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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甚至解除保险合同,从而形成纠纷。本文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512月23日发布的《涉重疾险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64)》中一则案例,以供参考。该案例也是武治平律师团队2023年代理原告冷某等人诉某保险公司案件。
【裁判要旨】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关联性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进行赔付。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 日,冷某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条款第6.1条明确约定了如实告知义务。第7.15条重度疾病释义约定,(4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指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023年3月24 日,冷某被确诊为急性胰腺炎。
2023年4月4 日,冷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某保险公司拒赔。
某保险公司提交冷某投保时的回溯视频,投保页面显示点击我要投保,进入健康告知页面,最上方显示:请确认被保人的健康状况是否存在下列问题,请如实告知,否则将影响理赔。2.被保人目前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疾病,肝病:肝炎(含肝炎病毒携带)、肝硬化。投保人进行浏览后点击下方确认无以上问题,弹出窗口提示:请完整阅读健康告知,确认被保人无其中所述问题,否则将影响理赔。投保人点击确认无问题,下方显示阅读并同意付款授权、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延续保障服务协议、客户告知书、健康服务协议,投保人点击同意协议并投保。
某保险公司提交2018年6月29 日冷某入院记录,其中既往史记载患有脂肪肝、乙肝小三阳10年。某保险公司提交冷某2020年10月10 日免疫检验报告单,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保险公司以冷某未如实告知已确诊疾病为由拒赔。故冷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关于投保人是否尽到保险合同项下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投保回溯视频,投保过程中,某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内容包括是否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患有肝病、肝炎(含肝炎病毒携带)、肝硬化,投保人在健康告知页面浏览后点击“确认无以上问题”。2018年6月29 日冷某的入院记录既往史记载乙肝小三阳10年,2020年10月10 日的免疫检验报告单中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冷某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患有乙肝小三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但冷某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的询问明确、具体,且冷某在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后即能够对该询问作出正确理解,其未如实回答存在重大过失。
关于某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冷某确诊的急性重症胰腺炎属于案涉重疾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冷某未告知的其患有乙肝小三阳与最终确诊的急性重症胰腺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支付保险金。
【典型意义】
在重疾险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常因身体状况异常距投保时间久远、投保人缺乏保险经验、对未告知事项的关注程度不足等原因,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时将审查未如实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理赔的影响。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认真阅读询问内容后如实填写,从源头消除争议。

武治平律师领衔的保险法律团队,专业代理保险拒赔、少赔案件,熟悉保险公司投保、核保、核赔流程,通过细致深入地研究案件材料,能够从保险公司违规、条款文意、法律解析等诸多方面为切入点,在代理的每个案件均向法官提供庭前、庭后、补充代理词,同时也提供检索典型案例报告,协助裁判者理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运营的《保险索赔》公众号,定期发布各地各级法院发布的保险典型案例,让广大读者了解各地对保险案件的司法观点,普及保险理赔知识,更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治平,合伙人律师,2011年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河南颂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101201110586879,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红专路名门国际中心23层2309室,邮箱:11809142@qq.com,电话和微信均是1383729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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