO子公司不能负责总公司(CRO/申办方)的项目。
对于SMO的选择,从申办方角度看,大部分申办方会针对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大包给一家符合自己要求的SMO公司,这样便于项目管理;从机构的角度看,目前国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机构对CRC无要求,由申办方或CRO自行选择


(二)机构优选SMO或指定SMO


(三)机构聘用SMO公司的CRC人员,由机构统一管理


(四)机构实行CRC备案制

这种模式机构对于SMO公司已不做要求,而是从已在本中心从事项目工作的CRC人员中筛选出符合机构要求的CRC进行备案,后续该中心项目必须由在机构备案过的CRC方有资质承接。该模式对CRC人员的稳定性要求较高,且对CRC的职业发展有一定限制。
中国CRC行业蓝皮书——前言


点“在看”,送我一朵小黄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