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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业风险 加强应对措施 协会组织召开金属流通企业风险防控培训会

   日期:2023-08-19 13:23:2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7    评论:0    

近期全国多地钢贸行业出现跑路、受骗等风险事件,对行业形象和企业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和损失。做为金属流通企业怎样合理规避业务垫资、合同纠纷、内部管理等相关经营风险,更好地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8月18日下午,由河北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主办,百营钢铁交易中心承办,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金属流通企业风险防控培训会,在石家庄百营钢铁交易中心综合楼五楼会议室成功召开。本次培训特邀请了华运集团总裁王昊,同协会部分会员单位代表共40多人参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宗树明主持本次会议并发言。

本次培训,协会还荣幸邀请到河北物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副部长孙超,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张彦民做为主讲老师。分别围绕“金属流通企业面临的主要民事法律风险及内控方法措施”、“购销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等内容,为大家进行了讲解。并结合企业风险防控成功经验及面临的问题等,与参会企业代表进行互动交流。

孙超首先分别从价格波动风险与应对、融资风险与应对、货权风险与应对、法律纠纷风险与应对等四方面,为大家讲解了怎样合理规避业务垫资、合同纠纷、内部管理等相关经营风险,更好地保障金属流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

张彦民认为,近期钢材等金属材料领域集中出现严重拖欠材料款、甚至交易对手因“跑路”、甚至“诈骗”导致难以追回欠款或者导致血本无归的无助、窘困、懊恼乱象。他呼吁大家,从现在起、从我做起,在购销业务中应防骗警钟长鸣!他分别从企业买卖合同中的概念、内容及风险防范,管辖顺序确定,刑事犯罪风险等方面,为大家从法律角度进行警示讲解

宗树明在总结中表示,面对行业发展困境,广大钢铁企业应共同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密切关注下游用钢行业需求总量及结构变化,理性把握经营节奏,合理控制企业钢材库存和应收款,及时处理解决企业发生的风险事件。今后,协会将联合专业律所机构,给会员单位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金属流通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近期爆出的诈骗、跑路、垫资不还事件给金属流通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资质信誉好的单位建立合作,尽量不参与长时间垫资服务,工程款及时收回,一旦有拖欠款事件发生,应及时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寻求法律援助。

在会议交流环节,参会企业代表针对培训内容,结合自身企业风险防控成功经验及面临的问题等进行互动交流。大家一致表示,在近期全国多地钢贸行业出现跑路、受骗、垫款不还等风险事件,对我们金属流通企业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和损失。对协会方面积极组织本次金属流通企业风险防控培训活动,表示非常感谢。像及时雨,解决大家的焦虑,对企业怎样预防出现此类风险,如有此类情况怎样规避,怎样咨询处理等,提供了专家指导,提供了解决的方法和渠道等。同时,非常感谢孙超、张彦民两位专家认真全面的传授讲解,大家受益匪浅。也很感谢华运集团王昊总裁,为大家提供很好的学习交流场地和平台。

大家表示,希望协会今后多组织召开此类培训活动,能够更好帮助我们广大金属流通企业健康长远发展。

为便于广大会员学习了解培训内容,孙超、张彦民两位主讲老师的PPT和文字版附后链接,如有咨询帮助请联系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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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承蒙河北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领导的厚爱,荣幸地与各位会员单位领导共同研讨“买卖合同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近期大家学习、分析、交流了多个外省相关协会,关于近期钢材等金属材料领域集中出现严重拖欠材料款、甚至交易对手因“跑路”、甚至“诈骗”导致难以追回欠款或者导致血本无归的无助、窘困、懊恼乱象,和相应的风险提示及倡议书。这和刑事犯罪案件“非法集资”中的受害人面临的情况一样“咱追求的是高息、犯罪者要侵吞的是本金”,谁摊上谁都会触目惊心!所以,请我们:从现在起、从我做起,购销业务中防骗警钟长鸣!下面我从法律角度进行警示。
第一个问题:买卖合同中的概念、内容及风险防范
一、概念及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596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建议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各取所需,尽量增加、不必减少条款,以达“有所适从”,比如违约条款,应该订立。不超过20%即受法律保护。
二、风险及防范
(一)签订中的风险
1、签约主体
必须对其深入了解:企业性质、注册资金(认缴、实缴)、真实实力、风险状况、诚信度等状态,该状态属动态,了解方式多种多样。
避免用无效印章签署合同。需方经常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甚至“假章”等无从考证的所谓单位盖章对外签署买卖合同。都属于供方经办人急于建立业务关系,不了解、审查、调查,等到无法追回货款或者产生争议后才知道是无效印章,损失惨重。
利用无履约能力、经营不善的公司签署合同,注意“两个公司牌子一套人马”、关联关系等情况。
签字人员的代表身份不明、代理权限不清。应出具委托书。如果合同方是个人,应于合同上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建议:尽量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以实际交付为准(未按规定交付视为变更)。
2、签约方式
合同签订方式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署,避免口头合同。如用邮件、微信联系等方式订立,注意完善和保存内容,保存原始载体,以确保在发生争执时有充足明确的事实依据。诉讼证据中无原始载体的无效。
3、合同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约定不清的法律风险
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提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建议:合同应作明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交付方式及风险负担,明确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避免纠纷。对供方企业而言,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在货物交接中签收货物或产品的具体签收人,防止需方的无关人等随意签收,事后遭到需方否认,供方无法举证对方收取货物的事实,陷入不利的诉讼境地。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
4、违约条款不明确、缺乏操作性的法律风险
合同中都应约定违约金,但对于违约的具体情形违约金的设定比较混乱,违约金设定非常高或非常低都不利于设定违约责任条款作用的实现。
建议:客观、合理的设置违约条款的适用情形,合法有效的设定违约金金额比例,以便追责,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实践中法院对违约金中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予以支持。
5、合同价款、付款期限不明的法律风险
货款是否包含税金、税金的承担,以及价款的支付时间或条件不明确、或付款条件事实无法掌控,很难操作,导致事后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所带来无法顺利催款的法律风险。
建议:明确货款、运费以及税金的承担,对货款支付方式应作出类似“以款到供方账号为准”等特别约定,避免业务经办人与需方串通私下挪用货款。要求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6、争议解决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利的法律风险
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作考虑目前的司法环境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由合同方各自所在地的司法部门管辖处理显然具有一定优势。
建议:就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要争取约定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考虑到各方都有可能坚持约定在自身所在地处理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下可就诉讼管辖做出公平、合理做出约定。
7、合同解除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是比较多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解除的程序条件,是否可以解除等等是诉讼中经常碰到的争议问题。
建议:对于合同解除《民法典》562条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563条法定解除,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分期付款的,未支付到期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可催告收款、解除合同。
8、权益保护,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
建议:利用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原则,对合同供方权益实施保护的一个特别约定条款。可在合同中作约定在需方付清全款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供方所有,那么可在需方无力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请求返还货物,从而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减少损失。
(二)买卖合同履行环节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1、产品、货物交付的法律风险
《民法典》604--60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约定的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买受人违法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前面是一些法律条文,对咱们供方企业而言,实践中因为送货地点、运费承担、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未能记载清楚货物、产品数量、规格、金额、销货日期等等信息或货物签收人混乱,权限不明,以致事后在发生结算纠纷时遭致否认,导致损失。
建议:作为卖方企业应制作规范,合同中明确交付地点及交付方式,运费负担及相应的风险转移条款,有效的送货单、购销单等等销货凭证,对销货凭证上署名的货物签收人应必须是合同上明确约定的有权签收货物的人员或直接加盖公司公章,确保履约交货环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款项交付的法律风险
建议:将款项转入合同约定的账户,若需要变更账户或汇入第三方账号的,则应由收款方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对于通过以票据(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支付款项的,在填署票据时应确保与合同署名的主体相一致,若不一致的则要让对方出具情况说明。同时要避免将空白票据交付对方,避免失控情形,遗留隐患。
3、发票交付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因发票争议纠纷颇多,完善梳理好发票处理流程,避免不必要纠纷,买方的个别不诚信企业收到卖方发票后,为拖延付款,主张已付货款造成不必要纠纷。
建议:形成发票交付的书面签收制度,制作并保留好发票交付的签收凭证。考虑普通发票的开具有可能被认定为已收款,应在发票签收同时应注明未收款或让签收方注明未付款。
4、买卖合同一方要求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应买卖合同一方要求由合同另一方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合同需方应供方要求转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形。这类情形还是较常见的。有的是合同履行中途改变履行对象,有的是合同签订时就已协商好,但合同中未作体现的。这两种情形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旦一方否认,合同履行一方将会因为缺乏事实证据而陷入极其被动的法律不利境地。
为避免风险,对事先商定的应明确在合同中就向第三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对象等细节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若是中途改变的,则应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或由要求方出具书面确认函件,并重申或明确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同时,履行方还应做好向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5、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法律人才,缺乏追讨应收账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及应对举措,致使过了法律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注意3年的时效。
建议:为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应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诉讼时效期内,要定期的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或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的邮件单证;必要的情况下可委托律师向发出律师函,并保存好函件和邮寄凭证(应注明函件内容)。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账款则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实际损失的发生,比如:签发催款函对账款作重新确认或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等等。
第二个问题:管辖顺序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1、协议管辖
买卖合同中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可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约定两个以上都有关系的法院,择一选择管辖法院即可。同时约定仲裁协议跟管辖法院的,仲裁协议无效属于法院主管。
2、法定管辖
(1)合同未履行
原则:被告住所地,例外可以约定履行地
合同没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被告所在地
合同没履行,约定履行地在双方住所地(例原告、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约定履行地
(2)合同已履行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约定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没约定——给付货币的——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三个问题:刑事犯罪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可能的刑事风险不再赘述。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实务中的问题会很多,如以后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电话联系。与您共勉:祝大家今后在生活中:“交朋友、广交朋友,选对人、顺心如意”;在事业中:“干事业、干大事业,睁慧眼、避免风险”。我愿成为您:“生活中的朋友,事业上的参谋”。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张彦民电话13803112138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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