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按:离开了大学,更要保持阅读和学习的习惯,我打算从刑辩律师的视角,基于自由知识分子的立场,读书看报,浓缩精华,偶尔点评。
以下是对一部法学研究报告的节选,读者可以快速了解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思考何为有价值的法治研究,部分信息可作为律师实务的参考。学者们关注立法,作为对比,附录基于刑事司法实践需求或者说渴求的——我有关刑诉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2025年法学研究发展报告
节选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面向“十五五”规划的法学研究
立法。刘剑文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始终将税收法定、正当程序、征纳平衡与协同治理四大核心价值作为修法的根本。王天玉认为,劳动法规范应以劳动行为为起点,构造身份化的团体成员权利束和非身份化的个体底线权利束,发展“有劳动就有保障”的现代化劳动法律体系。高志宏认为,应以界定慈善财产范围类型为起点,以确保慈善财产公益属性为宗旨,以慈善财产权利义务配置为主线,以创新慈善财产监管机制为支撑,构建中国慈善财产法律制度。
执法与司法。王利明认为,《民法典》促进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立,应以《民法典》为基本遵循,进一步深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郑少华认为,要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多元的现代型诉讼,合理安排原告的顺序,并轨民事与行政公益诉讼。
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规则、契约的良好环境。刘艳红认为,要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需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重点在于提高行贿人的违法成本。
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法理学领域。陈金钊认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衍生出两种思维规则。实现形式法治的思维规则包括接受制定法的约束,将逻辑规则作为思维的指南。而在形式法治难以企及之处,则需要实质法治思维规则的介入。毛俊响认为,人权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模式虽然都普遍蕴含人权价值,但是都存在相对性。人权普遍性是价值普遍性与文化多样性的统一。
宪法学领域。韩大元认为,我国宪法文本中“社会”包含四种类型:“与国家相对的社会”“与经济、政治、文化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团体意义上的社会”以及“作为专有名词要素的社会”。林来梵认为,新中国宪法在文本上至少拥有两种“国家像”:各国宪法皆有的,即由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和国家象征等有关实定条文所形成的“国家像”;中国宪法独有的“未来理想型国家像”。
行政法学领域。石佑启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始终,体现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的具体实践中。王敬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包含要求公开、反对公开政府信息两种类型,两类诉讼在权益属性、原告资格、裁判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差异。
经济法学领域。郭雳认为,制定金融法应以推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为总体目标,以遵循党的领导、服务实体经济、市场化法治化、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等为基本原则。邢会强认为,在内幕交易执法司法实践中,应摒弃绝对信息平等主义,转而坚持相对信息平等主义。
民商法学领域。高圣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为,当事人同时满足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等全部要素。其成员资格认定的特殊情形包括新增取得、申请取得、依法保留三类。李建伟认为,吊销、破产、简易注销等机制在清理僵尸企业的实践中都表现出局限性,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法律机制。
刑法学领域。张明楷认为,虽然构成要件应当尽可能明确,但在对任何构成要件都可能形成因人而异的解释结论的现实里,需要注重结论的具体妥当性,实现妥当的处罚。周光权认为,建构体系化的刑法理论,能够一体地解决未遂犯、共犯等难题,在遇到难办案件时易于形成司法共识。但在追求体系化的同时,应立足于刑法保护法益的政策目标探寻理论的妥当性。车浩认为,关于“约定受贿”犯罪形态的认定,存在既遂论、未遂论抑或预备论的争议。应当在“三个效果相统一”司法理念指导下选择最优方案。杜宇认为,在当下中国的刑事立法上,存在着一种独特的违法构造:行为不法被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层次,隐含着违法评价的分阶检验与渐次形成机理,可称为“二阶刑事违法”。欧阳本祺认为,企业数据的经济利益是尚未上升为财产权利的利益,不属于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而是由民法直接保护的法益;刑法通过保护企业对数据状态的管控安全,来间接保护企业数据的经济利益。
诉讼法学领域。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应以比例原则为总体统领,系统重构强制到案措施、羁押及非羁押措施以及替代性措施的内部逻辑,确立分层控制、听证审查、权利救济等多维保障机制。
法律史领域。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治理经济的成文法在东周末年开始形成,并在后世得到发展,具有逐利性和隐名性。侯欣一认为,中国古代有稳定的国家主流话语,有积极践行国家主流话语的官员群体,具备形成共识性法理之可能。通过研究判牍、案例,发掘、凝练中国古代共识性法理具有可行性。
法治实践的理论回应
立法的学理阐释。李曙光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民营经济宪法权利的彰显法,也是民营经济组织与经营者权利的保护法。王青斌认为,行政法总则的编纂有助于破除行政法规范表达的碎片化困境,实现行政法典的体系化目标。彭中礼认为,教育法典编纂可以有机融入人工智能教育的相关内容:总则编坚持“发展+安全”并重的立法理念,分则编按照教育形态和教育关系的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张宝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要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不宜在法典中规定阶段性目标,而应当将“双碳”目标深度融入法典的各个层面。
历史事件的法理分析。张乃根认为,对以国际秩序为名而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之实,应予以揭露和反对。马新民认为,要坚守《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多边主义权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增加联合国包容性和全球南方代表权。何勤华认为,东京审判对维持战后的国际正义与和平作出了重大贡献,通过国际司法程序系统确立了“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的刑事可罚性,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石。管建强认为,“破坏和平罪”列入《东京宪章》的权力来自日本投降书;“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具有强行法性质。无论在管辖权还是法律适用方面,东京审判完全符合程序和实体正义。
数字法治的理论建构。马长山认为,需要回应《全球数字契约》倡议,构建人工智能的伦理约束机制。周尚君认为,数字技术正在重塑执法中的主客体关系和传统科层制结构,并在内外行政关系上不断延伸执法过程的链条,应及时调整执法理念。杨建军认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就业替代,可能呈现领域广、规模大、速度快、全球性等特点,不仅会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形成冲击,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保障层面的难题。
司法改革。林喜芬认为,未来应从动态性调整、应用层限制、多主体协调的角度构建诉讼价值融合机制,实现诉讼程序中数字技术的差异化供给。于龙刚认为,进一步优化多元解纷机制,需要围绕党政统筹与协调下解纷要素聚合这一结构形态展开,具体途径包括控制模式分化的幅度、合理发挥政治势能的作用以及规范组织平台的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