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虽为生命之源,但有时候却如同一个潜伏在建筑之下的“隐形杀手”。近年来,多地发生的地下室上浮、底板开裂、柱基破坏等工程事故,一再警示我们抗浮设计的重要性。而这一切的起点,往往在于一份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那个关键的数据——抗浮设防水位。但是问题来了,是不是所有的勘察报告都必须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呢?个人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01、相关规范规定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3.7.4条第3款: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第4.5.5条第3款:存在抗浮问题时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措施建议,提供抗浮设计所需参数。
《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4.2.6条第7款: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提供抗浮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及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
综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等核心规范,可以明确一个关键原则: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并非所有勘察报告的“规定动作”,而是针对“有抗浮需要或存在抗浮问题”工程的“强制性要求”。北京市等地方主管部门也发文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要求。
02、实战指南——如何判断“有抗浮需要或存在抗浮问题”?
根据以上规范标准规定,当有抗浮需要或存在抗浮问题时必须提抗浮设防设防水位建议值。如何判断工程有抗浮需要或存在抗浮问题?凡设置有地下结构建筑或构筑物,均应进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分析和勘察评价,预测在地下结构建筑或构筑物使用或施工期内,因地下水位变化可能对地下结构建筑或构筑物产生浮力等不良影响时,勘察报告应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如消防水池、带地下室建筑、纯地下车库等附带空腔的建构筑物。此外如《设计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勘察要推荐或要提供抗浮设防水位标高时,也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
03、常见工程抗浮风险分类
常见无抗浮风险的工程,比如:道路工程、采用桩基础的桥梁工程、不带地下室的基础浅埋建筑工程等等。可以不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抗浮风险一般较小,但在极端情况下施工期或使用期(尤其空载情况下)也可能会出现抗浮问题的工程,如电梯工程、管线工程、消防水池、竖井等。也应该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抗浮风险可能较大,必须科学谨慎提供抗浮设防水位的工程:深度大于5米的带空腔深基坑工程,地铁隧道、深埋的重要综合管廊等等。
对于抗浮工程,整体抗浮稳定与局部抗浮稳定、施工期抗浮安全与使用期抗浮安全均需满足规范要求。如对于带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尽管可能上部结构建筑荷载加上后,整体抗浮可能没有问题,但施工期会存在抗浮风险。也需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并在施工时注意不得在上部结构荷载未达到足够抵抗水浮力破坏作用之前停止降水。
此外,还应有防范出现“水盆效应”的相关措施(肥槽采用低渗透性材料密实回填)。
04、常见争议问题探讨
Q1、对于本文02部分中“空腔”的理解是否仅限于充填空气的空腔?
本文空腔的理解可以理解为存储密度小于水的介质的存储空间。比如对于大型地下储油罐(密度小于水),也应该提供抗浮设防水位,进行抗浮设计。
Q2、有同行认为,所有工程均需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其理由为地下水位上升至基底以上后,就存在水浮力,存在水浮力就应该考虑其不利影响,所以所有工程均需提供抗浮设防水位。如何评价该观点?
个人认为,此说法属于过度评价。
规范规定当有抗浮需要或存在抗浮问题时必须提抗浮设防设防水位建议值。抗浮问题的关键在于“抗”字,抵抗浮力的不利影响,有些工程尽管存在浮力,但其对于工程的不利影响并不明显,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可以不提供抗浮设防水位。比如对于浅埋的独立基础,当水位从基底以下上升至基底以上时,其基础上下均存在地下水,基础下的水浮力和基础上面的水重力相互抵消,水浮力对于基础的不利作用很小,没必要采取专门措施去抵抗浮力的影响,也就没必要提供抗浮设防水位。

05、总结
总结而言,抗浮设防水位是连接岩土勘察与结构安全设计的关键桥梁。它的提供与否,根本在于对工程潜在抗浮风险的前瞻性专业判断。对于勘察工程师而言,核心职责是:第一,准确识别“有抗浮需要”的工程场景;第二,运用专业方法,审慎、科学地提出经得起考验的抗浮设防水位建议值。这不仅是规范要求,更是守护工程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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