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啦!
???
新年伊始
各位老板们
这件大事
一定要放在心上
那就是
↓↓↓

年报要趁早
宜早不宜晚
不年报有什么后果?

未按时进行年报的经营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经营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出入境、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个人发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那年报如何申报?
别急!小编贴心地为大家准备的
凡2025年12月31日前在遵义市汇川区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歇业的经营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2026年1月1日—6月30日
(1)省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
(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index.html)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
(网址:https://gsxt.amr.guizhou.gov.cn/index.jspx)
一、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填报“一件事”操作指南
(一)填报入口
1.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或直接访问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s://zwfw.guizhou.gov.cn/index.html,进入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站首页:

2. 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或直接访问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s://zwfw.guizhou.gov.cn/index.html,进入贵州省政务服务网站首页:

(二)登录注册
1.如果准备填报的企业已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注册了法人账号,可以直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进行登录。

2.如果准备填报的企业没有在贵州政务服务网注册法人账号,可点击“注册”按钮注册法人账号后,再进行登录。

(三)“一件事”专区
1.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成功后,在首页找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2.在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点击“法人办事”,在左边导航栏找到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进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页面,点“在线办理”进入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导办页面。

(四)数据填报
1.在企业数据填报“一件事”导办页面点击“确认”,若之前已经法人账号登录过则直接进入数据填报页面。

2.在数据填报页面依次填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仅2025年度报告获证企业可填写,之前年度的工业产品年度报告及修改依然在之前的系统进行)、市场监管年报、统计报表、社保信息(含医保)、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仅海关备案企业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仅上一年度为外资企业可填报)年报需要填报的信息项。其中税务年度财务报表填报,点击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进入专门的页面,进行税务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页面进行填报。


3.全部填报完成后,点“提交”,提示“恭喜您,完成企业年报填报”即完成企业数据填报工作,相关信息会依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上进行公示,企业也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看填报的信息,符合修改条件的可以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修改。其中多报合一中税务页面信息的保存和其他报告的保存是并行关系,两个页面所填报的信息需要分别点击保存并公示。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填报“一件事”操作指南
(一)填报入口
1.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直接访问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s://gsxt.amr.guizhou.gov.cn/index.jspx,进入网站首页: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网站首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板块,进入登录页面:

(二)登录注册
1.第一次填报的经营主体以准入时登记的联络员信息进行登录。若联络员有变动可以点击页面下方企业联络员变更进行调整。

2.如果准备填报的企业没有联络员,可以在页面下方进行企业联络员注册后再进行登录或者以电子营业执照方式进行登录。
(三)填报流程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成功后,在首页找到“年度报告填写”点击进入。

2.选择对应年度页面点击“确定”,进入年报填报页面。


3.在年度报告填报页面依次填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报(仅2025年度报告获证企业可填写,之前年度的工业产品年度报告及修改依然在之前的系统进行)、市场监管年报、统计报表、社保信息(含医保)、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仅海关备案企业可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仅上一年度为外资企业可填报)年报需要填报的信息项。其中税务年度财务报表填报,点击后系统会自动跳转进入专门的页面,进行税务财务会计制度备案页面进行填报。


4.全部填报完成后,点“提交”,提示“恭喜您,完成企业年报填报”即完成企业数据填报工作,相关信息会依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上进行公示,符合修改条件的可以对已填报信息进行修改。其中多报合一中税务页面信息的保存和其他报告的保存是并行关系,两个页面所填报的信息需要分别点击保存并公示。
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有了新规定。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年报的新规
请详细阅读

自2025年12月25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开始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二)因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年度报告;(三)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个体工商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因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二)因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三)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公示义务;(三)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受到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外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公示期满三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受到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本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本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条件和程序未作规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请注意!
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收费!不收费!不收费!
遇到年报收费的,都是骗子!
对年报事宜还有不清楚的
可咨询区市场监管局诚信股:0851-28621923

重要提醒
年报不收费、不发短信链接
谨防诈骗!
一审:胡 晓
二审:冯发德
三审:蔡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