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注意:提交审计报告≠完成财产独立证明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原则,财产独立是例外。为证明财产独立,许多股东会提交审计报告。但近期案例明确:法院将对审计报告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合规不等于证明到位。
审查要点:
1. 时间性:审计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及时编制。诉讼期间“补做”的报告,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2. 完整性: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未将已知、重大的生效判决债务纳入报表,构成重大遗漏,可能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3. 解释义务:若债权人对报告内容(如大额往来款、异常科目)提出合理怀疑,股东及审计机构有义务作出合理解释。审计机构拒不出庭或无法联系,将严重削弱证明力。
律师提示:
1 规范经营是根本:一人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2 审计报告要真实及时:确保年度审计按时进行,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
3 积极应对质疑:如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准备充分证据并对质疑点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3条(原《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证明标准高,不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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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5分钟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