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13日
佛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提高财政资金执行效率,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工业互联网函〔2024〕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及地方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广东省试点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及相关工作开展,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提升、“小快轻准”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试点运营支撑中心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统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考评、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指导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做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促进局)负责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信息公开、监督、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正规范、突出重点、安全高效”的原则,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审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央和省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的资金分配和使用要求。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改造后应当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并依据评测等级分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30%予以奖励。其中,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二级或三级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数字化水平等级达到四级的企业,最高奖励70万元。单个项目政策期内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70万元。数字化改造项目投入主要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
第七条数字化转型供给服务项目。
(一)支持企业打造试点细分行业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平台分为三级),对用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信息化设备、材料、产品、软件、云资源及网络费用、调试安装费用等支出,以及与行业平台项目建设相关的咨询、设计、检测、评价等支出,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按不超过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1.对满足集群建设要求、具有一定示范效益的中小企业集群三级平台,按不超过投入费用的15%对平台进行奖励,单个平台项目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在满足三级平台建设条件下,鼓励平台依托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向产融平台方向建设二级平台,通过标识解析、分布式账本、智能合约、隐私计算、人工智能、风控模型、国密算法、安全认证等底层技术,实现产融连接、服务聚合,提高产业链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融得资金的可能性,促进链条上中小企业间的高效运转,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并具有平台经济示范效益,且达到二级数字化平台条件可按不超过投入费用的30%对平台进行奖励,单个平台项目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在满足二级平台建设条件下,鼓励平台拓展商业模式创新建设一级平台,通过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多渠道管理、私域营销、集采集销等服务能力,培育发展数字消费、共享经济、智能经济等平台经济新业态,培育期内平台交易额超300亿元,且达到一级数字化平台条件可按不超过投入费用的30%对平台进行奖励,单个平台项目奖补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优秀服务商奖励项目。培育数字化转型本地服务能力,支持服务商入选佛山市试点城市服务商资源池。对积极推动佛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数字综合服务商,依据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分类分级评价、改造企业数量以及改造效果等遴选优秀数字化服务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项目数量根据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设置。
第八条试点运营支撑中心项目。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项目。支持对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水平评测认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服务单位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
(二)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成效评估项目。支持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的成效评估与验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服务单位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工作。
(三)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项审计项目。支持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实施后的专项审计。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服务单位开展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四)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项目。支持分层分批对中小企业负责人、管理层、操作人员,提供数字化人才培训服务,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按照培训人员数量、经考核合格后出具的培训认证证书数量等情况,对组织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运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城市试点工作的全流程闭环、全链条监管和全资源集成,支撑建立“一企一档”,对接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建设试点项目库、问题场景库、解决方案和产品库、供需适配库,支撑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六)城市试点智库支撑服务。借鉴全国各地城市试点优秀经验并结合佛山当地实际情况,输出专业的项目管理指导意见,支撑开展城市试点机制建设、组织实施、示范推广和评价总结等工作。组建城市试点专家委员会,支撑编制行动方案、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关键节点质量控制、进度跟踪等“一企一档”监督管理工作,开展试点企业遴选、“小快轻准”产品分级分类评价、搭建需求路径供给适配库、政策咨询与项目指导。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城市试点智库支撑服务给予支持。
第九条试点宣传推广项目。
(一)“链式”转型相关专项活动项目。支持举办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相关专项活动,扩大佛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影响力,擦亮“有家就有佛山造”产业名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活动相关专家费、场地费、设备费、物料费、劳务费、宣传费等内容给予支持。
(二)供需对接与交流活动项目。支持开展面向试点行业的数字化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供需对接与交流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条试点工作经费项目。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度项目计划预算额度的规定比例计提不超过2%的工作经费,除上述专项项目外,用于保障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宣传费等,据实列支。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项评审,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按照项目数字化水平等级及投入情况确定项目扶持金额,具体资金拨付方式根据每年发布的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报条件:
(一)被改造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佛山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属于智能家居和高端装备两个细分行业范围(含关联配套行业)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被改造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市。
(三)同一项目投入费用不得重复申报佛山市数字化示范工厂或数字化示范车间。同一项目投入费用未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重复支持。
(四)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信息、改造内容、实施效果等情况,以及项目合同、报价单、验收单、发票、付款凭证、数字化水平等级佐证、企业现场和数字化设备照片、数字化系统运行截图等佐证材料,视工作实际进行具体调整)。
第十二条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数字化转型行业平台开展技术评测与项目验收评审,按照平台等级及投入情况确定项目扶持金额,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佛山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项目实施地在佛山市。
(三)同一项目投入费用未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四)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优秀服务商奖励项目采用“先遴选,后奖励”的方式支持培育数字化转型本地服务能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试点及佛山市行业特色等发布优秀数字化服务商遴选标准、“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项目要求等,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定项目奖励金额,根据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制定资助计划,经相关审批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佛山市内从事生产经营;申报单位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中的试点运营支撑中心项目、试点宣传推广项目按政府采购要求和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申报、资金分配比例、信息公开等资金相关使用流程,按照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总量控制、分批申报、退坡奖补”原则,奖补资金的使用以财政拨付额度和进度为限,在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资金使用进度和项目申报批次顺序,适当退坡奖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奖励(补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与其他省级、市级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资金规模、支持范围、支持标准等结合每年下达资金额度通过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最新要求适时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咨询:
朱先生 1351656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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