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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观察】《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施行,堵住了哪些监管漏洞?

   日期:2026-01-21 14:35:3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行业观察】《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已施行,堵住了哪些监管漏洞?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条例》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考虑,解决了哪些长期存在的难题?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告诉记者,《条例》聚焦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薄弱环节,紧盯自行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多发、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乏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惩治力度不足等突出短板,从强化制度设计、明确各方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提供强有力法律武器。

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长期以来,参与生态环境监测的各方对监测范围、功能定位、实施主体等关键问题认识不一,导致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监管责任模糊不清,制约了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健康发展。

为破解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痛点难点,《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并为其“量身定制”了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明确了监测网络协同组织、站点统一规划、地方站点备案联网、数据集成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规定,为构建“大监测”格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自行监测覆盖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设备生产销售方等多元主体,工作链条长、环节多,实践中常出现责任边界模糊、推诿扯皮等问题。

针对自行监测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各主体的责任体系。一方面,实现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全覆盖。在现行法律法规着重规定企事业单位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将技术服务机构和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纳入责任体系。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能力,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监测及运维服务;在监管中发现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范的,生态环境部门将向社会公布涉事生产者、销售者信息,并同步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实现对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全覆盖。既要求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求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罚款、从业禁止等处罚,通过“责任到人”进一步确保责任落地。

强化监测服务市场监管,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

当前,监测服务市场有两类机构问题比较突出:一类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涉及已纳入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CMA)管理,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相应能力的机构,但目前生态环境部门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其技术服务活动过程,容易形成监管盲区;另一类是承担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机构,这类机构未纳入资质认定管理,更难以了解其服务活动过程,成为监管真空地带。

为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条例》提出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对于技术服务机构来说,一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二是应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三是不能超出业务范围接受委托。

对于生态环境部门来说,以线上方式提供备案服务,将推动“一次备案、全国共享”,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为企事业单位等选择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便利的备案信息。

张大伟表示:“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结合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能力、水平和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

切实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造假行为全部纳入监管

近年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逐步“隐蔽化、高科技化”,导致问题发现难、惩处力度弱。为确保各类新型和隐蔽的造假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畴,《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系统梳理了当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常见情形。

一是无中生有,一些监测机构根本未开展监测活动,直接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是篡改伪造,一些企业实际开展了监测,但为掩盖超标等问题,对原始记录或监测数据进行篡改、伪造;

三是缩水作业,通过故意漏检项目、缩短监测时长、减少采样点位或样本数量等方式,使数据“缩水”,人为“美化”监测结果;

四是干扰采样,有的直接调换样品,有的遮挡、堵塞采样口,甚至将采样探头从烟道中拔出,直接“测空气”;

五是擅动设备,比如擅自修改设备中监测数据的计算公式,将系数由1改成0.2,导致监测结果“打两折”,或者在污染治理设施失效时,恶意切断监测设备电源,以数据缺失逃避监管。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告诉记者,《条例》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发,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

监测活动过程不透明、不可控,是弄虚作假者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视频监控要求,加强过程监管,实现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实时、可视化管理。要求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强化监督管理,融合定位授时、直联直采、人脸识别、纸质监测记录电子化等手段,推动样品采集、运转、分析,以及设备运维和数据传输的精细化监控、穿透式监管。

同时,《条例》创新性提出“双罚”制度。既罚单位,又罚负责人,避免让具体工作人员当“替罪羊”。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弄虚作假的,在对单位实施处罚的同时,也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处罚。

对于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条例》设置了罚款处罚、禁业规定和吊销资质等措施,防止“换马甲”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终身禁业。

针对企事业单位对技术服务机构“一委了之”的问题,既罚委托方排污单位,又罚受托方技术服务机构,力求破除排污单位推卸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包合格”的“潜规则”,倒逼企事业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素材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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