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第13号令展开系统解读,提炼信息报送的核心框架与实施要点。先明确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核心原则,再从报送主体与内容、报送程序与方式、信息使用机制、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关键维度拆解要求,同步解读核心技术名词与机制原理。厘清各环节内在关联,构建信息报送“全流程规范+全主体覆盖”的认知图景,为电力行业相关主体精准执行报送要求、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提供指引,助力监管效能提升与电力市场秩序维护。
一、规定制定基础与适用边界
本部分明确规定的制定初衷、法律依据、适用主体及核心原则,为信息报送工作划定基础框架,是理解信息报送制度价值与执行要求的前提。
(一)制定背景与核心目标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速,电力行业监管对精准、及时、完整的信息支撑需求愈发迫切。原2005年发布的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难以适配行业发展新形势,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并发布本规定,于2024年2月5日经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目标是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电力市场秩序,为精准监管与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制定依据与法律支撑
规定严格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与上位法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报送监管工作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同时,结合当前电力市场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可再生能源消纳等行业核心监管需求,细化信息报送的实施路径,形成权责清晰、可操作的规范体系,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明确依据。
(三)适用范围界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覆盖电力行业核心市场主体,具体包括从事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的电力企业,以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适用行为为上述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实现了电力监管信息来源主体的全链条覆盖。
(四)核心报送原则
信息报送需严格遵循真实、及时、完整三大核心原则,这是保障信息价值与监管效能的基础。真实原则要求报送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杜绝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及时原则确保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为监管决策与市场调控提供精准时效支撑;完整原则则要求报送信息全面覆盖监管所需维度,避免关键信息缺失导致监管偏差。三大原则相互协同,构成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准则。
二、报送主体分类与核心报送内容
本部分按主体职能差异,明确不同类型电力企业及机构的专属报送内容,实现报送需求与主体职责的精准匹配,既保障监管信息的针对性,又避免报送主体的冗余负担。
(一)发电企业的核心报送内容
发电企业的报送内容聚焦发电业务全流程关键环节,全面反映企业运营与市场参与情况,为监管部门掌握电源侧运行状态提供支撑。
1.基础管理类信息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涵盖企业资质、股权结构、发电装机容量及机组类型等核心信息,是监管部门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区分监管重点的基础依据。从电力行业管理逻辑来看,此类信息的标准化报送,便于形成全行业发电资源的统筹台账,为电源规划优化提供数据支撑。
2.市场交易与合同履约类信息
包含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及电力市场交易情况。其中,并网调度协议是发电企业与调度机构明确并网运行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其履约情况直接关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购售电合同与电价信息则是监管电力市场公平交易、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抓手。
3.生产运营与安全类信息
涵盖燃料购入、消耗、库存情况,煤电等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以及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燃料管理信息是监管煤电等化石能源发电企业成本控制与保供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煤电企业的燃煤热值、单位煤耗等参数,直接关联发电效率与环保排放水平;项目建设信息则支撑电源发展规划的落地监管;安全生产信息包括机组运行可靠性、事故处置情况等,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核心监管内容。
(二)输电企业的核心报送内容
输电企业作为电网运营主体,其报送内容聚焦电网结构、输电运行与成本管控,全面反映电网侧输配电服务能力与合规运营情况。
1.电网基础与运行类信息
包括电网结构情况、网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以及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网结构信息涵盖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长度、拓扑结构等核心参数,从电力系统分析角度来看,这些参数是评估电网输电能力、识别电网薄弱环节的关键依据;输电通道运行情况则包括线路负载率、停电检修记录等,直接反映电网运行效率与供电可靠性。
2.市场与成本类信息
包含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执行输电电价情况、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以及电费结算情况。输电电价与成本信息是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定价合理性、保障用户公平负担的核心内容,例如输电成本中的折旧、运维费用等分项数据,需符合电力成本核算的行业标准;电费结算信息则关系发电企业与用户的资金流转,是维护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
3.可再生能源消纳类信息
专门涵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完成情况,这是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关键监管数据。此类信息的精准报送,便于监管部门跟踪各区域、各电网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进度,推动能源结构优化目标落地。
(三)供电企业的核心报送内容
供电企业的报送内容聚焦供电服务质量与民生保障,突出社会普遍服务责任,契合供电企业直接面向用户的职能定位。
1.服务质量类信息
包括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与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供电服务情况涵盖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故障报修响应时间等核心指标,这些指标是评估供电服务质量的量化依据;社会普遍服务情况则聚焦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的供电保障,以及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用电优惠落实情况,体现供电企业的公益属性。
2.价格与成本类信息
包含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以及供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配电与销售电价直接关系用户用电负担,其执行合规性是价格监管的核心;供电成本信息则支撑配电电价的科学核定,确保定价机制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四)电力调度机构的核心报送内容
电力调度机构作为电力系统运行的“中枢”,其报送内容聚焦系统运行与市场调度全流程,为监管电力系统安全与市场公平调度提供支撑。
1.系统运行与供需类信息
包括电力系统运行情况与电力供需形势情况。系统运行情况涵盖电网频率、电压水平、输电通道潮流分布等实时运行参数,从电力系统运行原理来看,这些参数的稳定是保障电能质量的基础;供需形势信息则包括电力负荷预测、电源出力匹配情况等,为监管部门研判电力保供形势提供关键依据。
2.市场调度与协议履约类信息
涵盖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网运行规则的情况,电力现货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电力并网运行管理、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签订和履行并网调度协议的情况。其中,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信息包括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的调用与结算情况,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跨区跨省交易信息则反映全国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成效。
(五)电力交易机构的核心报送内容
电力交易机构的报送内容聚焦市场组织与结算全流程,全面反映电力市场运行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1.市场规则执行与运行类信息
包括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况,以及电力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含跨区跨省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是保障电力供需稳定的核心市场形态,其运行情况包括交易电量、价格形成、履约率等关键指标,直接反映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2.市场结算与信息披露类信息
包含电力市场结算、清算情况,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执行情况。结算清算是电力市场闭环运行的关键环节,其合规性直接关系市场主体利益;信息披露情况则是保障市场透明、维护市场公平的核心要求,确保所有市场主体平等获取市场信息。
三、报送程序规范与报送方式要求
本部分明确信息报送的层级流转程序、责任主体备案要求及具体报送方式与时限,构建“程序规范、方式多元、时限明确”的报送机制,保障信息报送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一)层级化报送程序
规定构建了“属地报送+分级汇总”的层级化程序,实现信息的有序流转与高效归集。省级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调度与交易机构,向省级派出机构及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由省级派出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未设立省级派出机构的地区,相关主体向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及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由区域派出机构汇总上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及区域调度机构,直接向区域派出机构报送;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则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这种层级化设计兼顾了属地监管的精准性与全国监管的统筹性。
(二)报送责任主体备案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这一要求明确了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避免出现报送工作推诿、信息传递滞后等问题。同时,报送信息需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需经主要负责人签发,通过多级审核机制保障报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多元报送方式与标准化要求
监管部门根据报送信息的内容特性,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报送主体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报送。其中,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化方式具有高效、可追溯、易归集的优势,契合当前数字化监管的发展趋势;信函等传统方式则作为补充,满足特殊场景下的报送需求。报送载体需符合标准化要求,包括按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提供相关材料,确保不同主体的报送信息具有可比性与可分析性。
(四)明确的报送时限要求
根据信息的时效性需求,规定划分了不同周期的报送时限,确保监管信息的及时更新。具体包括:日报需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适用于电力负荷、机组运行状态等实时性强的信息;周报或旬报在下一周或下一旬的第2个工作日前报出;月报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与电力行业月度生产统计周期相匹配;季报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年报快报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年报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同时,相关主体需按规定将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实时信息。对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财务信息,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现了规范的灵活性与兼容性。此外,未能按期报送的,需及时报告并在批准期限内补报,保障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四、信息使用机制与监督管理规范
本部分明确报送信息的核心用途、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置措施,构建“信息使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闭环监管体系,保障信息报送制度的刚性执行。
(一)报送信息的核心使用场景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报送信息,对相关主体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这是报送信息的核心用途。具体包括:通过分析报送信息,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市场违规交易、价格执行偏差等问题,责令相关主体改正;针对信息反映的行业共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推动行业整体规范提升;整理、分析报送信息后适时向社会公开,提升电力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二)监管部门的内部管理与保密要求
监管部门需建立电力企业报送信息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确保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同时,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其中,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的成本核算数据、专有技术信息等,保密要求既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监管效能与企业权益的平衡。
(三)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报送情况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报送要求落到实处。同时,通过网站等媒介定期通报信息报送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这种“监督+激励”的组合方式,既强化了违规约束,又提升了相关主体的报送积极性。
(四)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针对不同违规情形,规定明确了差异化的处置措施,保障制度的刚性约束。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形成有力震慑。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与严谨性。
五、补充实施要求
本部分明确地方实施细则的制定权限与规定的施行时间,为政策的精准落地与平稳过渡提供保障。
(一)地方实施细则的制定
考虑到不同地区电力行业发展水平、电网结构、监管重点存在差异,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执行。这一要求赋予地方监管一定的灵活性,确保规定的要求能够适配地方实际,提升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施行时间与旧规定废止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5年11月30日发布的相关信息报送规定同时废止。这一安排实现了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确保信息报送工作的连续性与规范性,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政策冲突。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Z].20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Z].2005.
3.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运行规则(2023年修订)[Z].2023.
4.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Z].2021.
5.国家能源局.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Z].2021.
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2〕888号)[Z].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